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要素的构成;农业生产要素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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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要素的构成;农业生产要素的基本要素

古罗马法的物权法实际上充满了关系性因素,它绝非后代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个别性物权法

农业生产要素的构成;农业生产要素的基本要素

兹从以下角度可以略知一二

与社会本体的协调规范与社会本体的协调,即法律上的物权是社会中的法律物权,它不可能脱离社会母体而独存,因而它也受到社会母体施于其上的诸种规范、因素的影响

在古罗马是强有力的物权规范,这种协调涉及到宗教规范、规范、习俗(惯)、经济规范等方面

罗马人是非常务实的民族,他们重实践轻理论、重实用轻抽象的品格反映在处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上,就是使二者保持协调,不使法律成为空洞的、脱离生活的教条,这可从《法学总论》中窥见一斑,其第11节规定:“至于每一国家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则经常变动,其变动或由于人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

”《法学总论》将法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这三种形式,并在物权法中屡次提到这些区分,这说明了罗马人将自己特有的物权法(市民法)与全民族共有的物权法及人与动物共有的自然法予以协调的思维方式

首先,要考察经济规范

经济规范包括经济实践——比如农业、手工业、贸易中所形成的习惯、惯例,也包括经济文献中的金玉良言

从经济文献来看,较为著名的有加图的《农业志》、瓦罗论《农业》、西塞罗的经济思想、科路美拉的《论农业》、老普林尼论农业、小普林尼关于庄园经济问题的通信、提贝里多斯的经济观点等等;这些文献包括了诸多对于经济的箴言

马可·鲍尔奇·大加图系古罗马共和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作家,在《农业志》中,他指出:“他们称赞好人时这样称赞:‘好农民’,‘好庄稼人’

受到了这样称赞的,就被认为受到了最大的称赞

……[农民的]利益来得最清廉、最稳妥、最不为人所疾视,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绝不心怀恶念

”“如果你在田野居住舒适,你就更乐于频频前往,田产就会更好,更不辜负人,你就会收获更多;‘前额优于后脑’——主人的眼光最重要

”“勿损坏庄稼,因为那是不吉利的

”大加图实质上是重农轻商的,并且强调人与自然的频繁交往所形成的长期关系;他关于损坏庄稼不吉利的观点是远古流传下来的宗教因素影响的结果,例如《十二铜表法》的规定

瓦罗是古罗马共和时期的作家和学者,曾任大法官,在《论农业》中他讲到农业目的和范围时说:“请给我们说一说,务农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实用,还是为了消遣,或者是二者都为?……”;在该书第四部分中,瓦罗非常明确地、非常详细地区分了农民的两个目标,即效用和乐趣,兹录全文如下:“按照恩尼乌斯的说法,农业的要素也就是构成宇宙的要素:水、土、空气和阳光

原来在播下种子之前,人们必须对这些事情有所了解

因为它们是一切产物的根源

农民必须以此为起点,向着两个目标前进,这两个目标是效益和乐趣”

效用是为了寻求利益,乐趣是为了获得愉快

瓦罗所说的农业“令人愉快”的目标实际上包含了生态交往、精神交往的思想,这可从他关于水、土、空气、风的具体叙述得到佐证

西塞罗在《论公职》中讲到了世代的力量:“大自然同样借助理念的力量把人与人结合到一个语言和生活的共同体中

可以说,最重要的是它使人牢固树立起对其后代强烈的爱

它也促使人们一道集会,形成公民大会并使他们加入其中

这样做的结果,大自然又进一步驱使人去努力创造那些其安适和需要的东西——不是为他个人,而是为他的妻子、儿女以及其余他所亲近和应供养之人

这一责任也激起他的勇气,使他更坚强地去履行生活上各种积极义务

”在讲到“对各种职业的看法”时,他说:“但是在一切收入有所保障的职业当中,没有一种比从事农业更好、更有利可图、更使人愉快、更适合于一个自由民了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更是充分地显示了其对于人与自然(物)的关系性的向往和强调,这反映了当时罗马共和国人的普遍心态

其次考察宗教规范

R.H.巴洛在研究罗马人时指出:“人们在一切被认为能够找到的地方——在占星术和巫术中,在宗教仪式、净化仪式以及异族崇祀的期许中,在通行的江湖丹方和秘密崇信中——焦灼地期待着帮助

”尽管罗马世界充斥着多种宗教和哲学,但是斯多亚学派强烈的宗教色彩受到了罗马人的欢迎

对斯多亚学派来说,对人重要的是“他得顺自然而生活”,而自然则注定万物的力量(force)或神意(providence)或理性(reason)或命运(fate)

有时它被当做神而提及,有时神等同于自然,而斯多亚主义就此成了泛神论

人类幸福之希望皆在于顺从这无所不在和支撑生命的力量(power)

斯多亚主义对法的影响是深刻的,大量受过良好教育的,以及绝大部分有思想的罗马人都是斯多亚主义者,且许多是律师

“自然法”被认为终有一天将重新发现,在此期间,“万民法”只是其模糊的摹本

例如:西塞罗在《法律篇》第1卷中借马库斯的嘴指出,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就是理性[6]

但那些共同拥有理性的还必须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

而且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进一步说,那些分享法的也一定分享正义;而所有分享这些的都应视为同一共同体的成员

如果他们真的服从同样的一些权威和权力,那么这一点就更加真实;事实是,他们的确服从着这一神圣制度、神圣心灵和具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的神

再来看看罗马的家庭规范,与中国家族规范大同小异

R.H.巴洛指出:“禀赋(genius)这一概念或许能最充分地表现罗马式观念

禀赋观念源于由于生养诸子而成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家长(paterfamilias)

罗马人将家长的本质特性单独分别出来,并赋予其一种独立的精神存在性;家长管理着家庭,家庭因他而得以延续,并受到他的保护

由于处于这样一种子—父—子—父的神奇序列中,个体就此获得一种新的意义”

从《法学总论》关于家庭的法律规定中,仍然可以看出家族对个体的优先性的痕迹

这种规范与其他规范一起,构成了罗马的古老风习,直到罗马帝国灭亡之日,它们依旧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

2.物权团结规范物权团结规范表明人与物之间是受到团结这一规范调整的,团结规范是任何法律物权所无法回避或反对的社会规范

首先是在《法学总论》中可以合理地推测到当时的法学思想及法律制度已经注意到了维护人与自然要素之间的团结(即合作与团契)的必要性及其对于物权法的影响

(1)、第2卷第1篇第15及16节中讲到了人和动物之间的团契对于所有权取得规则的影响,这里讲的是人与动物因共同生活产生的情感是所有权归属规则的重要参考因素

(2)、第20及21节实际上是现代生态学的相互联系的即自然要素之间的团契问题

(3)、第5节实质上规定了人在物上的休闲权(实质上是团契规范):“公共使用海岸也属于万民法的范围,如同公共使用海洋本身一样

因此任何人得自由在海岸上建筑小房以供憩息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也讲到了人与自然的团契规范:心灵“挣脱了对于死亡和痛苦的恐惧,就进入了一个为了爱也只承认爱自身的、会同由于大自然而参与的一切人的合伙”

《法学总论》对于自然法的阐释也隐含了从古代流传下来的人与动物一体的观念的痕迹,它讲:“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

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

”结论从以上范畴分析、阐释来看,古罗马物权法实际上是将个别性和关系性错综在一起的混合型物权法,世人所谓罗马法是高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法,这个结论的依据仅是从法律条文上可以找到,在实践论的意义上,古罗马物权法律始终是以社会性的物权规范为基础,这是古罗马物权法的实质性部分和真正的内容

环境法更为强调人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性,近现代物权法,乃至古罗马物权法则更为强调人与自然(物)的个别性,以环境法的理论和世界观作为准则和参照系,就能更清楚地考察古罗马物权法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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