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2023年9月25日起调首套房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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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2023年9月25日起调首套房贷利率

中国网财经9月7日报道,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农业银行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农业银行的公告指出,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023年8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借款人实际的住房情况符合其所在城市对首套住房的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一种情况是指,在购买房屋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而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第二种情况是指,在购买房屋时,家庭不是当地唯一的成套住房,但通过交易等方式后期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使得该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的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第三种情况是指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政府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以等待当地政策明确后根据《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公告表示,根据《通知》的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所加的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第16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2022年5月,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规定从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公告指出,本次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则如下: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且已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将调整为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如果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还将按照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如果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者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就不作调整。

2.针对在2019年10月8日(包含该日)至2022年5月14日(包含该日)期间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将被调整为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下限。也就是说,原来贷款合同中的利率将变为对应的LPR值(即加点幅度为0)。如果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值,那么将按照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会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值,也不会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对这些情况不会进行调整。

3.针对在2022年5月15日(包含该日)至2023年8月31日(包含该日)期间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也将被调整为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值减少20个基点。如果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值减少20个基点,那么将按照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会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值减少20个基点,也不会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对这些情况不会进行调整。

(一)渠道服务。未来农业银行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上提供查询等服务。自2023年9月15日起,客户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包括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以及下调幅度等。

(二)调整和生效时间。1.根据通知的要求,可以通过改变贷款利率和发放新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调整,这两种方式的结果是一致的。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需要更多的步骤和更长的时间。为了方便客户,农业银行主要采用改变贷款利率的方式。自2023年9月25日起,农业银行将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2.如果客户需要发放新贷款来置换现有贷款,请在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如果不在调整范围内的客户,但其目前实际居住的房屋状况符合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标准,可以在2023年9月25日(包含该日)至2023年10月22日(包含该日)期间,登录农业银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需要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会近期发布,请密切关注)。客户也可以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客户,将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对于在2023年10月23日(包含该日)之后提出申请的客户,农业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客户及时进行调整。客户可以在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调整进度。

  4.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将在调整当天开始生效,从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将根据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进行调整。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会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将不做调整。

  公告指出,对于采用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办理方式如下:

  1. 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但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要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2. 将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对于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3. 对于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并需要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并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农业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降低定价水平。从2023年9月25日起,农业银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4. 对于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并需要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要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同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一经认定通过,则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时进行。

  5. 根据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定价基准只能进行一次转换,转换后不能再次转换。

  公告提醒,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包括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公告还表示,该公告发布后,对于对上述批量降低安排有异议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农业银行将不会将其纳入此次批量调整;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客户,则视为同意按照本公告进行批量降低。在批量降低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以在调整的7天内联系贷款经办银行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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