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诈骗罪的四个特征(恋爱期间被骗感情和钱能报案吗)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
接触式婚恋诈骗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实际的线下交往,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交往期间往往有较多的经济往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难度。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是在网络交友软件上相识,没有在实际生活中建立恋爱关系,而是通过网络聊天增进了解并最终确立关系。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高收入等方式,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在交往过程中虚构各项事由和金钱花销,陆续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
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会以民间借贷、赠与等理由进行辩解,但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的一种,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正常的恋爱交往中,一方基于各种原因夸大自身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隐瞒真实的家庭、身份情况,以期博得对方的好感,从而与对方建立起稳定的婚恋关系,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不会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包装过度,也极有可能成为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
例如,行为人为虚构身份、财产情况、婚姻状态等而购买、伪造虚假证明文件等从而取得被害人的充分信任,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案发后往往会有多名被害人浮出水面,行为人的诈骗对象通常并不固定。对行为人而言,只需要合适的被害人,无需固定的被害人。只要能从被害人处诈骗财物,行为人便会想方设法与之交往,因此,实践中大多存在“一脚踏多船”的情形,以获取最大收益。
婚恋诈骗的行为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而与其结识、交往,所以行为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耐心,只想以最快、最小的成本获取收益,因此,从设法结识被害人到编织谎言骗取钱财之间的时间间隔不会太久。这也就证明了行为人从结识被害人之初便持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只等待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便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
在正常的异性婚恋关系中,双方会互赠一定的礼物,或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给付,这些均属正常。而在婚恋诈骗案中,由于行为人一开始就是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钱款的流动具有异常性。在此类案件中,一方经常性地向另一方投入资金开销,且这种资金的投入超出基本常理,不符合正常的生活标准,往往呈现一方永久性支出,另一方永久性获益,或者一方获益畸高,另一方付出畸低的异常现象。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是诚心交往,被害人自愿给付其钱款,且其对被害人也有一定支出,甚至还款。诚然,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或基于各种事由产生经济往来,行为人亦有可能向被害人给付了一定数量的财物,比如买礼物、请吃饭、购买日用品等等,但这不过是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榨取更大利益的手段而已,与被害人给付的钱款数量相比差额悬殊。行为人如有还款行为,但还款数额显著低于被害人支出,虽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也不能够作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
在婚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经常编造的理由有:购买某样必需品、垫付资金、治病救人等,以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往往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或对与其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而出手“救济”。行为人得款后,往往直接转移钱款或挥霍一空。
在网络中和陌生人交往,身份情况难以核实,应该保持警惕心,尤其是在与对方素未谋面的情况下,更应当擦亮双眼,捂紧钱包,不可盲目信任。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往往是学历高、收入高、经济条件好、心智成熟,是人们眼中白富美的女性,最后伤心又伤财。因此,切不可通过外在穿着打扮、吃穿用度、谈吐不凡这些表现,就轻易交付芳心。尤其是在发现对方有推脱、搪塞、失联等情况时,更应该及早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