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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一物业公司收费项目之多让业主叫苦不迭
【阅读要点】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较多的收费项目,让本来经济并不宽裕的她,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日前,在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城中西路某临街小区购买房产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其小区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存在较多的收费项目,让本来经济并不宽裕的她,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该业主出示了物业公司发来的手机短信温馨提示:尊敬的恭城××住户:您截止至2022年12月应交费用为5930.62元,其中:物业服务费2928.24元,专项维修资金2.2元,商铺电费2217.1元,水费公摊70.58元,外围路灯公摊231.48元,应急电源公摊6.81元,监控设备公摊75.11元,电损399.1元。在费用交清之前违约金每天都在持续增长,请您在收到本短信后尽快移步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祝您万事如意。详询0773-818××××。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一位在外地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表示:××的收费是有几项有问题。
比如说里面的“专项维修资金2.2元”,此部分费用是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费用,既然这笔钱是需要业主同意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才能提取的钱(相当于集体资金),为何在这里冒出“专项维修资金2.2元”?显然是有问题的。另外水费居高、电费公摊项目之多显然不合常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
(七)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装修装饰材料或者提供的服务;
(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证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以及计量器具等监督检查;”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不公示其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布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就该业主反映的物业乱收费的事情,我们业主委员会建议其尽快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这是他们监管的职责和受理的范围。业主委员会也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