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5)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以高质量刑检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依法惩治民生领域犯罪

  五、坚定不移协同依法推进反腐败斗争

  六、强化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结 语

  前 言

  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202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锚定新时代刑事检察的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统一指导,不断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民生为大,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积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刑事检察“三个管理”,进一步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各项刑事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量下降、质量向好,刑事诉讼监督结构优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良好,检察侦查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一)刑事检察办案数量下降、质量向好

  1.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量同比下降。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680361件953825人,人数同比下降14.6%。审查后共批准和决定逮捕664171人,同比下降11.7%;不批捕325562人,不捕率34.1%,同比减少0.8个百分点,近两年总体平稳。其中,证据不足不捕165246人,占不捕人数的50.7%;无逮捕必要不捕143448人,占44.1%;不构成犯罪不捕7061人,占2.2%;不符合徒刑条件不捕8474人,占2.6%;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等其他不捕1333人,占0.4%。

  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265013件1759410人,人数同比下降19.3%,为近五年来受理人数最低值。审查后决定起诉1403545人,同比下降13.9%;不起诉347103人,不诉率19.8%,同比增加0.04个百分点,总体平稳(见图1)。

  2.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质效持续提升。审查逮捕质量总体向好,捕后不起诉、无罪占比持续低位。捕后法定不起诉285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585人、判决无罪107人,共1977人,同比下降2.8%,占捕后审结人数的0.29%,同比基本持平。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整体较高,撤回起诉、无罪判决达近五年最低值。撤回起诉1879人,同比下降16.3%;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21人,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人数均位于低值,占0.16%。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适用。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1418658人,适用率84.8%。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236034人,占98.9%。对于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1062345人(不含调整量刑建议),采纳率86%。认罪认罚案件上诉38891人,同比下降12.5%;上诉率3.1%,较非认罪认罚案件低33.4个百分点。

  (二)刑事诉讼监督结构优化、质效提升

  1. 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更加注重提升质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6.4万件,同比下降34.6%,其中,对应立不立的监督立案1.7万件、不应立而立的监督撤案4.4万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238件。纠正漏捕、漏诉39493人,同比下降38.5%(见图2)。针对侦查活动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1万件、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14.4万件、检察建议6157件,上述三类数据总数同比下降28.5%,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95.6%。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同比上升9.2%。

  2. 刑事审判监督总体平稳。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778件,同比下降11.5%。法院审结471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3351件,占71.1%。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441件,采纳率96.6%。

  3. 刑事执行监督保持较高质量。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328276人(见图3),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216人、检察建议3153人。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45861件。针对监外执行监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41249人。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提出监督意见3.1万件。针对监狱、看守所分别开展巡回检察580次、1255次。

  4. 检察侦查质量稳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落实“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要求,立案侦查1441人,其中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1372人,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69人。从涉案罪名看,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1169人,占81.1%。已起诉1242人。法院判决有罪1392人(含积存),有罪判决率99.5%。

  5. 刑事申诉案件总体平稳。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1003件,同比上升1.9%。其中不服法院生效裁判15383件,占73.2%;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5620件,占26.8%。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20678件,其中审查结案13069件,占63.2%,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7341件;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结案2811件,决定复查4552件,决定复查占比61.8%,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刑事检察部门提出监督意见487件,占复查结案的13.6%。其中,纠正检察机关原不捕、不诉决定208件,对法院判决提请抗诉42件,提出抗诉1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5件。

  (三)犯罪态势有升有降、保持平稳

  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同比分别出现下降。常见多发犯罪也呈现下降态势,受理审查起诉和起诉危险驾驶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1.5%和16.5%,13个省份危险驾驶罪已不再是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另外,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比分别下降22.2%、61.7%。轻微犯罪占比八成以上,从案件处理结果看,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共149.7万人,占全部审结人数的85.2%,其中判处一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74.4万人,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保持平稳。

  1. 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坚决严惩严重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重大恶性犯罪。起诉严重暴力犯罪[1] 54300人,同比下降9.9%,为本世纪以来最低;占起诉总人数的3.9%,占比自2017年降至4%以下后,持续维持在较低水平。起诉涉黑涉恶犯罪9870人,同比下降19.9%,较“扫黑除恶”期间最高的2019年(98236人)下降89.9%。起诉涉枪爆犯罪5333人,近五年持续下降,年均下降19.2%。

  2. 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常见多发犯罪数量下降明显。起诉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犯罪846036人[2],同比下降11%。起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4494人,同比下降15.1%。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1035人,同比下降18.4%,为近十年来最低。起诉毒品犯罪33456人,同比下降36%,近十年来毒品犯罪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起诉犯罪前十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合计占起诉总数的64.8%(见图4),均不同程度呈下降态势。

  3. 网络犯罪数量明显下降。起诉网络犯罪18.2万人,同比下降33.3%,但仍处于高位(见图5)。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890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162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00449人,上述三罪占起诉人数的14.3%。传统犯罪与网络手段融合,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赌博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分别为1862人、10753人、561人,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特点明显。新业态新技术伴生犯罪手段升级,新型犯罪形态不断出现,起诉涉虚拟货币犯罪[3]37161人、直播领域犯罪16523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犯罪呈上升趋势,起诉2282人[4] ,同比上升17%。

  4. 加大惩治经济犯罪力度。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6888人,占起诉人数的9.8%,为近十年最高。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办理专项刑事诉讼监督案件9705件,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5.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起诉职务犯罪30224人[5] ,同比上升16.6%(见图6)。依法严惩重点领域和群众身边腐败犯罪,起诉工程建设和招投标领域2852人、医疗领域1806人、教育领域1788人、金融领域1555人、能源领域1173人。

myy|^;;o駽׭6}M޻Nwןwl'-_oiמ7Oo|N~=駏{}4n?_m};~okx?iu}n}׍{i^<_56]wM5]߾8ʹ۟駏i׭?}rO]MMiۍ<i]z駍wy߯kx?iu^Ѩkywww.hbsztv.com/zhuanqi/"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油罐车装运食用油”案、甘肃天水麦积区幼儿园幼儿血铅超标案、安徽槽头肉案等重点案件。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6件。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7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举办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培训班,深化交流协作,凝聚共识。

  2. 依法守护医保基金安全。联合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起诉涉医保、社保领域诈骗犯罪5256人,挂牌督办6起重点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欺诈骗保犯罪链条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药贩子”“中间商”及多次实施欺诈骗保犯罪的人员,推动形成“不敢骗”的高压态势。针对医保基金骗保案件高发多发的趋势,梳理医保骗保案件类型及特点,发布2024年度检察机关起诉医保骗保犯罪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类案公开材料,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警示。

  3.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参与开展根治欠薪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恶意欠薪犯罪,起诉1190人。最高检通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工作情况与案件办理情况,专题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企业法律意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交流,推动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

  1. 加强对妇女、老年人权益保障。依法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加强对拐卖犯罪新现象新问题的研究,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1035人,同比下降18.4%,为近十年来最低。依法起诉侵害老年人犯罪50275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持续推动落实“十一号检察建议”,促进养老安全。

  2. 加强对归侨侨眷权益保障。认真落实最高检、中国侨联《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深化检侨合作,与各级侨联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开展全国检侨合作推进活动,地方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健全涉侨法律服务机制。依法办理涉侨案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根据实际组建专业办案团队集中处理涉侨司法诉求,推行涉侨案件简案快办,探索涉侨案件智能办理,不断提升维护归侨侨眷权益工作实效。

  3. 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坚持依法惩治,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5814人。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范适用的指导,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6008人。依法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72807人。依法办理湖南刘某某强奸案等重大案件。强化“全链条”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会同最高法、教育部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综合性”,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全面性”,坚持“一案多查”“多案联查”,对涉及多项检察业务交叉的案件,灵活运用不同监督手段,促进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质效。

  (三)加强国家司法救助

  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司法救助36823件,同比下降45.1%,向42748名因案致困的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2亿元。大力推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主动衔接社会救助3376人,有23个省级检察院与当地民政、教育、人社、妇联等部门建立统一衔接机制。

  五、坚定不移协同依法推进反腐败斗争

  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紧扣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目标,加强与相关办案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一)持续加大腐败犯罪惩治力度

  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05万人,同比上升10.8%,起诉2.9万人,同比上升20.5%。其中,最高检受理国家监委移送审查起诉原中管干部58人,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6人,对吴英杰、唐仁健等44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受理检察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506人,起诉1242人,依法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二)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整治

  协同加大重点领域腐败整治力度,起诉金融、国企、能源等领域职务犯罪9174人,起诉乡村振兴、养老服务等领域职务犯罪7609人。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5件、依法惩治刑罚执行领域渎职犯罪典型案例7件,联合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6件、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5件。向涉案单位或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582件,评选发布6件医药卫生领域优秀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开展国企领域、医药卫生领域以及足球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分析并提出研究建议,促进加强行业监管和治理。

  (三)深化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

  起诉行贿犯罪3292人(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同比上升7.3%。研发推广“受贿行贿一起查”办案模型,依法严惩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重点行贿行为,加强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工作。

  (四)依法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准确把握腐败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强化打击惩治。起诉利用职权实施的预期收益、约定代持、虚增交易环节等受贿犯罪832人。最高检组织修订《职务犯罪常见罪名释义及证据指引》,选编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指导性案例,促进依法办好相关案件。围绕办好新型、隐性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开展相关征文和实务研讨会,举办专题调训班、系列视频讲座以及监检法同堂培训,促进统一办案规则和尺度标准。

  (五)协同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对26名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作出逮捕决定。对5名外逃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红通人员”3人。对12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配合、劝返、遣返、引渡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潜逃美国近三十年的“百名红通人员”梁某文被劝返回国到案。积极参与反跨境腐败立法和特别程序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推进规范对外逃人员作出逮捕决定的衔接机制。

  六、强化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全国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努力提升检察监督质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1. 加强针对性宏观业务指导。最高检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经验交流座谈会,引导正确认识“一取消三不再”前后监督数据变化的原因,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及时对5个省份开展督导,针对性开展业务指导。制发最高检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办案质效业务态势分析,选取部分基层院开展解剖麻雀式蹲点调研,研判问题强化指导。

  2. 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在“12309中国检察网”增设“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向全社会畅通线索发现、问题反馈渠道。在专项监督中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9705件。规范刑事案件管辖权行使,共监督撤案247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39人。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217件。最高检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开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专项工作,防范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26.3亿元。发布涉企控告申诉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3. 开展依法监督和规范侦查环节刑事“挂案”专项清理。结合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涉检问题落实整改,印发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确保清理工作高效。组织召开专题视频会议,赴广西、山西、陕西等地开展调研督导,强化工作推进力度。全国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推动建立清理和预防刑事“挂案”的常态化机制,促进常治长效。在专项活动期间,协同公安机关共推动27.8万件刑事“挂案”得到依法清理整改,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19件。同时,以清理“挂案”为抓手,注意审查发现侦查环节的深层次、实质性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089件次,对类型化侦查违法问题,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473件次。

  (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

  1. 着力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能力。首次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最高检组织评议案件222件,带动各省评议案件7700件,促进提升公诉人对出庭支持公诉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依托出庭评议,评选出71个全国优秀公诉庭、20个全国优秀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 强化刑事抗诉。不断健全完善抗前指导、上下联动、跟进监督、接续抗诉等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监督异常数据跟踪研判机制,对“一取消三不再”后主要数据变化情况密切跟踪,季度分析研判。编发刑事抗诉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优秀抗诉办案团队和优秀抗诉庭审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针对“诉判不一”等重点类型案件开展调研,完善重大“诉判不一”案件的备案审查评查机制。

  3. 强化死刑复核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机制,加大对死缓案件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专题分析。定期对因证据问题不核准死刑案件进行反向审视,编发典型案例,指导严格把握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规范审查办理死刑案件。

  (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1. 做好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举办刑罚执行监督主题宣传周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赴浙江专题调研,邀请部分最高检特约检察员赴四川专题调研。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专题研究刑罚执行监督理论与实践重点问题。

  2. 持续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推动派驻检察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派驻检察全覆盖和“两网一线”全覆盖。坚持“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问题”,完成《巡回检察工作规划(2023—2025)》,依法推进巡回检察工作。最高检组织对10个省份11个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督促整改违规“减假暂”“捎买带”、混管混押等突出问题,发现一批诉讼监督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集中组织研判核查和交办。向公安部、司法部通报巡回检察反馈意见,推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整改发现的共性问题。

  3. 突出刑事执行监督重点。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监督刑罚交付执行,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一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的罪犯被依法收押、收监。依法监督“减假暂”的规范适用,编发最高检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和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监督收监执行4139人。积极参与特殊群体专项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

  (四)依法规范开展检察侦查

  1. 主动融入反腐败工作整体格局。注重加强监检衔接协作,发现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办理监检互涉案件及时沟通,就强制(调查)措施适用、移送审查起诉等事项做好程序衔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召开全国检察侦查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谋划部署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在提高办案质效、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基础建设、增强队伍素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 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查办。各地积极参与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南、江西、安徽等地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深入查办其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3. 提升检察侦查办案质效。最高检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从办案模式、线索核查、侦查取证等方面加强指导。优化和完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梳理分析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例,总结发案规律。对地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跨地区案件、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导、挂牌督办。

  (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持续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制发办理阻权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阻权监督办案质效。审查办理控告阻碍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1200余件。其中,控告公安机关阻权1026件,占79.1%;控告检察机关阻权169件;控告法院阻权99件。书面提出纠正704件,已纠正562件,占提出意见的79.8%。联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和辩护人的会见权。会同司法部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构建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三位一体”全场景阅卷机制。会同司法部、全国律协编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司法部沟通推动达成共识。

  (六)落实数字刑检和智能化建设

  积极推进全国检察机关智能化建设试点工作,两批18个智能化建设试点省份刑事检察部门发挥业务主导作用,重点围绕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18个数量较多的罪名,梳理办案规则和标准,部分试点省份智能辅助刑事监督办案系统应用取得初步成效。推进侦查监督平台智能化升级,强化数字赋能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总结刑事审判监督模型推广适用经验,优化刑事审判监督线上监督办案系统,拓宽审判监督线索发现渠道。研发监狱检察监督模型,浙江、山东、贵州、湖北等地探索监管场所视频智能分析监督系统、减假暂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同时,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最高检编发典型案例,强化案例指导。规范开展检察侦查、监管场所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形成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深度融合机制。聚焦办案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课题33项,以检察科技有效支撑检察办案。

  结 语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聚焦党和国家大局履职尽责,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落实“三个善于”要求,抓实“三个管理”,持续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刑事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推进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检察实践新篇章,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1] 含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

  [2] 包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袭警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 指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强制性,依托互联网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主要用于虚拟场景流通或交易的各类数字化代币。

  [4] 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 包括监委调查及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