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_江西财经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

首页 > 财经 > 财经通告 > 正文

江西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_江西财经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



江西财经大学2024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学校简介】

江西财经大学是一所财政部、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法、工、文、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财经学府。

江西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_江西财经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

学校现有7个博士后流动站;7个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42个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7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2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产业经济学);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应用经济学、统计学获评A-等级(全国前10%),工商管理获评B+等级(全国前20%),理论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法学获评B等级(全国前30%),公共管理获评B-等级(全国前40%);应用经济学、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入选“江西省一流建设学科”。

【同等学力申硕项目简介】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同等学力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课程学习班的方式学习相应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并参加江西财经大学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核”,考核合格,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员,依据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课程设置】

注:以上各专业课程设置如有变化,以当年最新培养方案为准。

【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申请硕士学位条件】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通过我校同等学力课程水平认定考核。

2.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国考”)。

3.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半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课程学习考核以及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超期未完成者,本次申请无效。自通过全部考试之日起,申请人须在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江西财经大学相关规定,申请授予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

【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申请我校同等学力申硕者,需要进行线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

1.线上报名:申请我校同等学力“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的学员,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情况表》、身份证正反面、、学位证书、一寸蓝底照片、学位认证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上均要电子版)提交审核报名。

2.现场确认:学校会定期举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初次申请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来校前务必完成在“中国学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注册),包括资格审查和指纹采集等工作。资格审查须携带以下资料:

①《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情况表》,一式三份;

②《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入学须知》,一式两份;

③学历、学位证书、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⑤近期正面免冠1寸蓝底照片2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报考专业)

【课程学习及考核】

1.课程设置:参考我校相应专业的全日制学硕研究生培养方案。

2.学习方式:本校采取线上学习的形式。

3.授课计划:分为两个学习阶段,即课程学习和研学阶段,两个学习阶段完成后进行课程考核。

4.考核方式: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

5.授予证书: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江西财经大学颁发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证书。

【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我校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