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小偷需要承担什么后果_打伤小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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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小偷需要承担什么后果_打伤小偷被判刑

几年前,当“扶不扶”的问题爆红网络的时候,道德和法律交叉点的矛盾被放大在活生生的案例上,许多业界专业人士都犯了难,所持立场也分站两极。

2012年,曾有一位见义勇为者在抓小偷的时候不慎将人砍伤,从道德层面来讲其行为值得发扬称赞,但在法律面前却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的罪行,不仅没有受到表彰,而且还被判处赔偿受害者100万元。

这一案例,放在今天也令人深思。

打伤小偷需要承担什么后果_打伤小偷被判刑

家住城镇交界处,开了个烟酒杂货店做小生意,要说胡某峰的生活平平淡淡,那么生活中唯一的精彩大概就是时不时抓个小偷了。

由于商店没在城区也不在村镇,交通还算便利,但又说不上繁华,胡某峰经常能在家门口听到有人扯着嗓门大喊“抓小偷”。本来在这小地方偷鸡摸狗也不算稀奇事,也许是生活平平无奇,胡某峰又有一颗见义勇为的热情心肠。

再加上邻里间的关系都还不错,胡某峰在听到有人喊的第一时间总能奔向现场,凭借矫健的身体将小偷抓获。时间一长,胡某峰也总结了一些抓小偷经验,甚至还热情的在邻里之间分享。

这天晚上,胡某峰刚收摊,正准备回家睡觉,突然被邻居拉住说看见附近的工地上有小偷在偷钢管。

胡某峰一听就大火,这能忍?当即抄起菜刀就往工地去。夜里漆黑一片,胡某峰隐隐约约瞧见小偷抱着钢管小心翼翼地移动,于是他从身后包抄过去,一边大喊“站住”。

小偷一听就慌了神,但又不肯把钢管扔下,抱着钢管撒腿就跑。

于是胡某峰在后面追,小偷在前面跑。争执中,胡某峰发现这小偷是一名女性,秉持着不打女人的初心,胡某峰只是威胁她放下钢管便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

可这小偷不情愿,说什么都不肯撒手,找准时机转身跑开。胡某峰急了,在后面追,手中的菜刀在他将要抓住小偷的时候、不知怎么就从手中划出去了,砍在女人的后脑勺,顿时血流如注。

胡某峰霎时慌了,马上拨打120,并陪同小偷去了医院。本着小偷因自己受伤,胡某峰在医院守了大半夜,无偿垫付了五万元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做完这些之后就回家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到此结束,胡某峰也在妻子的埋怨下吸取教训,没想到两天之后警察以“故意伤害”之名上门将胡某峰带走审查。

胡某峰站在法庭上的那一刻,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自己不过是为了抓小偷,怎么就把自己搞到法庭上来了呢?眼前的律师、法官一通输出自己听不懂的话,但字里行间无不在说他犯了罪,“故意伤害罪”。

另一头的小偷,同时也是这场“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者曾某,如今还躺在医院,据司法部门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伤到的是后脑,曾某小脑骨折、脑骨头缺失三小块,下半生将要在床上度过,终生生活不能自理。

而曾某的家庭条件也比较特殊,早年丈夫离世,她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大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留在老家交给老人照顾,她一个人带着小儿子到城里一边经营流动小摊位、一边供养二儿子上学。

每天要负担几张嘴吃饭,还要支付儿子的教育费用、女儿的医疗费用,曾某实在是难以支撑,便想到拿工地上的钢管卖钱贴补家用,可这一拿,没想到竟然搭进去了自己的后半生。

如今曾某瘫痪在床,儿女年纪都还小,一家子无人照料,曾某的姐姐和姐夫代替曾某处理一切事宜。听到这个结果,胡某峰也表示非常痛心,但他始终认为自己也没做错。

曾某不能因为自己家里过不下去就偷拿别人的东西,更不能以自己揭不开锅作为理由要求他做出赔偿。可一场法院审理判决之后,竟然判处胡某峰赔偿曾红130万元。判决结果一出,胡某峰傻了,一旁听证的邻里也傻眼了。

在他们看来,胡某峰抓小偷完全是出于好心,就算无意中伤到了小偷也属于是不小心导致的、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再说了,既然曾红选择做偷鸡摸狗的事,就要想到可能触犯的后果。在那之后,胡某峰一家将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判处推上了公众平台。

胡某峰更是做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而是乞丐”,跪在公众场合,让路过的人给他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的投票箱投票。

短短一天,胡某峰的投票箱已经装了几百张认同票,这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选择“故意伤害”,所有人都认为胡某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当这件事借助网络的力量冲上热量话题,大众的意见也并不见得统一。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胡某峰的行为从客观事实看来确实是故意伤人,加上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和她的家庭情况,胡某峰的赔偿不算什么。

也有一些法律人认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胡某峰见义勇为的初心,同时也不能忽视受害人确实存在偷盗行为,这一系列后果都是受害人咎由自取,胡某峰不应该承担这么惨重的代价。

而胡某峰身处这场旋涡中心,自己请了一尊包公像,每日祭拜、长跪不起,希望还自己一个公道。

见义勇为是以维护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为目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胡克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因为同不法势力作斗争而导致对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过当,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要按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毋庸置疑,胡某峰的行为是在见义勇为中发生的,他的出发点和目的也都是好的、值得社会提倡的,但问题就出在他失手导致曾某重伤。

结合曾某特殊的家庭环境,曾某的重伤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都是她的家庭难以承受的,那么这个代价自然就转嫁到了胡某峰身上。这也就是为什么胡某峰需要赔偿曾某一百多万元的巨资。

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就像老人倒在地上要不要扶的问题一样,不扶吧,良心过不去;扶吧,老人讹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在无人作证的情况下根本说不清楚。

社会是复杂的,人性也是多元的,很少会出现北大校长那样慷慨的言论:“如果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打官司有整个北大法律系帮你打,不要怕!”

不是人人都在北大,也不是人人背后都有靠山,在大多数情况下,人都是现实的动物。诚然,见义勇为是好的,但它背后的风险也是极大的,稍有不慎,可能就落入了高额赔偿的深渊。

倒不是说胡某峰的做法是错的,而是失度的,离开了衡量正确与否的标准,整件事就不能单单以对错来衡量。辩论界有一个著名的辩题“好心办坏事应不应该被批评”,这和胡某峰案件具有一定的契合度。

胡某峰本着好心,想要抓坏人,他也确实这样做了,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他抓捕小偷受到的表彰也是有目共睹的。可这一次,他就是做错了。

错的不在于他的好心,而在于他好心的结果。从客观事实来看。胡某峰就是用菜刀砍伤了一个举步维艰的母亲,摧毁了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纵使他是出于好心,也要为菜刀从他手上落下的那一千钧时刻付出代价。

由于案件发生在见义勇为中,防卫过当行为按照故意伤害、过失从轻论处,胡某峰并没有受到牢狱之刑,但确确实实需要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他对那个被伤害的家庭所犯下的过错。

对曾某而言,她过的确实艰难,但生活艰难不是她偷偷摸摸盗窃的理由,更不是她挟持一颗见义勇为的好心、磨灭世界上千千万万善良的借口。

如果她没有在那个夜里偷偷潜进工地,如果在被发现之后立马扔下钢管离开,后面一系列的不幸也不会发生。然而已经发生的事故无法挽回,能做的只有尽可能修正每一个现在。

随着《民法典》出台,一系列复杂纠纷的化解标准正在进一步规范,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势必是司法的底线,不让每一个好人心寒也是不日的现实。

到那时,必定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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