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夫妻加名-房产夫妻加名字需要多久

首页 > 房产 > 楼市要闻 > 正文

房产夫妻加名-房产夫妻加名字需要多久

加名问题是婚后夫妻乃至准备结婚的男女十分关注的问题。按照一方的要求加名,加名的法律效果如何,是否加名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要将一半房产分割为对方?

房产夫妻加名-房产夫妻加名字需要多久

案例介绍

2016年11月,刘某以全款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价值250万的房屋,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后刘某与黄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20年4月,刘某申请夫妻加名,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与刘某、黄某所有。现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分割财产。黄某主张案涉房屋系与刘某的共同产权,要求按取得房屋评估价值的50%分割。本案黄某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 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婚后加名”的行为意味着购买方对配偶一方的财产赠与。购买方系以实际行为将自己单独享有的房产份额变更为与配偶共有。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婚后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该类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一方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一般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撤销赠与,但也有特殊情形。

(2021)吉24民终676号案例中,婚后朱某多次要求赵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赵某说:“你答应我,养老送终就加”,朱某答应原告“为原告养老送终”后,赵某遂在涉案房产证上加朱某的名字。2013年赵某身患重疾,朱某未能够履行扶养义务对赵某予以日常生活照料,直至2020年4月22日朱某提起离婚诉讼,二人一直分居,后经判决离婚,足以说明朱某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对赵某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赵某在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之后,请求撤销双方附条件赠与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3. 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离婚析产时,是否可以平均分割?

若为按份共有,按照约定比例分割;若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比如会全面考虑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的大小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情形。

(1)按份共有

如上文案例介绍中,婚后房产加名时,若刘某、黄某同时登记了各自的份额,比如刘某70%、黄某30%,同时双方没有另外的财产协议对房子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一般来说,二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房子。二人可以卖掉房子按比例分钱,也可以一方持有房子,向另一方按比例支付补偿款。

(2)共同共有

同样,案例介绍中,如婚后房产加名时,刘某、黄某没有登记各自份额,共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意味着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对房子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法院对于婚后加名房产的分割问题,会综合房产证考虑结婚时间长短、购房资金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各方对房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判定,而非简单绝对的一人一半。此类案件各地法院法官基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可参考以下判决:

(2020)辽1011民初110号案例:2017年高某在第一次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2018年与裴某复婚并将该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高某、裴某共同共有,后两人再次离婚,裴某主张分得房屋一半的价款;法院认为:“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加名的行为视为高某一方自愿对裴某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套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应依法进行分割。裴某主张分得房屋一半的价款70,000元,依据高某提供的全款收据,房屋的成交价值为135,000元,高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套房屋归被告高某所有,由高某给付裴某房屋折价款的一半67,500元。

(2018)沪01民终8008号案例:原审法院从对房屋来源的贡献度出发,按照三七开原则来认定薛某与何某3的权利份额比。

(2019)沪0120民初12095号案例:朱某与宋某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宋某于2012年10月25日将其婚前房产核准登记为与朱某共同共有。2019年朱某要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宋某婚前房产,朱某为婚后加名,结合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该房屋产权及固定装修应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包括固定装修)为人民币80万元,宋某给付朱某房屋及固定装修折价款20万元

因此,婚内房产夫妻加名,法院会综合考虑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共有的形式和资金来源等因素,依法公平裁量,维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