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会查封配偶财产吗、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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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会查封配偶财产吗、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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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会查封配偶财产吗、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裁判要旨

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没收财产,可执行夫妻共有合法财产变价款份额,需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实务要点

第一、没收财产的,可否执行共同财产?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应首先审查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内容(执行事项),判断处置随案移送赃款赃物清单、没收随案移送犯罪财物清单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其次查控财产的,判定财产的合法与违法,不同的执行事项对执行财产状态的要求性质不同,如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可否执行共同财产?法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刘燕妮和陈胜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刘燕妮与陈胜惠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根据上述规定,陈胜惠享有的案涉房产50%的份额属于被没收的财产范围。”

另,针对共同财产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参考案例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前的合法财产不应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实质审查

第二、注意随案移送清单(赃款赃物、犯罪财物),移送清单直接决定案外人针对清单财物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支持,因为案外人针对刑事判决附财产清单财物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监720号“姜求伟、陈治瑞驳回监督申请执行裁定书”评价“实质上是对刑事判决中涉案财物被认定为赃款赃物而提出的异议,即对(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

另外,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裁判要点(2020)粤执监98号明确:生效刑事判决明确判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详见扣押、查封清单),而涉案房产属于扣押、查封清单所列财产时,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该涉案房产,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申请不予支持。

第三、我们注意到,关于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赋予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且扣押在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中直接扣除保留。江苏高院评价“案涉房产系赵有增、赵臻臻夫妻共同财产。南京中院依据生效的(2017)苏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执行赵有增在案涉房产中个人财产部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上述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标准。赵臻臻可依法向执行法院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对确属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解决。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唯一共同房产执行中,是否需要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保留五至八年租金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使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222号“刘燕妮与高亚平赫钦选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苏峰审判员李晶审判员唐志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423)。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刑事涉财产丨共同财产丨份额

裁判要点与理由

宿迁中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刘燕妮和陈胜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刘燕妮与陈胜惠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根据上述规定,陈胜惠享有的案涉房产50%的份额属于被没收的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使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属于被执行财产范围,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上所述,案涉房产系刘燕妮、陈胜惠共同财产,且不宜分割,宿迁中院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并无不当,但在拍卖后应将案涉房屋变价款的50%交付给刘燕妮。刘燕妮提出案涉房屋系其与陈胜惠唯一住房,不应执行的主张,因该院仅是没收陈胜惠享有的50%的房屋份额,对于剩余的房屋变现份额,刘燕妮可以通过租赁或其他方式保障其居住权,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刘燕妮的异议请求;不得执行刘燕妮享有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301室不动产50%的变现份额。

江苏高院认为:

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首先,关于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宿迁中院异议裁定认定可将案涉房产整体没收执行拍卖违反、直接没收案涉房产侵犯其权益。经查,宿迁中院异议裁定确认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胜惠各享有50%份额,本案执行仅对案涉房产中被执行人陈胜惠所享有的50%份额予以没收,对于剩余房屋变价款项,依法应交付复议申请人,并未认定案涉财产全部属于应没收财产范围。复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定理解有误。其次,关于案涉房产整体拍卖是否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陈胜惠与复议申请人刘燕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执行人对案涉房产依法享有50%份额,应予没收。案涉房产为建筑面积52.72㎡的住宅,不宜分割,宿迁中院对案涉房产整体拍卖并无不当,但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案涉房产50%份额的相应变现款项不得执行。宿迁中院异议裁定裁判主文中已裁定不得执行刘燕妮享有的案涉房产50%的变现份额,并未侵犯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关于宿迁中院应适用司法惯例及以广东地区做法作为准据法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刘燕妮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

案例二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232号“赵臻臻与赵有增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李晶审判员赵建华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410)。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刑事涉财产丨共同财产丨最低生活费

裁判要点与理由

南京中院认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的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首先,案涉房产登记在赵有增、赵臻臻名下,该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赵有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拍卖赵有增名下案涉房产的份额。其次,异议人可以提出案涉房产系其一家人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要求停止查封、拍卖无法律依据。对此,该院在拍卖前,查明有关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对确属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解决。裁定驳回赵臻臻的异议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案涉房产系赵有增、赵臻臻夫妻共同财产。南京中院依据生效的(2017)苏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执行赵有增在案涉房产中个人财产部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上述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标准。赵臻臻可依法向执行法院主张。因此,赵臻臻请求停止拍卖案涉房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赵臻臻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执异264号执行裁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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