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所有人和共有人—房产证上所有人和共有人的区别
我家有个老房子,奶奶是房产的所有人,爷爷在建老房子以前就已过世,房产证只有奶奶一个人的名字,奶奶膝下现有4子3女(其中一子一女已经过继给别人,但近二三十年已经恢复了走动,日常也给奶奶一些钱),我爸爸是最小的儿子,一直和奶奶生活在老房子里,负责照顾奶奶还有日常吃喝的开销,其他子女均另有房产不跟奶奶一起生活但是每个月会给奶奶一些生活费也会抽空来看望她。大概是13年左右,家里的老房子实在是破败不堪(砖木结构),我爸萌生了另买房居住的想法,但是新买房子希望奶奶就改为由各个兄弟轮流赡养,一家子兄弟姊妹商量后最后决定由我们家补偿一些钱,然后他们放弃老房子的继承权,我家再另外出钱在老房子原址建新房,奶奶仍旧跟我们一起生活。方案敲定后我爸给了钱,然后带着奶奶去公证处做了一次遗嘱公证,又掏空家底建了新房子。由于奶奶还健在(现年95岁),新房子虽然是我家出钱但仍然写的是奶奶的名字,然而我今年看到这个公证书的时候发现公证书上写的是老房子的信息(这是当然的,本来就是建新房以前公证的,只是我今年才知道细节),我不知道这个在将来继承的时候会不会造成争议,跟我爸商量这件事的时候他很排斥,觉得我的想法是多余的,并不赞成重立遗嘱,于是为了说服他,我经过多方咨询和翻看一些法律条款之后几乎可以确定,原来的房子因拆除而导致物权消灭,新房子因合法建造而设立物权,两所房子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遗嘱的法律效力恐怕已经没有了。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爸爸妈妈,并且给了他们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直接走赠与,现在就把房产转移到我父母亲甚至是我和我弟的名下,这样就一劳永逸,也不怕突然间要拆迁之类的产生新的争议,但是估计要交一笔税,数额应该不小,我个人认为代价太大
第二个方案,立新的遗嘱,把我们一家四口都列为继承人,避免我爸先于我奶奶去世而导致遗嘱实效,我妈我弟和我因为不是奶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我们那部分属于遗赠,我们可以在实际继承时放弃或者在奶奶去世后的60日内不表示接受遗赠,即可由我父亲独立继承,这样仍然不需要缴纳高昂的费用,另外我还提到了要再加一条如果房子发生拆迁,拆迁款项也由我们继承,否则拆迁时房产物权再次改变,遗嘱再度实效,我父亲的兄弟姊妹完全可以主张归还补偿,最多再扣除我爸的建房费用,然后分割拆迁款项,而我爸的建房费用能拿的出证据的部分已经非常有限(那时候都是现金交易的多,我爸也没有做明细账。)
我爸起初还是同意重立遗嘱的,后来越听越不耐烦,越听越生气,几乎勃然大怒,他还是满不在乎,觉得没人会跟他争,怒斥我多事,还说如果他真的比奶奶去世得早,我和我弟可以代位继承,让我不要做这些无谓的事,我的努力就像一个笑话。(实际上只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是无法代位继承的,遗嘱有效的前提是发生继承时遗嘱继承人必须在世,但他不相信我)
这个过程里我强调了很多次,如果不相信我,他们可以自己咨询律师或者公证处、房管局,但我爸的态度仍然如此刺痛我。这么多年了,他们始终相信外人多过相信我,哪怕我读了全国知名大学,认识无数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哪怕我曾经帮助他们解决过那么多问题,哪怕我一直全心全意对他们好,努力保护这个家,甚至早早写好了遗嘱要给他们留下足够养老的钱,他们还是习惯性更信任别人,可能我才是外人吧。子不知父,父不知子,可悲可叹。
最后,我只能表示尊重他们的想法,尊重他们的命运。打完电话,我立刻控制不能自已,泣不成声,哭得肝肠寸断,还吐了好几次。为自己觉得不值得,第无数次希望自己没有生在这个家,至少要我没心没肺一点。
以后可能考虑努力出国,经营自己的生活,不再浪费精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