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告子女赡养费一般是多少—父母告子女赡养费要什么手续
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法定义务。
那么,赡养费应该给多少呢?是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公式呢?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父母已经年过七旬,身体多病,需要人照顾。李先生和王女士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每月给李先生父母1000元作为赡养费,并且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都会给予一些慰问金和礼品。

李先生父母对此表示不满意,认为1000元远远不够他们的生活开支和医疗费用,要求李先生每月至少给3000元,并且要求王女士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
李先生和王女士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不愿意增加赡养费。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李先生父母将李先生和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合理的赡养费。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主要的争议点:
一、赡养费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二、儿媳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款说明了两个条件:
一是被赡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二是子女必须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满足,那么被赡养人就没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那么什么叫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呢?
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为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生活困难是指没有固定或者足够的收入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李先生父母已经年过七旬,身体多病,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但是他们是否生活困难,就需要考虑他们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
如果他们有退休金、养老金、积蓄等收入,或者有其他子女、亲友的赡养、资助,那么他们就不一定算是生活困难。
如果他们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
什么叫做不履行赡养义务呢?
一般来说,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没有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赡养、扶助和保护。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还包括经常看望父母、关心父母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帮助父母处理日常事务等。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每月给李先生父母1000元作为赡养费,并且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都会给予一些慰问金和礼品,可以认定为履行了经济上的赡养义务。
但是他们是否履行了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就需要考虑他们是否经常看望李先生父母、关心李先生父母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帮助李先生父母处理日常事务等。
如果他们做到了这些,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为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做到这些,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为不履行赡养义务。
那么什么叫做协助配偶履行直接赡养义务呢?
一般来说,协助配偶履行直接赡养义务是指儿媳或者女婿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支持配偶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例如,在经济上,儿媳或者女婿可以同意配偶将一部分收入或者财产用于赡养父母,或者自愿给予父母一些经济援助;
在生活上,儿媳或者女婿可以陪同配偶看望父母、关心父母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帮助父母处理日常事务等;
在精神上,儿媳或者女婿可以尊重父母的意见和选择、维护父母的尊严和权益、与父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等。
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做到了这些,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为履行了间接赡养义务。如果儿媳或者女婿没有做到这些,甚至阻碍配偶履行直接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为不履行间接赡养义务。
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不履行间接赡养义务,那么公婆是否有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公婆,有要求子女的配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款说明了两个条件:
一是被赡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二是子女必须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被赡养人就有要求子女的配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子女的配偶就相当于承担了直接的赡养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赡养费的数额是否存在法定标准?
不存在。
赡养费的数额应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儿媳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应该。
儿媳对公婆负有间接的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间接赡养义务,并且公婆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那么公婆有要求儿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