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阿惠,电视剧阿惠1993年版
文章|柳宇霆
面对病重的妻子,男子三度提出离婚。法官该如何裁决? 9月9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件。
2007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没有孩子。 2013年初,陈某患上了尿毒症,开始接受透析治疗。她的丈夫王某也支付了治疗费用。这对夫妇于2016年分居。在此期间,王某两次提出离婚,但法院均未支持。 2020年7月,王某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然而,陈某患有尿毒症,需要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随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决定王某陈某支付10万元生活费。考虑到陈某生活的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5万元司法赔偿。

这篇报道让很多人感到心寒,也让人们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夫妻本是白头偕老、互相扶持,但灾难来临时分道扬镳的做法却一直为社会风气所鄙视。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女子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正当她需要对方支持的时候,法院支持了男方的离婚请求,并“放松”了他的法律义务。这不是把等待救援的弱势一方推向深渊吗? ?
2017年,广西崇左也发生过类似的判决。龙州县某乡黄某感觉妻子病重,无法治愈。他不知所措,对生病的妻子感到厌恶,想与她离婚以摆脱困境。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两人可以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和睦,女方的重病不能成为黄某请求离婚的理由。相反,黄某必须勇于承担起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帮助妻子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不准离婚。
女方病重,男方提出离婚。之前的判决显然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念,但这次的判决却准予双方离婚,这就很难解释了。五年后的今天,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宣传。这是否意味着以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这样判决?如果一方患有重病,双方可以以此为由申请离婚吗?
如果某人不想照顾生病的伴侣,法律不能强迫他这样做。不离婚,婚姻就名存实亡;离婚会给人一种法律支持甩锅的印象……这一判决所造成的道德困境难以撼动。
法院在考虑是否准予双方离婚时,依据显然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双方的婚姻状况是否达到“关系实际破裂、调解无效”的金标准。《民法典》规定了“实际破裂的关系”五项标准,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等不良习惯持续存在”。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且双方已分居”一年内,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准予离婚。”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其他导致夫妻关系断绝的情形,还可以参考《高级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列出了十四种可以认定为断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中包括“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碍且难以治愈”。 “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且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已分居满一年的:‘彼此没有履行各自的义务。婚姻义务”等
本案中,夫妻俩于2016年开始分居,2020年7月也满足了民法中明确的“分居期”。分居期间,王某两次提出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也符合诉讼要求。由于双方的离婚诉讼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最终准予离婚,看起来是合法的。
影视剧截图。
但也必须考虑到,如果一方希望抛弃重病伴侣,其实很容易通过离婚来满足这一法律要求。那么离婚容易被认定吗?要知道《刑法》有遗弃罪。赡养人拒绝赡养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妻子陈某也两次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赡养费。法院责令王某支付总计13.6万元的赡养费,但实际上只支付了1.8万元,剩余部分无法执行。无论如何,就赡养义务而言,男方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知法院在判决时是否考虑到了这一点?
在同一类型的案件中,即使在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也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无论是表明关系破裂,还是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都有法律必须维护。这场法律纠纷背后的事实情况是,它仍然是一个道德困境。法律无法强迫某人在名义上的婚姻中履行婚姻义务。这种困境也体现在本案的判决中。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向陈某支付了10万元生活费,也强调了这一赡养义务。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5万元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
现实生活比法律术语丰富得多。而在弱者一方,在道德方面,人们希望婚姻关系能够经受住风雨,天长地久,希望夫妻双方都能遇见亲人,互相扶持。然而,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法律上是没有人可以管的。更好的。当一方患有重病,另一方坚持离婚时,法律实践中一再拒绝,虽然暂时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并非长久之计。但如果一方可以随意离婚,如何避免道德风险呢?这不能用单一的判断来回答。也许只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进步才能消除这一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