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说历史战国篇春秋篇;朕说历史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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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说历史战国篇春秋篇;朕说历史在线阅读

《周礼·秋官·士师》曰:“誓,用之于军旅。”誓词是中国上古时代军事法令的法律表现形式。一般是在进行作战之前,由领兵的君主对作战部队以誓词的方式来进行鼓励和约束,以保证军队在作战的时候能够保持队形,提升军队攻击力和保证攻击力的稳定。

因为是临时性的,所以一般在战后这种誓词的效力也就不再存在了,而这些誓词里面所体现的军事法规的临时性往往表现在誓词中的惩罚举措总是和这一次的战争密切相关。而军法成文化的表现,却是军事法规可以脱离具体的战斗,成为一种固定的法令而存在。

《甘誓》是夏启在攻打有扈氏之前,在甘这个地方对六军将领颁布的一些临时性的军事法规。其中体现的军事法规比较简约,只是要求战车左右和驾驶战车的人要各尽其职,在战场上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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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词当中也包括军事法规必备的内容,即对奖励和惩罚的说明。 在誓词之前,说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一段话是来解释攻伐的对象和攻伐的原因,目的是为了“恭行天之罚”。

而下面紧接着就附有一些军事法规“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和奖惩措施的说明“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从这种誓词结构的安排上。

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誓词中的军事法规是伴随着这一次的具体的军事战斗而出现的,这些临时军法约定完全是针对这一次攻伐有扈时的战斗提出来的,而这就体现了当时的军事法规制定和颁布具有临时性、可变更性的特点。

而如果是后期成文法的话,因为军事法规已经被确定被沿袭,公之于众,在作战之前只需重申严守军法的重要性即可,不必在重复在战斗之中那些一般的军纪条令了,因为这些军事法规已经在平时的军队训练中被要求严格遵守,没有必要在每一次战斗之前去重新约定。

1.1.2《汤誓》

《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的战斗之前的一篇誓词,其中也可以看出临时约法的特征。这篇誓词中的惩罚措施的语句是:“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这句话中所说的惩罚措施明显与这一次讨伐战争有关。所谓“致天之罚”就是誓词中说到的因为“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所以“予畏上帝,不敢不正”,明确了这是攻打夏桀的一次具体战斗,而将“大赉汝”和“孥戮汝”的奖惩措施置于这一次“致天之罚”之下。

而且还有“尔无不信,朕不食言”这种对惩罚措施贯彻实施的口头保证的言辞,更加显示了当时军事法规的惩罚手段与这一次讨伐夏桀的具体战争高度关联,再次从中体现了当时军事法规是在某一次具体战争中的临时约定。

1.1.3《牧誓》

《牧誓》中的临时约法性的特征体现的更为明显,在这段话里面,既包括了对战场上士兵行进速度的规定,如“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也有对士兵的鼓励之辞,如“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还有对士兵违令之后的惩罚的规定。

如“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但这只是在“今日之事”,即讨伐商纣王这场战役中提出来的。而且这段话中出现了“与商郊”、“ 弗迓克奔,以役西土”,这些与灭商战争相关的词句,它们混杂在军事法规的词句之中。与这些军事法规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也就证明了当时的军事法规更多的与当时某一次具体征伐紧密联系,尚未从具体的战争之中脱离出来,更多地体现了临时性约法的特征。

1.1.4《费誓》

《费誓》是鲁侯伯禽在讨伐淮夷和徐戎之前所做的誓词。与前面的三个誓词相比较,这篇誓词里面关于军事法规的内容增多了,相比较而言,更加详细和具体,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篇誓词的临时性特征已经消失。

在这篇誓词的开头,就明确提出了“徂兹,淮夷徐戎并兴”, 现在淮夷和徐戎同时起来作乱,所以要攻伐他们。这就指出了攻伐的具体对象,而将具体攻伐对象和军事法规置于一体是临时性约法的一个明显表现。

在具体的军法规定的内容里面,又杂有“甲戌,我惟征徐戎”一句话,然后就是具体的军法规定“汝则有大刑”,从中也可看到临时约法的特征。 不过,这篇誓词中的军事法规明显增多,虽然里面的内容还并不具有成文法的具体、规范和系统的特点。

但是誓词中的军事法规涉及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武器装备,如“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17;牛马,如“杜乃擭,敜乃阱,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18;粮草,如“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攻城器具,如“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馀刑,非杀”。这四个方面的军法规定,说明了尽管临时性约法的特征还存在,但是这些临时所约的“法”却呈现出了更加具体和完善的特点,这种变化体现了临时性约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1.1.5 赵简子戚地誓师词

这篇誓词记载于《左传·哀公二年》,是赵简子在进攻齐国之前的誓师词。其中提到了“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但是这并非是已经确立的赏罚制度,仍然只是在作战之前与将士临时约定的奖赏措施,还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而成文性的军事法规,通常都有固定不变的奖惩标准,如《韩非子·定法》中所言:“斩一首级者爵一级。这种军功爵制的出现,与战前临时性约法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不过在这篇誓师词中提到了不同等级的“克敌者”,所受赏赐不同。

“上大夫授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面提到的奖赏的范围涉及“上大夫、下大夫、士、庶人工商、人臣吏圉”五个社会阶层,所受的赏赐也分别对应为“受县、受郡、田十万、遂、免”五个等级。

这比西周《甘誓》规定的“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更为具体。又如晋文公在取得政权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封邑”和“尊爵”的奖励措施也比夏、商、西周誓词的奖赏规定更加具体了。

这都体现了春秋时期,特别是在春秋晚期,军事法规的建设较之于夏、商、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与军事密切相关的立法,已经在逐步向成文法的方向发展。

不过还远未臻于完备,这篇春秋时期的誓词也可以视为是战国军功爵的滥觞。军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当俟诸战国时期。

从春秋末期,法律成文化的转变已经开始,如郑国子产铸刑书。到了战国时期,这种转变基本完成,成文化的特征已经完全显现。军事法规经过夏、商、西周、春秋的发展演变,也同其他法律一样,发生了从战前临时约法到军事法规成文化的转变。

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军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极大的推动了当时的军队建设,符合了当时统治者利益需求。 关于战国时期法规的成文化,韩非子曾经做过这样的描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

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与临时性法规相比较,成文法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法律条文用文字明确纪录,并向社会公开颁布,为明确要求社会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范。

  1. 法规的内容固定化,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不会变更,也不能任意变更。三,法律条文具体化、系统化,成为处置相关事件必须遵守的依据。这一变化对当时社会产生了诸多影响。

对于军事法规而言,成文化最显著的表现莫过于军功爵制的出现。军功爵是中国古代赐给有军功者爵位、田宅、食邑等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奖励军功,通过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待遇来鼓舞士兵在战场上多杀敌人。

以取得争霸战争的胜利,这是当时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非常得力的措施,对平民而言,也是一种改变他们社会地位、增加社会财富的有效手段。 在《吴子》中就记载了当时在魏国,根据将士所建立的不同的军功,而在宴会上赐予他们有等级之别的席位。

而且所使用的饮食与器具也有优劣之分。 上功坐前行,肴席兼重器、上牢。次功坐中行,肴席器差减。无功坐后行,肴席无重器。饷毕而出,又颁赐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庙门外,亦以功为差。有死事之家,岁遣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

这段记载中,功劳被分为三等:“上功、次功和无功。”筵席中的将士所坐的位置按军功也有“前行、中行和后行”高低之分,所使用的饮食器具也分为“重器、器差减、无器”三个不同级别。对立有军功者的父母妻子的奖赏也按照军功大小有高低之分。

这种有差别的待遇,根据的就是军功的大小,这可看作是当时军功爵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 在齐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技击”斩取敌人的一个首级,则可以“赐赎锱金”。而魏国的“武卒”也可以依据军功而“复其户,利其田宅”。

秦国是当时贯彻实施军功爵制最为彻底的国家。这段话表现了商鞅实施军功爵制的原因,正因为一般人都是“好爵禄而恶刑罚”,国君就可以利用这一点来“使其民”。通过商鞅变法,制定了具体的以杀敌数量为衡量标准的赏赐爵禄的制度。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所斩获的敌人的首级与爵位的获得直接挂钩,杀敌越多的人,获得爵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关于战国列国军功爵的具体内容,由于史料阙如,已经很难得其详情,所以这里仅拟以典籍中所记载的秦国军功爵制的内容为典型,从中可窥其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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