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情况女儿不赡养父亲法律(儿女不赡养老人法律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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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情况女儿不赡养父亲法律(儿女不赡养老人法律怎么执行)

来源:【襄阳日报】

□通讯员张晓婧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父亲年轻时未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老来生病希望女儿赡养,被女儿拒绝。日前,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调处这样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

谢某和前妻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莉,小莉不到一岁时,谢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谢某独自在外地打工,与前妻和女儿没有任何联系,小莉由其亲生母亲独自抚养长大。

2020年,谢某回到襄阳,此时已经身患重病,要求已经成年的小莉支付赡养费,被小莉拒绝,小莉认为谢某没有尽到父亲的职责,自己也没有赡养的义务。之后,谢某的哥哥和妹妹为其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去年12月,谢某的哥哥和妹妹代替谢某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小莉支付赡养费。

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谢某的哥哥和妹妹,详细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经审查,工作人员认为谢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对其予以援助,并指派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李正启律师承办此案。

在询问中,工作人员了解到,谢某的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处房子。谢某的父亲去世后,谢某的母亲写了一份遗嘱,将此房屋属于她的那部分赠与孙女小莉,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书,如今,小莉就在这个房子里居住,她要求解除与谢某的父女关系。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和小莉沟通,对其释法说理。律师表示,谢某与小莉是血亲父女关系,法律上不允许解除,虽然谢某对小莉没有尽抚养义务,但是,小莉仍然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为了修复谢某与小莉的关系,法律援助律师转变思路,把继承房屋作为突破点。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谢某父母生前遗留的房屋,其中有一部分,谢某的哥哥和妹妹有继承权,同时,谢某的兄妹表示愿意放弃继承,应当继承的份额由谢某继承,他的继承份额应当占四分之一,可以“以房养老”。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做小莉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用道德力量感化的同时,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今年3月,小莉与谢某及其哥哥和妹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小莉拿出10万元给谢某作为生活费,谢某兄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场父女间因赡养问题导致的纠纷就此化解。

《襄阳晚报》(2023年9月12日12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汪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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