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按份共有—房产证按份共有的比例

婚后买房,房产证登记按份共有:一方99%、一方1%,离婚时如何处理?
北京的这个离婚纠纷可谓一波多折。一夫妻婚后买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出具书面的《声明》载明:“双方按份共有:一方占有份额 99%,一方占有份额 1%。”双方约定房产份额的原因是一方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
离婚时房屋的评估价值是368万元。
一审法院对房产部分判决为:“该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现原告请求应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无法律依据。考虑到实际情况认定房屋归份额99%一方所有为宜。由份额99%一方向份额1%一方支付150万元房屋补偿款。”
份额99%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份额99%一方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判决为: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一方1%,一方 99%。签署声明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
最终份额99%一方补偿1%一方3.7万元。
房产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财产,一旦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为双方争夺的重要标的。
法官后语这样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说明夫妻双方对房屋这一婚姻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并且事实上双方也履行了该财产约定这种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有法律效力,此时,不应再考虑出资来源、房屋贡献等相关因素,可径行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房产,即约定按份共有的房屋应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割。”
只有出资与约定份额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才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综合双方对房屋、婚姻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可以酌情调整份额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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