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停发、房产证停办时间
●2月4日起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换证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1月19日,记者从市房产交易大厅了解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西宁市实际,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西宁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在西宁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实施区域】
根据《关于在西宁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实施时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业务范围】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换证原则】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