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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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征收房产税,那么你知道对原值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吗?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有这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条文中提到固定资产,那么会计准则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比如暖气,通风舍设备等。房屋装修、改扩建都可以增加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原值可不等于余值,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范围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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