政府拆违建选择性执法怎么办_选择性拆除违章建筑
在征收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本来谈着补偿,但因为未与征收部门将补偿谈拢,突然会收到另外的行政机关下发的违建认定的文件,说房子没有权属证明文件,是违建,让大家自行拆除,否则他们就要拆除等等。
这种情况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应对呢?

行政机关为何在征收过程中给大家下发违建认定的文件呢?
有的人可能在想:“我的房子住得好好的,如果没遇到征收,从来也没有行政机关来理会,更没有人说我们是违建,为什么遇到征收了,突然就被下发违建认定的文件了呢。”
虽然很多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目的存疑,但是,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大权力,绝大多数人想的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胳膊拧不过大腿”等。
还有征收人被下发了违建认定的文件就觉得自己的房屋是违建,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目前的补偿内容,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
甚至还有相关部门下发违建认定后不给补偿,直接将房屋强拆的情况,使得征收部门逃避了征收补偿的给付义务。
那么无证的建筑就一定的违建吗?
需要知道的是,无证建筑不一定都是违建。
有些建筑是当年建设时向相关部门已经申请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由于政府机关的原因没有下发;有些是当地统一标准,全部建筑都是这种情况,虽然已经经过了确权,但全部未下发相应的权属文件。
而我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所以对此之前已经建成的建筑不可适用该法律进行一刀切的规制。总归,不能一概而论认定无证建筑就是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征收过程中,在征收公告发布或者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即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被赋予了征收补偿的法律关系,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再对被征收房屋以违法建筑为由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
虽然征收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针对的被征收房屋即标的是同一的。
如果认可行政机关后一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相当于否定征收主体作出的征收行为的效力;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对前面征收行为的变更,则对于行政行为效力的变更要提供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提供变更的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实际上被征收房屋已经处在在先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则对被征收房屋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在先的征收行为属于对同一标的的重复处理行为,故而应对在后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
对此,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对此作出相应的判定。
结合上述情况,如若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试图以拆违代拆迁一定要小心谨慎加以分辨。
一方面,大家不要恐慌而听之任之,单纯地认为自己房屋是违法建筑,等着政府拆除或者随即答应其不合理的补偿。
另一方面,不要轻视这份文件,也不要觉得自己的房屋已经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是合法建筑,下了违建认定也无所谓。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下发的这些文件一经作出就是生效的,所以大家不认可的话,一定记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撤销违建处罚的文件,以推翻相应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否则等过了相应的救济期限,违法建筑的帽子无法摘掉。这会让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变得更加被动,甚至有可能会面临合法的房屋变成“违建”而无法救济的情况。
无论是征收法律关系还是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从各个方面来考虑相应行政行为作出的合法性问题,在把两个法律关系糅合在一起的情况下则更为复杂。如果有相应的需要,建议大家还是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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