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名字但没出钱_房产证有名字但没出钱房子归谁
2011年8月13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姻法解释(三)对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两种情况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之为《民法典》),并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民法典关于房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延续了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三),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看,规定的很详细也很清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尤其是对贷款买房,明确规定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都属于共同财产。
但最近关于结婚加名的讨论甚嚣尘上,梳理了一下,加名的理由无非就是没有名字就没有安全感,没有名字,如果离婚了,就得净身出户。
其实,这种说法纯属胡搅蛮缠。你一分钱没出,离婚后净身出户不是很正常吗?非得把对方的财产据为己有才算公平吗?
看了很多关于加名的讨论,还有一种非常可笑的说法:父母出钱给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证上加名也没有用,只要保留父母出资的凭证,还是父母的房产,加名字也无权分割。这种说法纯粹是想当然,把法律当成儿戏。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从法律层面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属性,房屋产权证上一旦加名字(可以约定产权占比,未约定按产权人均等),将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个人财产就此变更为共有财产,如果离婚,产权人有权利进行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