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管辖权的规定—行政执法权限

属地管辖权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 一带海域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 湾及其包括在内的咐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 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釆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
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G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 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 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 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 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 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 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 负国际责任。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
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 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 方可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 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岀境管理的 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 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13条所 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泌年。月5日吊九届金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笫三次会议通过 自Z98年方月26曰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 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新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 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 的全部门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 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 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 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
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 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 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
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 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
洞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 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
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
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 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釆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 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釆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 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 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 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 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I1M年12月3<i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合1史)7年7月1日起施 行皈(节录)
第二十条 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香港 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 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 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可以移交对方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香 港居民、香港驻军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査 明是香港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香港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
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香港驻军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 身自由的刑罚的,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
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乂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香港驻军对香港驻 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
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香港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香港驻军的机 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有关执法机关
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川的午6月28日第九届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姦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9 4 12 20 0起施行)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
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
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 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澳门 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 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门特别 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 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对 方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 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 明是澳门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澳门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 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澳门驻军人员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 身自由的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 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 确定的除外宀 V
第二十三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 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澳门驻军人员IE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 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居民、 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澳门特别 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澳门驻军对澳门驻 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 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澳门驻军的机 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澳门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 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