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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删除第三部分,具体内容为“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二)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且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三)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四)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征迁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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