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案受害人什么时候得到赔偿,入室盗窃多长时间结案
狗是人类的朋友,能够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安慰,但狗也有一定的危险性,伤人案件近几年并不少见,然而在众多狗伤人的案件中自然也有特例。

案例回顾
连某曾因盗窃行为接受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但是貌似他并没有改过自新的意愿。这天,连某来到一处别墅区转悠,在发现赵某的别墅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当下便决定入户盗窃。就在连某入户时,看到赵某家中有两条狼狗,自己的行为还引发两条狼狗不停地狂吠,于是连某决定先行离开。
可是贼心不死的连某在数小时后,再次返回赵某的别墅,再一次确认家中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入室。
令连某没想到的是,自己高墙落地的响声依旧惊醒了其中一条狼狗,狗对连某作出反应,迅速向其扑来,此时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当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急忙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
获知此事的房主赵某,感叹毕竟是一条人命,出于一定的愧疚感提出赔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认可,连某家属直接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66万元。法院会怎么处理?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连某入户盗窃,狗主人赵某并不在现场,显然已经超出了狗主人预测的范围。赵某只是在家中养了两条狗,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本案中赵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但对于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赵某不用接受处罚。
另外有朋友会认为,连某只是进行盗窃罪不至死,而狗主人饲养烈犬却不拴住,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并且明知赵某家中养有猎犬,反而想用肉骨头来毒死狗之后再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没有完全毒死狗,但也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针对狗进行挑衅、伤害,证明其明确知道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赵某唯一的错误,就是家中养有猎犬却没有拴绳,但正常情况下,赵某的行为是不至于造成连某受伤致死的,因此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