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低;房产评估低于市场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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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低;房产评估低于市场价怎么办

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房屋价值通常是由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该评估价值经常会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应该怎么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评估程序是很多征地拆迁案件中都不可避免遇到的程序,现实中,基于评估的非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估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很常见。如评估评估机构主体资格不合法、评估的选定程序不合法、内容显失公平、送达程序不合法等,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 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二、救济途径

1、申请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自行评估。

被征收人可自行委托相关评估公司自行评估。最高院判例: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3.对于评估公司及评估师存在明显违反评估程序要求以及义务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可对评估公司、评估师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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