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公证,夫妻房产公证后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财产公证”,规范的名称应该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能预防和减少婚姻财产纠纷的发生。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很多人并没有真正弄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小编在此进行了罗列:
一、公证的主体是“夫妻”,不是“财产”
A君来到公证员办公室,拿出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对公证员说:“我想公证一下,证明这套房屋是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
公证员告诉A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权利义务事宜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夫妻双方“当面鼓对面锣”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能以限制婚姻自由为条件
B君因婚外情东窗事发,老婆不依不饶闹着要离婚。B君为了挽救婚姻,向老婆承诺:只要不离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老婆一个人单独所有。
为了让老婆放心,B君自愿陪同老婆一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员了解到矛盾的起因和B君的公证目的后,告诉夫妻双方: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能以限制离婚为条件。
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告诉公证员申请公证的真实目的和“背后的故事”,不要遮遮掩掩讲假话,避免“人财两空”。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能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C君近几年因生意经营不善,欠下了大笔债务,为了不牵连家人,C君想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方单独所有,一切债务归C君个人承担。
公证员告诉C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否则,为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夫妻财产约定不得限制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D君“屡教不改”,曾写“保证书”无数却“屡教屡犯”,为了“痛改前非”,夫妻双方决定拿出达摩克斯之剑—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双方拿出了他们草拟的协议,协议中除了对财产进行约定外,还涉及如下内容:D君的工资卡及密码要交由妻子掌控,妻子放弃上班的机会专门负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家庭生活开支及人情往来由D君负责,D君不得到酒吧消费,春节期间在女方父母家停留不得少于三天,手机微信不得设置密码……
公证员告诉D君夫妻双方: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上述很多约定的内容,即使D君夫妻双方你情我愿,也不能办理公证。
五、夫妻“AA制”也不能免除夫妻双方的扶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虽然订立了夫妻“AA制”,但是夫妻之间仍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能“有病不理、见死不救”。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听了ABCD君的故事,我们终于消除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一些误解。
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继承所得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财产婚后偿还贷款等特殊情况,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该准备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和出资证明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公证员可以代拟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