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老男孩视听语言;微电影老男孩电影分析

首页 > 娱乐 > 热点追踪 > 正文

微电影老男孩视听语言;微电影老男孩电影分析

微电影老男孩视听语言;微电影老男孩电影分析

喜欢我不要忘记点击“关注”,您的支持与分享,是我最大的写作动力!

2008年,土豆网与中影集团共同制作网络剧《Mr.雷》、优酷与康师傅联合出品网络剧《嘻哈四重奏》在网络中播出后获得较大流量和良好收益。

自此,网络剧有了属于自己的风格,剧情内容逐渐丰富、篇幅增长并以剧集形式出现,并开始寻求与广告商合作进行联合宣发,积极探索商业模式,逐步走上商业化发展的道路。

2010年,微电影《老男孩》与《一触即发》也开启了微电影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小型公司加入网络影视剧生产,彼时对于剧情内容的监管还比较宽松。

仅200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网络影视剧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中不得包含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十条规定。

这十条规定来源于1999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二十五条之“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中的规定(或称“禁载”内容),该法规经历过几次修改,但“禁载”内容却未变化。

可以看出,仅仅依靠这十条规定来规制网络影视剧的内容是较为笼统的。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广电总局设立“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部门,专门用来服务和管理网络剧等网络视听节目。

需要说明的是,自1949年以来,国家广电总局经历了11次名称和职能的嬗变,2018年调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沿用至今。

虽然机构历经多次变迁,但网络影视剧一直都在该机构管理范围内,所以把这些机构名称在下文统称为“国家广电总局”。这次改革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成为网络视听产业的主管部门之一。

2009年,我国逐步大力推动三网融合建设,把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融合于网络视听市场发展之中,互联网与影视剧行业的结合更加密切。

网络视听业务也在此背景下快速拓展行业版图,2010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各分类目录(试行)》中把网络影视剧列为规制对象之一,其中包括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以及网络剧(电影)的汇集、播出服务。

国家广电总局作为行政机关,是网络影视剧的规制主体,但行政机关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力量进行联合规制,行业协会就是这类非行政性的规制主体。

2011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成立,旨在对网络视听行业进行自律引导。

自此,网络影视剧规制迎来了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形式,随后协会发布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网络影视剧是互联网时代传统影视剧与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其兴起得益于诸多环境因素,比如高新科技的突破所带来的技术支撑、商业资本对网络影视文化市场的持续看好等。

之后,网络影视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引发了视听网站采取各种吸睛手段争夺观众的注意力,影视剧情中不合规内容增多。

例如,传统影视剧无法表现的惊悚、暴力、等题材一时成为网络影视剧特色,长此以往,网络影视剧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低俗、庸俗、媚俗内容,严重侵占了主流价值表达空间。

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出台。这是第一部专门用来规制网络影视剧行业的政策文件,并且首次提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也应发挥主体作用,对节目进行先审后播,将播出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纳入规制主体中。

这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理念一致,其针对网络空间治理,认为非政府行为体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角色同样重要,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职责。

通知中的要点有:一是通知内容表明,广电总局一开始就确定了引导与规范兼顾的规制思路。首先,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国家对网络影视剧产业的支持与鼓励。

即鼓励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文艺的生产制作。而后,阐明其规范化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网络影视剧播出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内容审核主体和原则、组建内容审核队伍以及各规制主体的职责。

二是该通知由国家广电总局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两部门联合下发,规定各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主要发挥指导协调功能,在相关信息内容管理方面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广电总局在实施规制时存在三个规制主体: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秉承“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对网络影视剧先审后播;网络视听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

广电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三个主体的职能分配分别是政府管理部门起主导作用。

并把节目播出前的审核权下放给网络影视剧的播出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负责对网络影视剧进行“先审后播”“自审自播”,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则依据“上传下达”的职能定位,做好对政府规制的补充。

三是网络影视剧播出服务单位的准入门槛管理方式为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许可证,这样的硬性资质要求可以为网络影视剧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开始通过备案的方式规制网络影视剧的内容审核,该通知在要求强化管理的同时,提出了相关服务单位对网络影视剧“自审自播”的原则,结合当时的行业发展背景,这种权力下放为新生事物的培育成长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该通知发布实施后,总体落实情况良好,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各个服务单位制定的审核标准尺度并不相同,导致同一个作品在不同平台出现多种版本;还有一些节目并没有按要求进行备案等。

因此,国家广电总局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制的具体措施,即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该通知中再次强调从事网络影视剧制作或播出的机构必须有相对应的资质;强调对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影视剧加强管理。

因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个人也有条件制作并上传剧片,以往从事网络影视剧制作播出的机构和服务单位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进行初步把关,而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影视剧却较难管理;同时开始采用“备案号”管理。

也开始注重播出后管理,如果网络剧、微电影等播出后存在不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应立即下线。不过,编辑后再次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重新上线。

这里体现了一种柔性的规制方式,如果一味地进行严苛的约束,有时候可能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这项措施与正处于成长发展期的网络影视剧是比较适配的。

2014年被称为“网络剧元年”,此后专门为互联网平台制作和播放的剧集被称为网络剧。因为这些网络剧多由视频网站主导生产制作,因此也被称为“网络自制剧”。

自制模式的出现是为了降低版权购置的成本,也是为了打破视频平台播出内容同质化的瓶颈。自此,网络剧开启爆发式生产模式,海量网络剧的迅速产出使网络影视剧作品质量良莠不齐。

参考文献:

  1. 萧盈盈.互联网时代:电视的变革与迁徙[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2. 孙瑶,孙滔.影视文化与新媒体艺术[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8.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