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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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事项

  今日,建设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相关具体事项。

  一、本次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若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暂不进行利率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进行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向贷款经办机构咨询。

  二、根据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的LPR。利率以LPR为基准的机制正在逐渐完善。

  考虑到LPR有效地深化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并推动贷款实际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建设银行综合考虑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前后标准的一致性、公平性和自律机制等因素,并秉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拟对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以下调整:

  (一)对于浮动利率贷款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利率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利率执行;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减去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的执行水平,则按照相应的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以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照以上二、(一)中相应的浮动利率进行调整执行;若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进行调整。

当前利率如低于按照上述情况调整后的水平,则不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的要求,本次调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将保持一致。为了使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建设银行计划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2023年9月25日起,建设银行计划对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进行统一调整,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新的利率将立即生效。对于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以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从2023年9月25日起,建设银行将接受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请:

(一)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借款人当前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标准。借款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供与首套住房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建设银行签订协议。

提交以上两种情况申请的时间限定在2023年10月22日(含)之前。经确认符合条件后,预计将在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将立即生效。

对于2023年10月23日(含)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于2023年10月25日开始审核,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的当天进行调整,新的利率将立即生效。

对于在2023年10月25日(含)之后还清拖欠且符合条件的贷款,需要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在当天进行调整,新的利率将立即生效。

在上述情况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客户意愿等因素,建设银行也将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

对于涉及到客户的操作细节,将在后续进一步明确。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与本次房贷利率调整相关的常见问题。为了提升客户服务的便利性,建设银行将陆续开通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调整成功后,客户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的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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