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拆迁;距离高速公路多少米宅基不拆
■本文作者:李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看到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政府总会以不在征收范围内而拒绝进行拆迁补偿,无论自身陷入怎样的境遇都逆来顺受;有的人认为即便不在征收范围内,但是修建公路,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当进行拆迁补偿。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可以要求拆迁补偿来进行详细分析。

刘女士系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某镇某村村民,于1996年获批宅基地,与刘女士情况相同的也有其他村民。因宅基地位于山坡之上,受地势及土质影响,不适宜建造房屋,村民全部迁移至山脚下修建房屋,故造成了实际宅基地与获批宅基地位置不一致的局面。
因修建山西离隰高速,部分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按照征收单位的反馈,刘女士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是,刘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部分位于高速高架桥30米范围内,部分位于30米范围外。征收单位拒绝对刘女士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在高架桥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并未能保证安全施工,未对刘女士房屋采取必要的防护和避险措施,擅自在刘女士宅基地及房屋周边堆砌砂石土渣,致使刘女士宅基地发生沉降,房屋陷入地势低洼处,雨季时分,刘女士房屋几乎被全部淹没。
另外,由于建设施工单位桥墩打桩工作,导致刘女士上述宅房屋被震裂。刘女士多次找高速项目部协商,鉴于房屋受损的事实,项目部可以对房屋评估补偿,但是总以获批宅基地与实际占用宅基地位置不一致,且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为由,对土地评估价、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奖励费等补偿利益不予补偿。刘女士当然想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补偿利益,遂咨询北京在明律师,在听取律师分析后,决定委托。
本案系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常规思路,应当就刘女士遭受的损害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该赔偿范围非常单一,仅限于房屋的直接损失,其他补偿利益无从主张,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非万全之策,一定不会给刘女士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另外,笔者认为,在政府明确告知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情况下,我们直接申请补偿安置依据不足,而且会使案件陷入僵局。故,我们应该换个思路,无论刘女士房屋是否在公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是否应当被征收,针对已经发生的房屋毁坏的事实,从不同角度分析,让政府介入协调处理。
一、首先发律师函与县政府沟通刘女士所面临的情况,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律师函发送后,起到了一定效果,县政府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办案律师,在进行详细沟通后,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出面与高速项目部沟通,并在后续确实有了进展。但是在刘女士向镇政府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出现了懈怠和不耐烦的情绪。
二、刘女士担心被忽悠,办案律师理解刘女士的心情,故建议启动下一步程序,即要求县政府介入对刘女士面临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申请的重点在于县政府是否有相关职责。这也是笔者在本文重点阐述的问题。
1.县政府作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实施主体,其应当承担起组织实施的职责,对于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为具有处理职责。刘女士房屋虽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是房屋受损的事实发生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更何况刘女士的遭遇发生在县政府辖区内。
2.刘女士的房屋因公路建设单位的生产建设行为而发生损坏,属于安全生产事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县政府具有监管职责,对于安全生产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3.刘女士的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刘女士不得翻建或者重建涉案房屋,否则可能会危及公路安全。故,在涉案房屋发生毁坏,但是又无法重建的情况下,这一矛盾无法解决,只能通过拆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除。
4.刘女士房屋位于山脚下,且因高架桥的修建,已被雨水淹没,属于由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县政府具有防治地质灾害的职责,使人民群众免于地质灾害的威胁。
无论是从安全生产角度,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角度,抑或是地质灾害防治角度,县政府均应当履行相关职责。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律规定了县政府不同的职责,笔者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目的只有一个,让县政府介入刘女士房屋受损事宜,并进行协调处理,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虽然现在程序还在进行中,但是笔者相信刘女士的问题可以顺利解决。
“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但是非公路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可以要求拆迁补偿”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否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寻求让政府介入处理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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