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汽车税费怎么计算_10万的车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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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汽车税费怎么计算_10万的车交多少税

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

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三、生产、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十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政策

十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十三、新能源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五、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七、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十八、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

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优惠事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口径】

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3.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4.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5.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前期如已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销售额已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8.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9.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优惠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口径】

1.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前期如已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销售额已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4.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5.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生产、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优惠事项:允许生产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其中允许生活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口径】

1.如存在以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但现已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但因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了,因此不能新计提加计抵减额。

2.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3.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5.该政策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未能抵减完毕的,不会成为留抵税额。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起。

2.适用对象:除了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

3.优惠事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口径】

参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执行。

五、个人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3.优惠事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口径】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执行口径】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简要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简要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适用对象:物流企业

3.优惠事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口径】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

【涉及税费种】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南宁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享受条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涉及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涉及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十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政策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起。

2.适用对象:除了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

3.优惠事项: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执行口径】

参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执行。

十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3.优惠事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执行口径】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4.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5.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6.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十三、新能源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3.优惠事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执行口径】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4.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5.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6.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3.优惠事项: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口径】

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3.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6.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

结余等变动情况。

8.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十五、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3.优惠事项: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口径】

1.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鸡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

2.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3.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6.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

结余等变动情况。

8.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3.优惠事项: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口径】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十七、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纳税人;

3.优惠事项: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执行口径】

1.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十八、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3.优惠事项: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西暂定)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口径】

1.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

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对象: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重点群体是指: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招录重点群体的企业;

3.优惠事项: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西暂定)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口径】

1.从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应在税务机关发现或纳税人知晓政策的第一个申报期,按规定一次、依税种顺序扣减税款;纳税人如在年终有多缴税款的,应在清算后为其办理退税。

2.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按照每个所属期扣减。

3.劳务派遣业务中,是由劳务派遣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如A企业招用曾经在B企业就业1年并已按规定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企业招用这位人员实际还能扣减2年。

5.有应缴增值税的事业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可以享受扣减政策。

6.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户个体工商户,可由其选择其中一个个体工商户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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