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房产抵押,集体房产抵押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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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产抵押,集体房产抵押怎么办理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则】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法条解读】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本法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除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创新性地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建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及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的,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与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有不同。将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实现可能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效果,即入市的效果。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符合规划、符合用途管制、经依法登记确权、通过集体的决议程序等,如果对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使不符合入市要求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流入市场。

为此本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根据本法第397条,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虽然允许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对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了限制性规定。

本法第418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也就是说,即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被拍卖、变卖了,受让的土地仍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买受人应当严格按照该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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