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书(房产异议之诉判决书案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李三,男,汉族,2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谷阳县刘集镇李庄村258号,身份号码:1122211223029.
法定代理人:王安,女,汉族, ,住 ,身份证号:,系李三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刘可,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谷阳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八一新村5号,身份证号:11221989032001.
被执行人:李立,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谷阳县刘集镇李庄村258号,身份号码:11221989181.
在申请执行人刘可与被执行人李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位于谷阳县刘集镇02号安置小区瓦兴家苑10号院13号楼1单元1101号安置房(合同号:D23008061)】作为被执行人李立的财产予以查封、买卖、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中止依据(2023)瓦22执恢711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谷阳县刘集镇02号安置小区瓦兴家苑10号院13号楼1单元1101号安置房(合同号:D23008061)的执行;
2、请求贵院解除对位于谷阳县刘集镇02号安置小区瓦兴家苑10号院13号楼1单元1101号安置房(合同号:D23008061)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人。
异议申请人在2023年9月份突然收到贵院下发的(2023)瓦22执恢711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方得知异议申请人所有的涉案房屋将被贵院拍卖,且房屋已被查封,经咨询于2023年9月29日向阳州市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申请查询,编号为2023-WSCX-0019033的阳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明确记载了异议申请人系案涉房屋(阳东新区松鹤街51号13号楼1单元11层1101(合同号:D23008061)的单独所有人,即:案涉房屋属于申请人的财产,与被执行人李立无关。
二、上述涉案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案涉房产均系异议申请人的单独所有的财产,与被执行人无关。显然,贵院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涉案房产的依据,若贵院强制执行之则必然损害案外人及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贵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李立单独所有房产的情况下,却径行拍买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显然违法无据,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及时解除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谷阳县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母子关系)复印件、反对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阳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