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会叫家属谈话吗—监察委会叫家属谈话吗为什么
1.留置区域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在一个案件办理中,被调查对象的夫人因精神压力表现失常,为此监察委专门请心理医生跟她谈话,陪她看电视、聊天,逐渐调整心态。“当年春节,工作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一起包饺子、一起看春晚,管理比较人性化。”
2.留置并非司法强制措施,被留置对象是配合调查、还没有结论,他们的生活起居、饮食、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家属、家庭存在困难的,我们也尽可能提供帮助。
3.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开始,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留置对象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所有发生的事情都会留痕,包括对他的谈话,都要留下录音和录像。
4.留置期间,与被留置对象的谈话、讯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要求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其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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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会见,并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特殊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期间,律师有权会见。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像一些涉及重大贿赂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非常难。
(一)侦查初期
在侦查阶段的初期不会正式地介入这个案件,这个阶段提供一些咨询,而到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或者在侦查阶段的后期,再介入这个案件。
当然有时候当事人的家属希望我们能够尽快地介入这个案件,从而急于与我们签订委托协议,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把有些在侦查阶段可能会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提前给他们做一个提示。
比如告知他们,在这个阶段,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习惯,会见非常困难,甚至有可能不让我们与当事人见面。把这些事跟他们说好,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
(二)审查起诉阶段后
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尽快地了解这个案件的性质,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都尽量尽早地找出来,尽快地与承办人进行沟通。
一方面给他提供书面的意见,同时还要要力争跟他们面对面地、不止一次地进行沟通,确保每次沟通都有一定的成效。
所谓的辩护,首先是要说服,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说服。在每一个阶段,都要说服我们的办案单位,让他们能够接受律师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说不像法庭那样,案件展开后双方充分质证,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
(三)有效结果
实践证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有效的沟通,通常能起到几个效果。
1.减少罪名
有时候会出现多个罪名,个别罪名通过沟通可以去掉,以减少罪名。
2.减少构成犯罪事实
特别是受贿犯罪、贪污犯罪,我们认为有些数额可能涉及多笔犯罪事实,但是个别犯罪事实与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太符合的,就提出减少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有时也能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同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减少部分犯罪事实。
3.轻罪代替
通过审查觉得可能构不成这个罪名,但这时候检察机关会觉得,如果这个罪名构不成退回去的话,侦查部门可能不能接受,特别是职务犯罪这种自侦案件;而如果做不起诉决定,他们又考虑到本院部门之间的这一种亲缘关系不容易维护。
可以考虑有些罪是不是可以用一个较轻的罪名代替,当然,首先它要构成这个较轻的罪名。
事情已经发生了,坦然接受,向前看家属更应该做的是稳住心态。
进了“留置”场所,很少有“出来”的
一般而言,涉案官员在被从会议室、办公室和家中带走之时,多半是四肢僵硬,面色苍白,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能立即从日常生活状态,自大脑到全身真正的反应过来,而处于一种麻木状态。
真正到了留置的地点,为防止想不开做傻事,需要抽掉皮带和鞋带,这时候他才会全方位反应过来,有的一下不顾形象痛哭流涕,有的浑身哆嗦站立不稳,甚至需要人搀扶行走。
其实这是人之常情,毕竟进了此地,被留置人员未清楚说明事件前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的。在宣布实施纪律调查前,至少,被调查对象已有一件或两件事情确定无误地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已经触犯了刑律。所以,进了此地一般而言,很少有“出来”的情况。
一般到了留置场所,被调查者心理难免会崩溃。设身处地地想想,与外界信息渠道全部切断,即使本来约定好攻守同盟的事情,目前处于如何的境地,是东窗事发,还是深埋地底,无从得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得当事人焦虑抓狂,一夜白头者比比皆是。
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赃,审判机关是会酌情考虑、从轻量刑的,家属也要做好生活落差的心理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