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诈骗4000万(深圳美女诈骗逃美国)
近几年社会上经常发生诈骗类案件,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滋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给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全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反诈骗斗争,并将有关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消除不良影响。大家在了解了诈骗的种种手法后,应当高度防范诈骗类案件的重复发生!下面介绍一个梁某利用网络平台集资诈骗5672万元的案件,希望大家注意识别,防范风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13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化名彭某明,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
辩护人骆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8)粤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伙同同案人于某、袁某等人,以微信传播、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公开宣讲投资“美三平台”20天即可获得20%高额收益等虚假事实,诱骗社会公众投资。梁某明知投入“美三平台”的资金并不用于经营亦不产生收益,仍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及编造“清理骗子”、“加入快车道”等事由骗取投资款。经统计,梁某的诈骗行为造成103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767750.97元。
另查明,2017年5月底,被告人梁某加入同案人余某、熊某等人成立的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盘手,共同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以赚取“深蓝积分”或投资“贝蓝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投资资金。经统计,梁某等人造成24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4321.97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重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722071.97元退赔被害人。
上诉人梁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美三”项目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5767750.97元系梁某实际骗取,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损失认定为梁某的犯罪数额;“深蓝积分、贝蓝币”项目中,梁某已经中途退出,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骗取被害人款项的事实。二、原判认定梁某为主犯错误。在“美三”项目中,真正的主犯没有查清,而“深蓝积分、贝蓝币”项目中梁某是事中加入,最多是从犯。三、原判混淆了“美三”项目和“深蓝积分、贝蓝币”项目的关系,错误认定梁某是创始人、操纵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梁某构成集资诈骗罪;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梁某构成犯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际骗取被害人财产,充其量只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梁某无罪或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上诉人梁某伙同同案人于某、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金融互助的名义,通过微信传播、召开大型融资宣传会等方式,以投资“美三平台”20天即可获得20%高额收益、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20%提成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梁某明知投入“美三平台”的资金并不用于经营亦不产生收益,仍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骗取投资人的信任;期间,又编造“清理骗子”、“加入快车道”等事由欺骗社会公众继续投资,甚至以“封号”、“销户”等相威胁,强制追加投资。同时,梁某等人还暗中操控“美三平台”投资款的匹配,将投资款转入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据为己有。经司法会计鉴定,梁某的诈骗行为造成103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76.77509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主体及程序性证据
1.博罗县公安局及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实:被害人邱方武于2016年8月18日向博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梁某、于某通过一个“美国MM”的电脑互助平台诈骗了1.7万余元;同日,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对于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5日,被害人梁义坤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被于某拉入广州市美商传播有限公司3M互助平台群内,被骗投资资金115万元,损失共113万元。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对广州市美商传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5日,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欧景将梁某抓获。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郴州市公安局苏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梁某的身份情况。
4.广州市美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注册资金50万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青云里。
5.博罗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博罗县公安局扣押于某手机两部、银行卡1张、现金14460元及袁某手机两部、银行卡11张;该局并向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涉案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
第二组被害人提供的书证材料
1.被害人邱某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邱某及其亲友在“美三平台”上投资了10万多元,投资款均转入由平台匹配出的多个会员账户内;后因未按平台系统要求增加投资款而被冻结账户,现投资款无法取回。
2.被害人刘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转账凭证截图、网站截图等书证,证实:转账凭证中存在多个收款人微信账号、银行账号,包括于某(化名娜娜)、梁某、梁某1、梁某2等人;照片截图显示梁某与汽车、与被害人等合照;梁某(风神)于2016年3月14-20日期间,在微信群宣讲“美三平台”的高额回报,获得援助40万元;袁某在微信圈内宣传“美三平台”的投资获利;于某、龙某、梁某等人在短时间从“美三平台”内获得多笔投资人匹配的转账款项。
3.被害人梁某3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手写记录材料,证实转款账户信息及收款人、收款人微信信息等,其中包括娜娜的收款记录。
4.被害人闵某提供的汇款记录、短信截图、照片,证实:娜娜(于某)、于某1(于某)、于某账户在短时间内的多笔收款记录;照片内容包括郴州美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市美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于某与梁某的合照等。
5.被害人熊某、杨某、宋某、黄某、徐某、李某、李某1、崔某等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网站页面截图、转账回单、报案材料、“美三平台”清除骗子的公告、集结号公告、超发扣回公告、复投公告、升级特惠公告等,证实:被害人在“美三平台”投资大量资金,现资金未能收回;被害人的资金在平台中转至不同的投资者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中,“美三平台”操纵账户匹配,部分投资款户匹配给于某等人账户较多;“美三平台”要求会员追加投资,并以“封号”、“销户”等相威胁,强制会员追加投资、发展下线;梁某作为负责人员参加美商公司的帮扶等主题会议。
第三组“美三平台”吸收资金的证据
1.侦查机关查获的同案人袁某手机截图内容,证实:袁某网名“小公举-理财经理”,其在“美三平台”作为管理者之一频繁宣传投资该平台可获高额回报的虚假事实,其拜梁某为师,为“美三平台”招聘助理处理客服问题,并在该平台赚取巨额资金等内容。
2.同案人于某签认的材料,证实:于某和梁某在广州、郴州、云南等地的合照,两人以美商公司名义宣传金融互助项目。
3.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于某、袁某、刘某1、徐某1等人的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记录,其中:袁某支付宝在案发期间有一笔183698元的收入;袁某银行账户最高余额产生于2015年12月10日,金额为35542.12,至2016年7月12日,该账户产生最高余额332572.33元,并于当日支取32万元。
4.侦查机关调取的梁某、于某、袁某、徐某1、梁某4、李某2、梁某5、刘某2、林某、肖某、张某、刘某1、廖某、肖某1、梁某、于某2、吴某、罗某、梁某6、龙某、王某、罗某2、梁某7、梁某8、许某、邓某、刘某3等人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上述各人的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5.侦查机关提供的手机取证报告,证实:于某手机上有“老公”的记录(于某供述称该号码是梁某使用),同时有多条“3M打款人”的记录。
同案人于某签认手机号码是其本人使用。
6.侦查机关提取的微信群“风神狼团”的聊天记录,证实:风神及群友在群内宣传在平台赚取大量的钱财。
7.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博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称:截至2016年11月16日,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报案材料共668份,涉案金额达50112454元;美三互助平台服务器因在境外,故无法查找;根据梁某父亲梁某9反映,梁某、梁某4、梁某5、梁某10、梁某11等人均是该村人员且有些是亲属,但上述人员长期在外,已改联系电话,无法找来核实情况。
8.耒阳市大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梁某10、梁某、梁某4均已外出务工,无法取证。
第四组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邱某的陈述:2016年4月,我了解到“美国3M”电脑互助盘(“美三平台”),创建操控这个盘的叫梁峰,网名“风神”。这个盘投钱进去每天有1%的利息,20天连本带利结算。我是朋友通过微信群将我介绍进去的,是一个叫“美三战神”的微信群。我连同亲朋总共投资了10万多元,其中我自己投资了1.7万元,我妻子钱某投资了1.1万元,我儿子邱某1投资了2万元,我女儿邱某2投资了2.7万元,我老表胡某投资了1.5万元,我妹夫宋某1投资了1.2万元。他们把钱交给我,通过我操作帮他们投资互联网金融。申请互联网金融需要一个手机号跟一张银行卡,以及一个qq号。注册账户是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加上亲朋的账户,我总共有6个账户。
我的投资经过是:我于2016年4月上旬开始投资互联网金融,第一次投资5000元,20天后连本带利返回6000元,随后我就叫上亲朋一起投资,第二次我也是投资了5000元,20天后也返回了6000元,我的亲朋第一次投资了4.6万元,20天后他们收回的投资收益连本带利总共是5.52万元。之后我和亲朋一共投了10万多元进去就再也没有返还了。我们的投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手机支付宝操作,我是通过手机支付宝在家里面转账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我们需要投资资金进去的话,先用我们自己注册的账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的后台,后台系统就会匹配出多个账户,然后我们就将钱打到这些账户上。这些账户都是全国各地注册互联网金融投资的会员账户。当初我加入投资这个平台的时候,创始人梁某在微信群里声明投资这个平台是百分之百高收益,绝不会亏损,但现在钱都没有收回来。钱取不出来的原因是,申请注册的账户每过20天就要打一次钱进去,否则账户就会被冻结,里面的资金也就取不出来。
2.被害人邱某2的陈述:经我父亲邱某介绍,我在网上注册了一个“美国三M”会员。登陆“美国三M”后台后,可以根据提示汇钱进去,数额是1000至1万元,我选择了1万的金额,钱是通过我父亲的银行账户转出去的,后来“美国三M”系统自动为我排单,又要我投3000元进去,我父亲就帮我汇了3000元给指定账户,我总共就交易了这两次,被骗了1.3万元。我知道“美国三M”是梁某创立的,他的微信名是“风神8888”。除了梁某,我不知道“美国三M”的其他成员。
3.被害人纪某的陈述:我在互联网的一个美商融资平台被骗41万元。我是今年(2016年)3月开始登录这个平台的,前后投入了41万元。这个平台的网址有7、8个。平台的期限是一轮20天,从排单起到20天后提现,1万元20天后取出是1.2万元,后来老板梁某说“美三平台”是3-5年的计划,从这天开始平台就以清理骗子的名义,强行给我们排单3000元,后又说平台要1+1,意思是说上次排单6万元,这次还要排单6万元,从这以后给我的能匹配的也就是平台已经不再玩的会员,后来到了20天还要强制排单。这时我感觉到以前排单的钱似乎遥遥无期,直到现在我已投入41万元,据我了解这个平台有50多万人,涉案金额达几个亿。融资平台的老板叫梁某,我没有见过他,只是在网上看过他的照片。今年7月份,我发现这个融资平台有问题后,就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我在寻找梁某这个人。前几天,我和几个会员一起到广州花都找到梁某的办公地方,但没法见到梁某本人,后来又听说梁某到了湖南郴州,我们几个会员又到湖南郴州找梁某,还是没有找到,然后又听说梁某要到惠州,我们到惠州打听到梁某在汤泉春天酒店开会。我们昨天在汤泉春天酒店见到梁某本人。他住在酒店,当时房间内还有两个女孩,其中一个叫娜娜的就是融资平台的操盘手。我们几个会员当时跟梁某在房间商谈还款的事,梁某答应拿50万元返还我们五个人的投资款,我们谈好的时候是晚上12时许,梁某一个人走出房间不知去向,房间剩下那2个女孩和他的一个亲属梁某12。到了凌晨3时,梁某打电话给娜娜让她把电话给我们听,梁某在电话说,让梁某12走,然后就把50万元还上。我们相信他,让梁某12离开房间,房间就只有2个女孩子在二楼休息。次日早上6时许,我们打梁某电话关机了,我们就要娜娜这2个女孩子打电话给梁某,后来女孩子报警了,我们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接受调查。
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我被梁某和于某骗了22万元。2015年我认识了老乡兰某,她于2016年3月向我介绍美商项目的好处,并要求我加入,说她可以为我作担保。然后我在网上平台(“美三平台”)用支付宝先打钱给别人,每天1%的利息。20天后,别人才打钱给我,我可以从网上取到钱,有20%的利息。收到第一次钱后(1200元)后,又去提供投资款帮助别人,先打钱给别人,之后才能得利息加本金,如果不打钱给别人,账号就会被冻结。我就这样越陷越深,被骗了22万元,然后账号就给冻结了。期间4、5月份也有听课,被洗脑,让我们发展下线,并有20%的利息,这样才能赚大钱。我也发展了一个下线。我打钱是打给会员之间,总的来说,会员之间相互都不认识,没有固定的账号,都是按排单给出的账号打钱。会员估计有50万左右。美商的老板是梁某,“美三平台”的创办人也是梁某,梁某是“风神狼团”创始人,绰号风神。于某和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于某主要负责客服服务。我们会员听课主要是听梁某和于某讲。
5.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我在2016年4月3日被梁某骗走了10万元。2016年4月3日,朋友介绍说有个互联网金融投资收益很高,每天有百分之一的利息,当时我就投资了15000元,20天后就连本带利回了18000元,之后我分别投资了五次大概10万元,一直没见收入,当时我就去找互联网金融的创始人梁某问情况,找了他20多天,最终在惠州博罗汤泉高尔夫球场春天酒店内找到他,当时他与人在房间里面协商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问题,我才知道受骗的不止我一个,当时是晚上7时许,他们这些受害者一直跟梁某在协商,一直到9:30时左右梁某找了个借口出去了,之后就一直没有回来,我们就在房间等他(因为于某还在楼上房间休息)。直到17日早上,于某向派出所报案说我们拘禁她不让她离开。于某是梁某的妻子,这些我都是从微信上面听别人说的。
关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运作方式。这个互联网金融一共分五个阶层,第一阶层的人成功推荐一个人加入成为会员就会有20%的分红,第二阶层的成功推荐一个人加入会员就会有5%的分红,以此类推第三阶层5%,第四阶层3%,第五阶层1%,之后的都算0.01%。一张银行卡就开一个账户,每过十多二十天这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就会提示要打钱进去,如果不打钱进去账户就会被冻结,那么之前投资的钱也就亏损了,所以每到一定时间我们都要往互联网金融里面打钱。我们从互联网金融中获利的方法是:加入互联网金融就会成为会员,想要从中获利就必须有其他的新会员加入,我们的获利是从新加入的会员投资资金中抽取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随机匹配账户,匹配成功后就抽取新投资者资金打入旧会员的账户中,没有新会员加入也不会有收益,因为每十多二十天我们都要往互联网金融里打钱,这些打进去的钱也是系统随机匹配转移到匹配的账户上,从而这样来获取投资收益。
梁某骗我是因为如果是系统匹配亏损了我无话可说,可是这不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匹配的,而是梁某在幕后人工操作匹配的,他把大部分投资资金都匹配到他的账户上。证据就是,刚开始投资的时候,梁某在会议上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匹配系统是按照时间来匹配的,但是2016年5月份过后,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私自操控互联网金融,将我们这些投资人投资的资金打入他的账户,如果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匹配的话,不可能每次都匹配到梁某的账户。投资互联网金融不需要申请什么程序,只要有人介绍,有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就可以进去投资。我用互联网金融账号登陆网站后,网站会系统匹配一个账号给我,然后就去银行将钱打入这个账号。什么银行卡都可以申请互联网金融的账号,只要是绑定支付宝的都可以开通互联网金融账号。
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3月23日我在微信上了解到一个互联网金融(美国三M),听说投资收益高,当时我就投资了1万元,20天左右就收到1.2万元(连本带利)。随后我便注册了多个账户在1万到3万元之间分别投资了20多次,至2016年6月26日我投资所得的收益总共只有1.8万多元,其他投资资金都被梁某通过后台操作转移到了他个人及于某(别名娜娜)的账户上去了。我发现被骗后就开始追寻梁某及于某至今。2016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我在博罗汤泉高尔夫球场14楼666号房间找到他们,梁某一直回避没有解决问题,大概晚上9时就找借口溜走了,于某在楼上休息,我们就一直在房间等待梁某出现,直至今天早上于某向派出所报警说我们拘禁她。我们没有拘禁于某。
梁某就是该互联网金融(美国三M)的创始人,于某是他的一个客服。梁某及于某在幕后操作,将我投资的资金全部转到了他们的账户上。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是:一人一个账户,一个账户限额投资1至3万元左右,加入的就会成为会员,想要从中获利就要等其他加入的会员投资互联网金融;而这个互联网金融有个后台操作系统,到了一定时间就会随机自动匹配,将新加入会员投资的钱作为投资回报打到旧会员的账户上,从而获取投资利益;但是梁某以及于某没有遵守规则,他们利用操盘手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里人工操作匹配,将大量投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上,致使几十万会员投资亏损。我有证据证明梁某及于某在幕后手工操作匹配,我有他提款的记录图片,因为互联网金融有个后台操作匹配系统,不可能每次都匹配到梁某、于某及梁氏家族人员的账户上,他们肯定是利用职务身份在幕后操作将我们投资的资金匹配到他账户上去的。
7.被害人梁某3的陈述:我是在2016年3月13日被骗走4万元的。2016年3月13日,我在微信上收到一个叫“风神”的陌生男子的邀请,这位陌生男子邀请我加入一个叫“风神狼团”的微信群,加入后“风神”发了一条链接给我,内容大概是说投资互联网金融收益高。当天我就试玩了一下,投资了1000元进去,20天后连本带利收到了1200元的投资收益,之后我就陆续分多次投资,总共投资了4至5万元,过了差不多21天,我发现账户上没有收益就打算收手不玩,想把我之前投资的4万元取出来,但发现账户被限制取款。我就在微信群里联系梁某,梁某回答说系统在升级,想要解除限制就要按期投钱,后来我越发觉得不对劲,查看了“风神狼团”微信群里的内容,里面都在说梁某是骗子之类的话题。“风神狼团”微信群里面的成员也都是被梁某骗进去的,遭遇跟我一样。后来我在“风神狼团”微信群里面看到消息,说梁某的妻子于某被惠州市汤泉森林派出所抓获,就追寻过来了解和反映情况。
申请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账户只需要一个手机号码和一张银行卡,投资方式是:从投资那天算起,20天一轮,投资1000元20天后按1%的收益能得到1200元,最高限额投资6万元;20天就要投资一次,如果20天过后没有投钱进去,账户就会被冻结,之前投资的钱就会取不出来。
互联网金融投资的收益是我们这些会员投资进去的钱,会员将钱投资到互联网金融后,系统会随机匹配到其他会员的账户上,相当于所有会员把钱投到一个互联网系统里面,这个互联网系统随机匹配,按照投资资金的额度随机从互联网系统里面抽取相应的数额作为投资收益。可以采用银行卡转账,手机支付宝的方式汇款到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说梁某骗了我的钱,是因为我没有收到投资所得的收益,当初加入时梁某说这个是系统随机匹配,百分之百有投资收益,绝对不会亏损,然而他没有遵守规矩,梁某以及于某在幕后人工操作将大量投资者的投资资金都匹配到他自己的账户上了。
8.被害人闵某的陈述:今年4月,经朋友介绍,我在网上一个叫“美国三M”的平台注册,交了2万元的注册费后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再汇钱给网上提供的账号,每天按照1%的利息结算,20天连本带利返还一次。4月份后有一部分的钱有结算给我,我又把钱再投进“美国三M”里。5月份开始投进去的钱就没有返还了。我没有固定的账号打钱到“美国三M”,是电脑提供的私人账号。那些账号很多,汇款有很多笔,涉及很多银行。“美国三M”类似于圈钱网络,创建人叫梁某,还有一个客服助理“娜娜”,真名叫于某。我不认识梁某和于某,从来没有和他们见过面,也没有通过电话。我在四川省自贡市操作“美国三M”和汇款到“美国三M”。我有介绍我妻子、岳父参与投资。我和我妻子被骗了4.9万元,我岳父被骗了18万元。
9.熊某、杨某、黄某1、宋某、徐某、黄某、李某1、戴某、潘某、何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我们被美商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资平台诈骗,梁某是“美三平台”创始人。一开始投钱进去是可以收到钱的,到后来发现无法提现,投进去的钱全部变成理财币。我们“申请援助”也没用,说要排单,而梁某和于某以及梁某的家庭成员排单几十万元反而很轻易就排上了。我们怀疑他们在幕后操纵平台进行人工匹配。因为到了后期,梁某说哪个发展的快就优先给那个体系的会员匹配,说明他有自由匹配的权力,而不是他之前说的系统自动匹配。
梁某等人在广州市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国际空港公寓2栋,该地点也是成立美商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创始地,另外一个美商网络文化传播融资平台的办公地点在广州市花都区银新花园。梁某是美商的创始人,主要负责讲课传播,在微信群开早会、晚会,他主要负责八大主要账户;于某是梁某的女朋友,主要负责梁某前期的所有账户的出入账;梁某4是梁某的表弟,主要负责一个创富系统,是推广拉人加入美商网络传播融资互助平台;梁某是梁某的表妹,主要负责王妃系列,另外还是梁某的财务,梁某后期的所有账户支出都由她负责;谢某1是梁某的表哥,主要负责帝王系统传播拉人;杨某1是梁某的朋友,它主要负责美商的传播与操作;谢某是梁某的表弟,也是美商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某1是梁某的朋友,主要负责美商的其中一个体系;毛某是梁某的朋友,也是负责一个体系的传播。于某是1号操盘手,袁某是2号操盘手。梁某4在微信里创立了一个美商会员文化传播群,每天都能听到梁某在群里给会员讲述美商的运作情况,这个平台里面的成员有梁某、于某、梁某4、梁某、谢某1、杨某1、谢某、吴某1、毛某等主要人物。
第五组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9的证言:我是梁某的父亲。我在他5、6岁的时候离婚,梁某随我前妻生活。在2016年上半年,大约5、6月份期间,我开车出去拉货,回来之后村民跟我说梁某开了一辆几十万的小车回来,在外面发财了。梁某近年来没有给钱我。我的身份证都是随便放在家里的,不清楚梁某有没有回家偷偷拿走我的身份证。经我辨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不是我使用的,我不清楚为什么该账户是我的身份资料开户的。梁某10是我弟弟。
2.证人马某的证言:2016年8月17日,梁某等人入住我们汤泉高尔夫酒店高级接待房间,是我朋友杨某2以公司招待名义开的房。我听杨某2说过是请梁某来讲课。杨某2和东莞一家巨氧公司在这开招商会,梁某还没上台讲课就被人围住了。
3.证人杨某2的证言:广东省巨氧金福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公司的下游公司,负责销售。这次想在汤泉高尔夫酒店做开业发布会,也就是产品推介会。酒店房间住宿等是我公司要求该酒店的马某安排的。我不认识梁某。
4.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是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我公司(2016年)15日下午到17日晚上在惠州市汤泉高尔夫酒店开“巨氧超宝2.0上线研讨会”。参加人员是公司管理人员、生产厂家代表和公司客户,我们并没有请梁某来讲课。梁某是我开会前10天认识的,他来和我谈合作,自称有一个庞大的销售团队,可以帮我们把产品卖出去。我觉得他要求的提成太高,就说有这个产品研讨会,他可以过来参加一下。当时梁某住14楼房间,16日下午13时许,房门口有很多人找梁某,都说他欠他们钱。
5.证人邓某2的证言:我在郴州美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股东是谢某2、赵某和我,谢某2是法人代表。我们公司经营汽车GPS等车载用品,平时是我在负责管理公司。我们公司和3M互助平台没有关系。我2016年5月在郴州华天酒店见过梁某一次。我听说过3M平台,这个平台在郴州很火,我身边近十个朋友都在玩,我也在玩,都亏了钱。大家都说这个平台是梁某创立的。我是今年4月经朋友介绍开始玩,我推荐了4个朋友和我妻子加入。我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投入1万元,20天后返还1.2万元。第二次的投了2万元,我妻子投了2万元,后来钱还没有收回就开始强制排单了。我看不对劲就没有玩了,我自己总共亏了5万元。
美三网站注册需要本人银行卡、电话号码和邮箱。我必须先申请援助别人,如1万元,20天后我就可以申请别人援助我1.2万元。申请后系统会在24小时之内进行匹配交易账户和交易金额,匹配好我们就往对方账户打钱或者别人往我账户打钱,匹配好要48小时内打钱,否则封号处理。然后会员发展20个下线或自己下面的团队就可以成为经理,我也不清楚我属于美三下面哪个体系,我们自己有个几十人的群,但我们连早会都没有,进开早会的群每月要交200元的费用。
6.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是花都区碧桂园楼盘的保安部经理。该楼盘的2栋911房、912房是业主李某4出租的。这两套房曾出租给一个湖南籍的男子梁某4,他从今年7月开始住,住了没有一个月就离开了。梁某4有时候会带五、六个人过来。他们当中有人是开一辆红色的超级跑车,类似兰博基尼。我听我们保安部的其他队员反映过,之前有人想进来小区2栋找3M公司。
碧桂园空港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出租屋登记资料,登记的租户为梁某4。
第六组鉴定意见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证实:
(1)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分析统计,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谷某、程某等1001名被害人向蔡某、张某1、王某1等人付款累计46411211.81元,其中,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方式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付款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金额共34869751.24元,只提供交易手机截图金额11299931.57元,未提供付款凭证金额241529元。上述1001名被害人中有程某、田某等69人收到范某、李某5等付款累计2259576.84元。
(2)司法专项审计意见补充书。经分析统计,在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李某6、黄某2等27名被害人向于某、孙某等人付款累计1872373元。其中,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付款凭证金额共611682元,只提供支付宝转账手机截图、交易记录手机截图金额1260691元。上述27名被害人中有辛某等5人收到李某7等付款累计166546元。
第七组同案人及上诉人的供述
1.同案人于某的供述:我曾用名于某1。我与朋友袁某在汤泉高尔夫春天酒店参加养生学习会,住666房,因为我之前被人软禁,我就报警了。我身上有4部苹果手机,电话号码分别为186****××××、1557567××××、1554104××××、1504216××××,之前使用的号码还有1334725××××。我平时做互联网,所以我需要带这么多部手机。我平时做互联网3M平台,这是一个投钱进去然后赚钱的平台。具体情况是:我们投钱进去,15天后返回15%的利润。平台的网址登陆后直接在网页上注册就可以了,注册要填写个人资料、手机号码,但是不需要身份证号码。介绍人进来可以收取10%的提成。然后如果承诺打款但又反悔没有打的话就会被封号。每天网站都会自动匹配,比如今天我到期收钱,网站就会匹配别的账号给我打钱。我介绍了几十个人参加,我每次投入的钱都是几千到1万元之间。关于我的盈亏情况,我最后投了不知道是5000还是1万元进去,然后没有回来,总的来说,我是盈利了,但是盈利多少我不清楚。这个平台中有分会员和经理,直接推荐15个会员,如果这15个会员发展到200个会员就会成为经理。我推荐别人成为会员的方式是:我先发微信朋友圈,或者上贴吧等网站打广告,然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对方有兴趣就会联系我,我就向对方介绍这个平台,叫他们投钱进去,他们愿意做就选我为推荐人。这个平台是不产生钱的,就是我们会员之间相互打钱。这个平台不产生钱,但又有提成,又有每天1%的利息,说白了最后肯定会崩盘,接最后一棒的人是拿不到钱。我只记得我第一次投入了1000元,最后一次投入了5000元,中间投了多少次及一共投入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我不知道汤泉高尔夫666房是谁开的,我和袁某没有房卡,进房间是在里面充电。没有人叫我们住这间房,我们自己住。
2015年,我在学校周边发放楼盘广告时,认识了梁某,一起出去玩过几次。我通讯录中电话为“1370735××××”,称呼为“老公”的是梁某。我记得梁某好像使用这个号码注册了微信。下面的会员有时候会称呼梁某叫“梁老师”。
梁某在2015年经人介绍合作经营“美国3M”项目,梁某的上线有两个,分别是胡某1和李某8。梁某曾经叫我办理2张银行卡作为他的资金收入、支出,一张是工商银行、一张是建设银行,另外还有梁某11、梁某也开卡给梁某使用。在2016年6月份,“美三平台”运作比较困难,梁某就和李某8沟通,让他释放10个账户,每个账号10万元,释放2次共200万元给梁某,这些钱都是转到梁某11那里。我也曾经使用自己的账户用于释放,大概转了50万元到我账户,我全部转给了梁某11。2016年3月和5月,我和梁某参加了2次会议;3月的在花都开,有300人左右参加;5月的在番禺开,有800-900人参加。每次参会人员都要交每人2000元的费用,都是直接转给酒店,酒店再和梁某结账。在番禺梁某还上台授课,讲了3M的微平台及未来规划。我还开过银行卡给梁某在3M的平台中转移资金用。除了工行和建行,还有一张农行、一张光大银行卡给梁某使用,用于收支3M平台的资金。梁某的法拉利是在深圳一个二手市场买的,大概300万元,当时梁某11、梁某及我都在场,梁某拿了很多张银行卡在那里转账。兰博基尼是梁某在上海买的。
2.同案人袁某的供述:2016年1月,我通过网友“战狼”加入了叫“风神狼团”的微信群,这个微信群的创始人是梁某,他是“美三平台”的“老大”,微信名叫“风神”。我的网名叫“甜馨”。群里面的人都是做“美三平台”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简单来说就是会员之间相互转账,投资100元,20天后就可以有20%的回利。同时拉人进来我就是直接的上家,我有20%的奖励。这些回利都是从新会员投进去的资金里面分红出来给老会员的,平台本身不会产生效益。平台自动匹配资金的流向。我进了“风神狼团”这个群后就开始做美三这个项目。梁某的手机号码存名为“师父常用号码”,他有时候会用不同的手机号码打给我,所以我就这样存了。我拜梁某为师父,于某和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梁某11好像是梁某的表弟,我只知道他也是“美三平台”的会员。
“美三平台”也叫“美国3M”、“美三”,这个平台从6、7月份开始就没有人打款了,后来就强制排单,强制排1+1,比如我投了1万元,20天后我最少要再投入1万元之前投入的1万元才能拿回来,后来又强制排单3000元,就是每个号最少要再投入3000元之前的资金才能拿回来。那个时候资金链已经开始紧张,现在“美三”已经崩盘了。我们可以通过电脑操作自己的账号,也可以用手机的网页版操作,到了最后的1个月左右还有APP可以操作。我不知道“美三”的公司在哪里,也不知道“美三”的网站服务器在哪里。我曾经去广州参加过两次会议,都是由梁某召开,梁某主持,第一次大会大概在3月份,当时在广州花都一个酒店开的,参加这次会议有1000多人;第二次好像是5月份开的,也是在花都,但不同酒店,这次会议叫什么微营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3000多人。这两次会议都是教怎么做微商,都是一些人在讲课,当时梁某讲怎样投资“美三平台”和介绍“美三平台”融资平台的好处,前景怎样好等等,并承诺为“美三”保驾护航。
关于我在后期资金链紧张时还在为“美三”做广告,以及还用“小公举”、“果冻甜甜”微信号发广告的原因,是因为很多人也是这样做的。我的直推一共有20个,有我父母还有一些亲戚朋友,然后剩下的都是我自己的小号。据我所知“美三平台”应该是梁某在操作,我前前后后一共投入了4万多元本金,加上复投的收益一共11万元,不过这些钱我都还没有来得及提现,现在就全部拿不出来了。
我跟于某是在花都参加会议时候、通过做“美三”认识的。于某负责平台的客服、处理账号关系的,一般会员有账号问题都是找于某,但我的账号有什么问题,我就在“美三”微信平台里找“战狼”(盛某),他是我的领导人,我是盛某发展的。我的朋友群里都说梁某是操盘手。在手机微信群里,梁某每天都上早课,主要讲“美三平台”融资平台的相关情况。
3.上诉人梁某的供述:2017年6月25日,我在义乌市被民警抓获时,我向民警说叫自己叫彭小明,并出示了身份证,彭小明的身份证是我捡来的。我在2015年上半年做“国三”(“美三平台”)时认识了于某,2016年在网上认识了袁某。“美三平台”是一个互助平台,全称叫“俄罗斯MMM”。这互助平台参与的人要进入“美三平台”,每人自愿投入60元到6万元不等的投资额,也可以不投入资金,但要拉人进入“美三平台”,如果拉人进入可以得到l%到15%的奖金。我是“美三平台”的玩家会员。我在“美三平台”里的网名叫“风神”,上家网名叫“踏雪无痕”。我介绍了7到8个人加入这个平台。这7到8人我都不认识,我介绍他们进去时,帮他们每人出了2000元的投资费。我只是拉人头进去,那2000元对方不还给我我也不会去计较。我拉一个人进去就得300元的佣金,每15天就一个轮回,按投入资金的1%返回给会员。于某,袁某是自己加入的。于某在“美三平台”有一个网名叫“娜娜”,袁某有一个网名叫“小公主”。当时我经常在“美三平台”的群里进行讲课,我只加入了2个群,其中一个叫“美三”会员群,还有一个叫“美三”核心群,每一个群都有几百人。我经常在群里讲课,跟会员讲微营销、正能量以及互联网跨界金融等。我在群里面讲课没有回报。我有以嘉宾的方式参与过在广州花都召开的“美商”招商会,我们是互联网加跨界金融培训会,不是招商会,这个会议是“会员群”组织召开的。我在“美三”互助平台的网名叫“风神”,下面没有体系。
2016年2月18日,我在惠州市汤泉高尔夫酒店参加“巨氧超宝”健康讲座,会议还没有召开就来了一帮人找我,后来我就逃跑了。他们是来找我还钱的,他们说听了我在“美三平台”的课后亏了钱所以要我还钱。我知道博罗县公安局在找我,我是听微信群里面的朋友说的,我不敢主动来博罗县公安局。我的微信名叫“狼王”。
海报宣传照片中的保时捷小车不是我的,我只有一台黄色的宝马小车“湘L**×××”,该车被朋友借走了,悬挂“苏F**×××”临时牌的橙色法拉利小车是我朋友在江苏参加车展活动的时候租来的。我认识梁某11、梁某、梁某10、谢某1,是湖南老家一个村的,梁某9是我的生父。
我检举李某9(李某8)、胡某1、龙某1等人创建“美国三M”平台(“美三平台”),他们利用高息、高额回报吸收会员投资,我于2015年12月起按照李某9等人的要求开始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我在“美三”平台当过讲师,当时微信上有个“互联网大珈”群,当中有个叫飞龙的会员邀请我去分享微营销,去到都是飞龙接待我,我们都以网名称呼,我参加过两、三次讲座,没有因此获利,都是无偿的。
二、2017年5月初,同案人余某、熊某、熊某1、朱某、陈某、罗某2、楼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注册成立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兴公司),同年5月底,上诉人梁某加入贝兴公司担任操盘手,与上述人员共同经营“深蓝积分”、“贝蓝币”网络平台集资项目。贝兴公司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以高价购买低价产品后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可获取高额回报,以及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的“贝蓝币”、通过“贝蓝币”的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社会群众投资,而“贝蓝币”的涨跌实则由同案人熊某通过后台操控。2017年6月25日,上诉人梁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归案,导致集资平台会员大量抛币提现,平台于2017年7月1O日关闭。经统计,梁某等人造成24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4321.97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综合书证
1.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情况说明,证实梁某的归案经过。
2.案件移送通知书,证实:义乌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将梁某集资诈骗案移送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
3.“云数网”的“贝蓝币”“贝贝币”会员充值、提现数据统计表,证实:贝兴公司投资人充值及从“云数网”提现的情况。
4.贝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住所地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法定代表人为余某。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装修预算表、装修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杭州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料、上币协议书,证实:熊某1、余某设立杭州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
6.同案人余某出具的加盖有“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证实:熊某、熊某1各自代保管的费用178万元、200万元已投入公司平台或归还会员(熊某1承认曾要求余某随便写了一张还给公司200万元的证明)。
7.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及转账情况、转账截图复印件及收据、会员目录,证实:余某、熊某、熊某1、朱某等人发展会员2000多名、注册账号9000余个。
10.贝兴公司员工通讯录,证实:贝兴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职务和联系方式,其中余某职务为董事长、楼某职务为总经理、陈某职务为行政总监、熊某1职务为市场总监。
11.各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全国各地均有多人被骗,因被害人在外地,无法一一对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1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刑初20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余某、熊某、熊某1、朱某等人伙同同案人梁某(另案处理)通过“深蓝积分”、“贝蓝币”网络平台非法集资逾5000万元,其中造成24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095.432197万元;义乌市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余某、熊某、熊某1、朱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第二组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我通过老乡傅某得知贝兴公司搞了个“深蓝积分”网络投资平台,贝兴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有车行、服装厂等产业,购买贝兴公司商品的同时,还能获得公司“深蓝积分”1:1的积分,积分可享受7天一轮的增值收益,1万积分一周可以返还1000积分,购买排币单后可以复投,积分可以通过“云数网”平台转换为虚拟货币“贝蓝币”,之后可以通过交易提现。我一共投资了4万元,没有拿到东西,也没有收益。平台从2017年6月16日开始运行,到7月10日停止运作,8月15日彻底关停。
2.被害人骆某的陈述:我投资贝兴公司“深蓝积分”网络投资平台,贝兴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有车行、服装厂等产业,购买贝兴公司商品的同时,还能获得公司“深蓝积分”1:1的积分,积分可享受7天一轮的增值收益,1万积分返还1000积分,购买排币单后可以复投,积分可以在“云数网”平台转换为虚拟货币“贝蓝币”后通过交易提现。我一共投资了31万元,拿到1盒铁皮枫斗和5瓶红酒,提现了6万元。平台从2017年6月16日开始运行,到7月10日停止运作,8月15日彻底关停。
3.被害人楼某1的陈述:我投资贝兴公司“深蓝积分”网络投资平台,贝兴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有车行、服装厂等产业,购买贝兴公司商品的同时,还能获得公司“深蓝积分”1:1的积分,积分可享受7天一轮的增值收益,1万积分返还1000积分,购买排币单后可以复投,积分可以在“云数网”平台转换为虚拟货币“贝蓝币”后通过交易提现。我投资了5000元,我妻子龚某投资1.2万元,我朋友楼某2投资2.8万元,我朋友吴乐天投资1.1万元,后来一分钱都没有拿回来。
4.被害人楼某3的陈述:我投资了贝兴公司“深蓝积分”网络投资平台。贝兴公司在2017年5月28曰开始卖“贝蓝币”原始积分,说开盘后会涨价到每个2元。公司平台在6月8日运行后,我投资了37万元,拿到过12个铁皮枫斗,提现了9万元,到7月10日平台就停止运作了,8月15日彻底关停。
5.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2017年6月底,我到义乌市贝兴公司受到董事长余某的接待,余某介绍贝兴公司产品的投资模式收益高且保证安全,并有专业展示厅介绍贝兴公司涉及的产业和产品,自称有实体产业支撑,还说介绍一人投资1万元可奖励2400元。我后来投资了4.6万元,收到定价每瓶2000元的红酒5瓶,后经了解实际价格每瓶105元,定价每盒1万元的铁皮石斛1盒,实际价格每盒400元,提现了2662元。
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7年6月2日,我参加了义乌市贝兴公司召开的招商大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宣传消费返现,说购买贝兴公司产品或分期返还积分,对产品不满意可以一周后退款80%,并说可以原始价2元的价格认购虚拟币“贝蓝币”。我后来投资了124万元,收到红酒18瓶,铁皮石斛4盒。同年7月初,贝兴公司不同意退80%的本金,7月底,该公司已经关门,我就报警了。
7.被害人池某的陈述:我从周某处得知贝兴公司在搞网络投资盘,以消费健康产品为主,又可以通过消费受益,月收益率可达30%。该公司设有两个平台,外盘即“云数网”用于购买“贝蓝币”,内盘即“深蓝积分”用于会员消费投资分红。我于2017年7月2日参加了该公司在义乌市万达广场附近酒店召开的发布会,公司的所谓老师讲解了公司的运作模式及产品,以及如何通过消费分享即发展下线等达到倍增效益等。我后来投资了1万元,收到铁皮石斛1盒,损失1万元。
8.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我在“深蓝积分”网站上看到产品介绍,得知投资该公司平台上的产品可以成为会员,购物款全部返还,公司收到购物款后,在平台上赠送等值的“深蓝积分”,积分除可享受7天一轮的1.5%消费增值静态收益之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云数网”、“百币网”转换成虚拟货币“贝蓝币”,实现类似股票一样的交易和进行提现交易。我后来通过支付宝转账投资了5.2万元,只收到6瓶红酒,很多产品没有收到,提现了2000元。
9.姚某、骆某1、黄某3、朱某1、朱某2、李某10、池某1等众多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投资贝兴公司的“深蓝积分”、“深蓝币”被骗的经过。
第三组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2的证言(附辨认笔录):陈某通过我介绍与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718号房东主管协商承租房屋,想开设公司做“币”投资项目的资金盘。2017年5月成立了贝兴公司,一楼做公司产品展示,四楼是办公室,二楼、三楼、五楼是公司员工宿舍。陈某让我担任公司的后勤主管,负责车辆管理和交纳水电费;陈某负责公关和外部联系;余某是公司法人兼董事长;楼某是公司总经理;熊某1开始是做财务总监,之后负责采购和发货;罗某2负责市场业绩;熊某、朱某负责市场业绩;公司请了外号叫“风神”的梁某搞技术,梁某还带来参与公司业务运作的陈经理、余经理。一个月后,余某将陈某的那些小弟全部开除,公司由余某说了算,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股东将投资款花的花掉,分的分掉,后来股东都联系不上。
2.证人傅某1的证言(附傅某1签认的送货单、销售合同):我是云南大姚姚山石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2017年,贝兴公司的熊某1到我公司购买了180万元的铁皮枫斗产品,按贝兴公司要求在外包装上印有“深蓝积分”的图案,并写上5000、10000、20000的数字。2017年6月18日,我公司与余某签订了合同。贝兴公司订购了石斛纯粉1000盒,每盒订购价400元;铁皮枫斗1000盒,每盒订购价800元;铁皮枫斗加石斛干花500盒,每盒订购价是1200元。合同签订后收到货款54万元,7月10日、7月11日发货后收到货款40万元,之后,熊某1以各种理由没有再支付余款。催讨过程中,熊某1说公司倒闭了,董事长答应将公司的家具和空调抵货款,我就到贝兴公司去运家具,但遭到房东的阻止。我被骗货款86万元。
3.证人梁某13的证言(附梁某13签认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情况说明、欠条):我是翼承名车销售中心负责人。2017年5月,陈某将贝兴公司董事长余某介绍给我认识,5月中旬,陈某看中了一辆奥迪R8跑车,后以145万元的价格成交,陈某付给我共计5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13.5万元的欠条,由于陈某信誉不好无法贷款,陈某就将该车做到朋友蒋某的名下,后从银行贷款90万元用于支付车款,至今还欠我13.5万元未付。同月25日,陈某和余某看中了我车行的一辆奥迪A8轿车和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奥迪A8轿车成交价是59万元,英菲尼迪越野车成交价是46万元,当天陈某刷卡支付了36万元,该二辆车登记在我名下,后以我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元,用于支付车款。为此,陈某还向我和蒋某写过情况说明,意思是贷款由她负责还,车她在用,有事由她承担,如拖欠贷款,可以申请保全车辆。同月28日,陈某又带了公司的一男子,看中了我车行的一辆卡宴越野车,并将汽车开走。余某在6月6日转账支付了12万元,后一次性刷卡支付了77万元,该车辆是登记在余某的名下。
陈某和余某到我车行买车后,陈某提出来想把公司的优质客户带到车行参观,将车行作为贝兴公司董事长余某的产业,给贝兴公司做业务撑门面,后来余某也提出今后每月要在我车行买车送客户,要求车行配合。我和股东商量后,答应只要不影响车行的生意就成。之后,贝兴公司带了一些客户到车行参观,陈某他们还在车行内打上欢迎“深蓝积分”董事长莅临指导的横幅,车行的人装着认识公司董事长,陈某和余某实际上不是车行的股东,与车行没有其他关系。
4.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是义乌市乘霸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贝兴公司的陈某与我同村,2017年5月份左右,陈某想到我公司定制衬衫与铁皮枫斗搭配销售,后来还分几批拉了几十个客户到我公司参观。陈某和余某不是义乌市乘霸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义乌市乘霸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关系。
5.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与熊某1是亲戚。熊某1和余某开了贝兴公司后,从我公司购买了进价为每瓶105元的梅乐系列红酒,第一次购买了500箱,每箱6瓶,支付了31.5万元货款。之后,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箱,支付了30万元货款。第三次购买了200箱,支付了12万元货款。
6.证人余某1的证言(附余某1签认的房屋租赁合同):我是管理稠城街道城店路718号出租房屋的主管。2017年5月1日,陈某租用了稠城街道城店路718号的房屋开办贝兴公司,年租金60佘万元。7月初,股东之间好像出现矛盾,有人到公司喷漆要求余某还钱,后来贝兴公司的人都跑路了,公司的电脑等办公用具也被人拿走。
7.证人唐某的证言,其系熊某、熊某1的母亲,证实其曾出资50万元购买万达的房产。唐某并提交了余某出具的加盖有贝兴公司公章的证明两份,其中一份内容为收到熊某代保管的178万元,其中89万元打入公司云数网护盘,35万元现金、30万元信用卡、24万元用于安抚会员;另一份内容为收到熊某1代保管的200万元,其中70万元现金归还,130万元投入公司平台。
8.证人贵某的证言(附贵某签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书、合法经营承诺书、电子银行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我注册成立深圳兄弟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贝兴公司的熊某与我公司洽谈,要我公司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贝蓝币”的积分交易,由我公司收取4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和2‰的交易手续费及5‰的充值提现费、充值会费提现费。2017年6月底,“贝蓝币”抛售很厉害,价格也下跌很厉害,贝兴公司也没有钱救市,一些投资会员找到我公司,同年7月10曰左右我公司将交易平台关停。
之后,贝兴公司的董事长余某和熊某1找到我公司,想把“贝蓝币”转换成“贝贝币”,为此,在2017年7月26日我公司与贝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其公司提供“云数网”平台为贝兴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研发的数字资产“贝贝币”提供交易平台,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贝兴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保证不会利用我公司的“云数网”交易平台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传销及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买自卖影响数字货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我收取了贝兴公司三个月的费用共计36万元。2017年9月4日,国家金融部门下文关停虚拟币平台,给了10日清算期,余某没有进行清退。我将交易数据进行了备份,将“贝蓝币”、“贝贝币”的交易数据进行了整理。2017年9月14日,交易平台关停。
9.证人姜某的证言(附姜某签认的房地产合同、收条):2017年6月日,我通过房产中介将义乌市万达广场5幢2702室以5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双方约定先付41.5万元房款,过户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余款10万元过户后再付。协议签订后,熊某出去一下就拿来41.5万元现金。协议签订后20余日,熊某通过中介与我联系,要求将买受方改为他母亲,后我与熊某母亲商量将过户的时间改成2018年的六、七月份。
第四组同案人及上诉人的供述
1.同案人余某的供述:楼某、楼俊强要我到义乌市做贝兴公司“深蓝积分”项目,给我8%的股份,后我和陈某、熊某、熊某1、楼某、朱某、罗某2、楼某4等人注册成立了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众筹模式做资金盘的项目,吸收会员来投资,即卖产品送积分,做虚拟币交易的集资项目。之后,他们提议由我担任董事长,因为风险较大,将我股份提到10%。楼某任总经理,陈某负责公关、后勤,熊某负责“贝蓝币”市值管理,熊某1负责产品采购和物流发货,朱某负责后台技术和会员客服管理,罗某2负责市场业绩。公司聘请了李某11等人组成的团队,负责广告策划和宣传资料。股东一起商量后,由陈某给我买来服装,同时联系了翼承车行和乘霸服装厂,作为我名下的资产,将我包装成很有实力的董事长,并以公司的名义花了63万元购买了两辆车,车牌也不肯做到我名下,租房花费了60万元。后来我们通过微信在全国各地拉人投资公司的“深蓝积分”项目,除许诺积分在内网有固定的增值之外,还可投资公司外网的“贝蓝币”项目盈利。期间,由熊某1安排外地到公司考察的投资人在义乌市锦都酒店和伊美酒店吃住,然后由陈某、熊某1带到车行和服装厂参观,我参与和投资人合影。同时公司聘请梁某操盘公司的整个运营,给了梁某22%的股份。二个月不到,我公司发展了全国近二、三千名会员注册了九千多个账号,共集资4800万元,实际到账3000万元左右,由于有的会员将投资款直接汇入我银行账号,有的会员将投资款汇入他们领导人账号后由领导人转给我,有的领导人会将会员的投资款直接扣除提成,再加上股东之间互不相信,陈某怀疑熊某1进货虚报、多报价格,熊某1怀疑陈某买车、公关等过程中有贪污行为,后来我安排人举报了梁某。梁某被公安人员抓走后,股东不放心钱放在我那里,陈某和楼某想分钱,就以各自保管为借口提出将钱分到各股东手上。2017年7月初公司股东就把集资的1400万元分掉了,每人分到200万元,然后每人再向公司借款10万元,陈某和楼某拿到钱后就去买车。后来很多人抛售“贝蓝币”,股东不肯将钱退还公司,公司无力接盘购进,崩盘后只好将公司关闭。
公司关闭后,我和熊某1到杭州花了投资款18万元用于租房子继续拉人搞“贝贝币”,还花了3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给了熊某50万元,结果投资失败。
股东每人分到210万元后,朱某曾拿出100万元充值到“云数网”救市,用100万元给下面的团队会员。熊某当时只分到188万元,我当时从熊某分得的210万元中拿了22万元,之后,熊某给了我35万元,还通过刷卡给了我30万元。我知道熊某1有40万元退给了蒋某1,其他的不清楚。
2.同案人熊某的供述(附熊某签认的银行交易明细、投资会员名单):2017年6月,陈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18号租用了一个办公室,与余某注册成立贝兴公司,然后和我以及朱某、罗某2、楼某、熊某1一起合伙开公司,发行“贝蓝币”。余某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公司长远规划;楼某任市场总监,管理整个市场;朱某负责会员系统和市场;罗某2负责做市场业绩;熊某1负责产品、物流;我负责“贝蓝币”市值管理和对接“云数网”交易平台。过了几天,罗某2和朱某请了操盘手梁某到公司负责运营,梁某又邀请了陈、余两个经理成为股东,我和罗某2、楼某、陈某各占公司10%股份,熊某1帮我代持8%股份,朱某占公司13%左右股份,陈、余两个经理各占公司1%股份,哈楠占公司3%股份,梁某占公司20%左右股份。
公司运营模式是:客户在公司购物商城购买铁皮枫斗、红酒,公司送积分,购买产品的价格和积分是1:1赠送,同时积分还有消费增值;消费增值以积分形式返还,七天为一周期,每天增值1.5%,积分还可以转换成交易平台的虚拟币即“贝蓝币”,虚拟币可以在交易平台买卖或提现,可以有涨有跌。虚拟币的涨跌是按照公司盈利情况以及根据梁某的经验判断来操作。公司目前为止会员有3000人左右,公司入账金额在5000万元左右,其中充值到“云数网”2000余万元用于购买“贝蓝币”,会员提现3000万元左右。
公司的投资模式是:商城消费额度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需购买100元的激活码和消耗消费金额的1%排单币才可以在商城进行消费。激活码和排单币由罗某2、楼某、陈某、朱某、熊某1、梁某各负责一条线,售出的金额归公司,罗某2、楼某、陈某、朱某、熊某1、梁某以5折向公司购买,然后向下发展,赚取中间的差价。消费增值方式是:⑴月消费增值。每个账号每月限消费一次,消费赠送30%的积分,分30天平均返还,即消费10000元,可获得奖励13000积分,每天返还433积分。另外还有分享奖励,分享2人,拿第一代的24%,即第一代10人,每人每月消费10000元,可得到24000积分,以此类推;分享4人,拿第二代的12%;分享8人,拿第三代的8%;⑵周消费增值。每个账号消费一次每天赠送消费额1.5%的积分,七天为一周期,70%提现,20%作为购物积分,5%作为手续费,5%作为公益金。退本80%,扣20%购物。即消费10000元,每天赠送150积分,7天一周期,7天后可提本金和红利,也可单独提取红利,本金继续复投。分享奖励,分享2人,拿第一代的6%,即第一代10人,每人消费10000元,可得到奖励6000积分,以此类推;分享4人,拿第二代的3%;分享8人,拿第三代的2%。
后来陈某提出资金由余某一人保管风险较大,建议将投资款分到各自股东手上分开保管,后决定每人保管200万元,再写张借条,向公司再借10万元,每个股东可以拿到210万元,我实际拿到188万元,后投入“云数网”89万元用于救盘,给了余某30万元,其余的给我弟弟熊某1退给会员。
出事之后,余某和熊某1到杭州去搞“贝贝币”项目,余某拿投资款买了一辆宝马二手车,后该车被熊某1卖掉,我怕不安全,让余某汇给我50万元,后来我汇到聚币网,又亏损,只拿回26万元。
3.同案人熊某1的供述:2017年5月份,陈某联系我和熊某说她有场地,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18号租用了一个办公室,想成立一个公司,再注册一个网上商城,做一个会员在平台上消费、公司送等值积分的项目。罗某2也想开一个盘做项目,联系了熊某,并请了朱某负责系统搭建和维护。楼某也想做项目,知道后也要求加入,后来楼某还请了余某进来。之后我和余某、陈某、罗某2、朱某、楼某、熊某注册成立了贝兴公司,余某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和方向;楼某任总经理兼市场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员管理、推广和辅导会员做市场;陈某负责公司的公关事宜;朱某负责技术;罗某2负责市场;熊某租在一个小区专门负责市值管理,利用后台控制“云数网”上的“贝蓝币”涨跌。同年5月底,罗某2、朱某请了梁某操盘项目,梁某又请哈某负责项目总策划,请了蔡某1负责商学院的培训,请陈某3、余某2负责线上客服的管理,至此,公司股东由余某、陈某、罗某2、朱某、楼某、熊某、梁某、哈某、陈某3、余某2组成,我8%的股份是帮熊某代持的。
2017年6月7曰,“深蓝积分”项目正式成立运营,我只负责产品的采购、发货和物流,共计采购了300余万元产品。网上商城主要销售红酒和铁皮枫斗,红酒的采购价是每瓶105元,售价是2000元;铁皮枫斗售价有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套装,采购价是售价的8%,即400元、800元、1600元。公司卖产品送积分,积分在公司内网每周有固定增值,还可以拿积分到公司的“云数网”上购买公司“贝蓝币”进行投资,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掌握“贝蓝币”的涨跌。公司共吸收了全国3000名左右的会员,集资4000佘万元,后来由于公司内部出现矛盾,股东就将集资的1400万元分掉保管,我和余某、陈某、楼某、朱某、罗某2、熊某每人分到200万元,另外每人向公司借款10万元。后来我投资公司购买“深蓝积分”花了130万元左右,还花费了20万元向公司购买了一个服务中心,出事后,我将70万元现金交给余某,其中40万元从余某处拿回来给了投资人蒋某1,并退还王某3人民币15万元、黄某4、王某4人民币23.5万元、微信名为七月的会员10万元。之后,我曾经要求余某给我写了一张还给公司200万元的证明条子,这张条子是随便写的。
4.同案人朱某的供述:熊某、熊某1两兄弟和陈某、楼某在义乌市搞了一个资金投资项目,楼某叫了余某一起做项目,后邀请我和罗某2参与。前期项目真正投资的是我和熊某、熊某1、陈某、楼某、罗某2,其他人是帮忙做事的,熊某是整个资金盘的发起人,熊某1协助做资金盘,熊某负责市值管理,在后台掌控外网“贝蓝币”市值涨跌,后来熊某1也想管理市值,为此和熊某争执;熊某1负责产品采购和物流;楼某任总经理,负责业务;我负责后台数据;陈某负责公关;罗某2负责市场业绩;余某担任法人代表,名义上负责公司,实际上没有投资,董事长只是做个样子,出面承担责任,大家答应给他10%的股份。熊某、熊某1知道我和罗某2认识梁某,就打着梁某的名义宣传造势,拉会员投资,说“深蓝积分”是梁某在搞,梁某知道后,被逼加入项目当了公司顾问,公司给了梁某15%的股份,给了梁某带来帮忙的余某2、陈某31%的股份。后来陈某和熊某1互掐,陈某怀疑熊某1多报进货的价格,熊鹏说陈某贪污,梁某提出陈某用的都是小钱,不要斤斤计较,余某和熊某、熊某1觉得梁某偏向陈某,就合伙举报梁某。梁某被公安人员抓走后,会员开始抛币,“贝蓝币”跌得很厉害,“贝蓝币”越抛越多,陈某怕余某把投资款私吞,建议投资款由股东每人分开保管210万元。余某只好同意将钱分掉。
公司采用卖产品送积分的方式进行营销,即发展了一级客户,可以拿到一级客户投资款的5%;一级客户再发展二级客户,就可以拿到二级客户投资款的3%;二级客户再发展三级客户,就可以拿到三级客户投资款的5%。公司出现崩盘风险后,大家商量着把各自保管的投资款拿来买币救盘,我拿出100万元给余某去救盘,充值到“云数网”账户内,20万元转给了余某,80万元直接退钱给会员。楼某和陈某好像将保管的钱用掉了,大家都在考虑自己的利益,当时还想将整个资金盘转移到其他公司的项目上去,余某、熊某、熊某1之后又去对接“贝贝币”,但没有成功,最终导致整个资金盘崩盘,大家各自离开。
5.上诉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我被博罗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网追逃的,2017年6月26日凌晨,我在浙江义乌欧景花园小区32楼的一个房间被义乌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抓了,之后关押在义乌市看守所,7月1日被移交给博罗县公安局。我住在义乌商城宾馆,用彭小明的身份办理入住,后来我的助理阿福安排我到义乌欧景花园32楼玩,就被抓了。我不知道贝兴公司。我在义乌城店南路718号二楼那家公司玩的时候见过这里的人,是余某、熊某、熊某1、陈某、哈某、朱某、罗某2,楼某。
上诉人梁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5月,朱某到深圳找我,说她成立了一个公司,要我担任微营销顾问,我拒绝了。后来听说在义乌有人借我的名义造势,我就想起朱某跟我说的事,我很生气,就跑到义乌,朱某就介绍了余某给我认识。之后我就在贝兴公司担任微营销顾问,主要是在网络上做群管理人,到被抓前后共20天,我加入的这段时间,会员增加了大概有几千万。当时公司其他人也有在做宣传和营销,我介绍过去的两个人,也只是会员。我加入的时候,朱某说给我15%的股份,具体怎么分没有说,但至案发我都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对上诉人梁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梁某在“美三”项目中的犯罪事实及地位、作用认定。
1.“美三”项目名为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互助,实为非法集资。在案证据证实,“美三”平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群、网站、推介会等方式,以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互助为幌子向社会不定特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非法集资行为。
2.梁某的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美三”平台以投资人之间的资金互助为幌子、以投资一周期(20天)即可获20%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但该模式下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无法支撑高额的回报。梁某作为项目的主导者,对此应有明确的认知,但其仍虚构平台资金流转由电脑自动匹配的事实,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方法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事实上,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同案人的供述以及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被害人投资的资金多被人工匹配到与梁某有亲朋关系的少数人账户,梁某、于某名下多个账户亦有大额款项流入,于某也供认了梁某等人通过后台人工操作的方式将平台资金转到梁某私人控制、使用的账户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梁某等人通过“美三”项目骗取被害人资金并非法侵占的事实足资认定。案发后梁某即关闭联系方式逃匿,被抓获后亦拒不交代款项的去向,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梁某系“美三”项目的主导者及操控者。邱某、纪某等众多被害人指证,梁某是“美三”平台的创始人,其使用“风神”、“狼王”的名字在平台网页、微信群以及招商会上宣传“美三”项目;同案人于某供认“美三”平台系梁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梁某在其中负责发展会员和网站运营;同案人袁某供认梁某是“美三”平台的老大,其参加过的两次“美三”项目招商会都是梁某主持召开,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显示梁某指使其在平台上为“美三”项目招聘助理客服等内容;梁某本人也供认,“风神”、“狼王”系其在“美三”平台中的网名和微信名,其从2015年12月开始在“美三”平台发展下线会员。上述证据证实,梁某在“美三”平台中全权负责网站运营、宣传推广及会员发展等,其是该项目的主导者及操控者的事实足资认定。
综上,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通过“美三”平台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上诉及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梁某构成集资诈骗罪错误、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梁某在“深蓝积分、深蓝币”项目中的犯罪事实及地位、作用认定。经查:梁某伙同余某等人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虚构投资“深蓝积分、深蓝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诱骗取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之后再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案人余某、熊某、熊某1、朱某并供认,因梁某在业内知名度高、客户多,故找梁某合作,由梁某负责项目的操盘和运营,而且余某等人供述的合伙人占股情况显示梁某在合伙人中分得的股份份额是最高的;梁某本人在一审庭审中亦当庭承认其在“深蓝积分、深蓝币”项目中担任微营销顾问、占股15%的事实。因此,梁某虽非“深蓝积分、深蓝币”项目的发起人,但其作为合伙人及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操盘手,在其中地位、作用并非次要,系主犯。上诉及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梁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充其量梁某也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原判根据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截图、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的情况,综合认定本案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该计核方法合法、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梁某在其中实际占有多少集资款,不影响其作为主犯对所组织、参与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责任的认定,其应与同案人共同承担对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的退赔责任。上诉及辩护提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重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陈亦光
审 判 员 黄玉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少玲
书 记 员 刘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