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修订安全生产条例11月起施行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加码
中新网昆明10月27日电 (陆希成 贝文)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大幅提高违法惩戒力度,明确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保障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并明确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这是中新网27日从在昆明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旭斌介绍,原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与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存在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各地执行中出现标准不一、处罚不一等现象,一些新兴行业领域也存在监管盲区。
云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舒斌介绍,《条例》对标《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惩戒力度: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罚款起点由1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至2万元,逾期未改正的最高罚款20万元;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年收入计算的罚款比例相应上调,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处年收入100%的罚款。
《条例》还新增行业禁止和职业禁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处罚空白也得以填补,形成“全员责任链”。
同时,《条例》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在保障从业人员权益方面,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胡利平介绍,《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六项安全生产权利。危险作业前,企业应向进场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从业人员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
《条例》明确,企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其事故伤亡赔偿责任的协议,不得打击报复举报隐患或拒绝冒险作业的员工;高危行业企业须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还应关注从业人员身心健康,通过调整岗位、安排休假、提供心理辅导等方式防范事故。
针对新兴行业,《条例》要求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领域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据介绍,云南今年7月1日起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首批25家出行、即时配送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让从业人员“劳动有所得、保障有所依、安全有所靠”。
此外,《条例》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总则,并明确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救援;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在批复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评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
下一步,云南将做好《条例》培训解读,并借助“12·4”国家宪法日等节点开展普法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