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_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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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_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原法人股东单方增资案例:2024年元月,境内居民李四以1012.5万元,转让其持有的N公司股权给境内居民王五。受让方按被投资企业N公司所提供的记录,载明李四持有该股权的成本为450万元,据此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N公司接受投资及变化情况如下:

1.2019年元月,境内居民李四投资450万元、居民企业甲公司出资550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N,注册及实缴资本均为1000万元。

2.2022年12月,经双方约定,甲公司单方增资3000万元,N公司计入实收资本,注册及实缴资本均为4000万元。增资后,李四持股比例由45%降至11.25%、甲公司持股比例由55%增至88.75%。

3.截至增资时,N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等5000万元);截至转让股权时,为简化计算及理解,假设2023年度盈亏持平,净资产9000万元(原净资产6000万+增资3000万)。

按以上核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资前李四拥有净资产2700万元(6000万*45%),增资后降为1012.5万元(9000万*11.25%),李四的持股计税基础应冲减1687.5万元(2700万-1012.5万),冲减后李四持股的计税基础应为-1237.5万元(450万-1687.5万);2024年元月李四转让股权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250万元【1012.5-(450-1687.5)】。李四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37.5万元【2250-(1012.5-450)】*20%。

案例探讨:

1.仅从单一环节来看,应税所得变免税所得。显存稀释个人股东应税所得而变为法人股东免税所得,有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之嫌;且天下熙熙皆为利往,谁会视千万为草芥,难以证明其商业目的的合理性。行不端而言不力,李四认可补缴。

2.从全纳税环节来看,整体上并未减少税基。法人股东甲因单方增资额外获得的1687.5万元,甲分红取得环节是免税的,但甲取得后要计入税后利润,待甲分配给其个人股东时,甲的个人股东仍需缴纳20%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且一般来说,除国家资本外,公司最终是个人股东持股,整体税基并未侵蚀。

3.扣减计税基础的税法依据缺失。原法人股东单方增资稀释个人股东股权及其权益,未作股权转让理解,另辟扣减计税基础的蹊径,最终课税实质还是围绕股权转让。

其实,税收实务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实质课税,李四未撤资,实质并非计税基础减少。就目前的税法条款来看,扣减计税基础没有税法依据。李四要合规拿到公司红利,所得环节,公司加个人一般要承担了45%的税负(小型微利等享受优惠的除外),确实较高。

笔者认为,实质应是股息红利所得。税务机关应核实李四与甲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当然按目前查评方式和外部取证手段,核实难度较大)。如核实有利益输送的,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补缴并处罚;如确实没有利益输送的(当然可能性几乎为0),不应对此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整体税基并没有减少,且无税法明确规定要扣减计税基础。要求补缴税款的事项通知书上注明哪一条呐?只能是李四心虚主动补缴。

如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存在税率差,税务机关按扣减股权计税基础处理,就会带来自身执法风险。假设,股权转让所得5%、股息红利所得20%,仍按扣减计税基础补缴5%的话,就会导致纳税人如此不合规操作反而获益了。

4.甲公司转让股权时重复征税。假设甲公司转让该股权,税后留存收益不得扣减,因增资而额外获得的份额,再次计征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分红后转让、或撤资、或对N清算的,剔除留存收益不会对甲公司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作计税基础扣减的那块税基,再次对甲公司个人股东计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5.税收筹划不当留风险,资深专业机构有保障。合法筹划是建立在依法依规、调研详情、把握实质的基础之上,切不可缘木求鱼或思表漏本,一处不当结果往往得不偿失。资深的专业机构有着雄厚的人才储备、严谨的业务流程和完备的风险管控等,才会使纳税人获得合规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比如,本案例可以从重组、偿债和最初股东身份设置等多方面考虑。更直截了当的,是可以考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门槛相对较低。挂牌时留存收益不作资本转增,挂牌后分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规定,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也享受减征或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 来源:税白天下
  • 作者:罗秋生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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