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条例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条例

燃气工作一头连着社会经济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对政府与市场、规划与建设、发展与安全、经营与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注重健全燃气规划和建设制度,为广东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条例》提出,政府要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燃气经营者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同时,要求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在完善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根据《条例》,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管理是燃气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制度保障燃气安全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目标。

在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和燃气使用方面,《条例》强化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和配送人员、车辆的管理。要求规范入户安全检查,并根据特点对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作区分,同时设立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室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燃气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根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