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教育机构跑路了、最近教育机构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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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教育机构跑路了、最近教育机构跑路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畅佳佳 王夏羿

近期,鼓楼法院审理了一批被告为福州市鼓楼区研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博教育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调查,研博教育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8日,主营学历提升、职业资格认证、技能培训等相关项目。

2020年至2022年期间,54名学员为提升学历,陆续在研博教育公司报名“二元制”人才培养计划、、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等培训。部分学员与其签订《服务合同》,预付了培训费、服务费,研博教育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履行合同义务,卷款跑路。

经审理,鼓楼法院判决研博教育公司应向学员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培训费。

又一家教育机构跑路了、最近教育机构跑路

案件焦点一:

仅有支付凭证,双方是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陈某向研博教育公司缴纳服务费23800元,研博教育公司向陈某出具两张《收款专用收据》。从陈某与研博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得知,研博教育公司承诺为陈某提供学历提升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研博教育公司未按约定为陈某提供学历提升服务,已构成违约,现研博教育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陈某要求研博教育公司返还服务费238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焦点二:

学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高职教育“二元制”报名条件可以得知,其招生对象须为合作企业在职员工,同时在合作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准),需提供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二元制”以高职院校为招生录取责任主体,与合作企事业(行业)联合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职责和权利。研博教育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郭某不具有报考资格的情况,意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人为制造相关证明材料,进而实现郭某的报考目的。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协议,以规避高职教育管理政策,妨碍了国家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焦点三:

合同无效后,服务费是否应当返还?

研博教育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明知王某不具有报考资格的情况,意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人为制造相关证明材料,进而使王某报考的目的得以实现。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协议,恶意串通以规避高职教育管理政策,妨碍了国家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研博教育公司应退还王某相应费用。王某提出研博教育公司应退回20800元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人认为自身学历不能满足现在的就业需求,选择通过“二元制”人才培养计划、、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等方式提升自身学历和能力,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无需学习”“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试科目少”“考不过退款”等言词进行虚假宣传。

法官提醒:

1.学生可以通过报名官方网站(福建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eeafj.cn)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相应考试的报名条件,切勿相信教培机构的单方宣传表述和承诺。

2.对培训有需求的学生,在报名培训前应当查询教培机构经营主体、相应的资质、法律风险等信息,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3.教培机构应当拟定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的条款,对于合同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切勿虚假宣传,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习编辑:严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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