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超过三次就拘留,报警3次就能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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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超过三次就拘留,报警3次就能拘留吗

2018年8月15日上午,我老婆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有两个殴打我们!你们赶快过来!”当时我正被楼上的邻居王某春和他的儿子王某猛烈的追打和拳打脚踢。

报警超过三次就拘留,报警3次就能拘留吗

8:59:11父子两人开始殴打我

8:59:11局部

8:59:14我退后继续被父子两人围攻

8:59:15我被父子两人逼到墙角

8:59:16我从墙角转身退后,父子两人继续追打我

8:59:17我退到马路中间,父子两人继续向前围攻我

8:59:18王某春挥拳击打我,我没有对其还手,向后(监控盲区)退后躲避

8:59:19我退后(到监控盲区),王某春继续追打我

8:59:22王某春在盲区殴打我,其子抬脚踹我

王某春父子两人在监控盲区殴打我,我从监控盲区退跑出来,父子两人继续追打过来。王某春这时又穷凶极恶的对着站在一旁的我老婆连击两拳:

8:59:24我从监控盲区退跑出来,父子两人继续追打过来,王某春穷凶极恶,对我老婆当胸一拳

8:59:25王某春第二拳打向我老婆脸部,被我老婆向后一闪躲过

这时,隔壁单元两位好心的女邻居出来拉架。父子两人不顾邻居劝阻,继续猛烈的追打我。我对王某春的儿子有所还击,但对王某春两次拳击我,我都没有还手,而是连续退后站到马路牙子上,王某春还是再次追击过来,还要动手,我才对王某春还击一拳。

8:59:31王某春拳击我

8:59:33王某春儿子王某跳起来踹我,我还击其一拳

8:59:37王某春继续对我猛击一拳

我退后到马路牙子上站住,王某春继追到我跟前还要动手,其子在地上试图找石头攻击我

8:59:38我还击王某春一拳,王某春的右拳也同时打到我的脸前

这是从王某春父子两人开始殴打追打我,我连续跑到隔壁单元门口,极短暂的28秒中,我对王某春唯一一次还击。

我还击王某春一拳后,王某春立刻就指着我说:“你记着,你打掉我四颗牙齿”。然后低头查看地面,弯腰右手捡拾一次,与其子主动、坦然的走了

8:59:50王某春弯腰右手捡拾一次的地点

然后王某春与其子走开,后王某春右手放入裤兜内

大约10多分钟后,辖区公安机关六名警察出警来到现场。王某春告诉警察:“他打掉我四颗牙”警察问他:“打掉的牙呢?”王某春说:“都掉地上找不到了”

十多分钟后,六名警察出警到现场

后来,其子王某先行离开现场警察,进入住所楼道内不见了王某春在其子进入住所楼道后,才离开警察,返回到被我还击一拳的现场然后做出走动寻找状,分别三次捡拾,后返回警察所在的我们住所楼门口

9:19:32警察出警后的第一次捡拾地点

9:19:36第一次捡拾后,还回头再看向刚刚捡拾过的地点

9:19:47警察出警后的第二次捡拾地点

9:19:50警察出警后的第三次捡拾地点

这是王某春事发时和事发后警察出警期间一共四次捡拾的时间和地点示意图。示意图所用截屏是事发前的监控截屏

但是,做完三次捡拾后,王某春回到我们住所楼门口附近,王某春并没有与警察接触,向警察出示其“掉到地上都找不到了”,后来又找到了的“牙齿”,而是闪身进入住所楼门内,20秒后,王某春从楼道内再次出来,手里拿出四颗牙齿。

9:20:14王某春走近楼门口

9:20:15王某春走向楼门口方向

9:20:16王某春闪身进入楼门内。20秒后,王某春从楼门内再次出现在楼门时,手里拿着四颗牙齿

关于王某春四颗牙齿神奇的来源和找到过程,以及王某春四次捡拾与其自称被我打掉了其四颗牙齿的关系,和王某春如何找到其自称被打掉,而掉到地上都找不到了,后来怎么又找到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和一审判决书所引用采信的证据材料中均没有任何调查记录。

而事发当天,办案人员既没有向我问起是否看见王某春有四颗牙齿脱落,也没有向王某春之外的人,如王某春的儿子,当事人我的妻子做此类询问。王某春在公安机关的“被害人陈述”,除了一句“打掉了其4颗牙齿”,却没有任何具体的事实与细节。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办案机关在没有查明任何具体事实的情况下,直接派警员陪同王某春去烟台市口腔医院进行检查,烟台市口腔医院的主治医师G某随即做出王某春“31-42外伤全脱位(即外力导致脱落)”及“ct示:31-42牙槽窝空虚(即牙齿缺失形成的空洞)”。

因案卷所附王某春医疗诊断资料和伤情鉴定证书材料中,并没有王某春的ct检查影像资料,我和辩护人申请调取其ct检查影像的申请也没有被法庭批准,因此王某春是否确实做了ct检查,以及该“ct示:31-42牙槽窝空虚”的结论是否是确由其ct检查影像得出的客观、真实结论,无法得到证实。且ct检查影像资料应当当庭出示和接受法庭质询,而绝不应在医疗诊断资料和伤情鉴定证书材料中缺失,该结论显然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而“牙槽窝空虚”到底是“新鲜牙槽窝空虚”,即新鲜牙齿脱落形成的空洞,还是“陈旧牙槽窝空虚”,即陈旧脱落形成或新近发生过牙齿脱落形成的空洞,因没有ct牙片来进行客观验证,而无法得到证实

但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和烟台市公安局的法医,还是依据王某春的医疗诊断结论,先后做出“王某春31、32、41、42牙齿外伤脱落,31-42牙槽窝空虚,人体损伤程度伤情一级(法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鉴定结论。我因此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本案一审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和我的辩护人提交的要求王某春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的申请被批准,王某春因此“出庭参与诉讼(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庭上,关于王某春四颗牙齿如何脱落、如何找到,王某春回答我和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有如下一段问与答:

王某春当庭陈述一

王某春当庭陈述二

王某春当庭陈述三

王某春当庭陈述四

王某春当庭陈述五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给我的本案的《法庭审理笔录》复印件第6-7页对以上内容的记录仅按照审判长总结以后的内容记录,其记录内容如下:

《法庭审理笔录》第6页简要记录的王某春的当庭陈述一

《法庭审理笔录》第7页记录的王某春的当庭陈述二

这就是王某春在法庭上对于其四颗牙齿脱落和找到过程的“被害人陈述”,这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规定的“被害人陈述”,是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调取的,作为附卷重要证据,记录了事发全过程和警察出警处置的全过程的两段当庭播放的现场监控录像记录的王某春在事发当时的一次捡拾以及警察出警后的三次捡拾,对比王某春当庭关于其找到其四颗牙齿多次“找”和“最后把四颗牙齿都找到了”,又说“吐在手上三颗”陈述内容的矛盾,《法庭审理笔录》第15-16页记录的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如下

公诉人发表的关于第一段现场监控录像记录的事发过程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的关于第二段现场监控录像的意见

2019年12月,在我始终不承认我打掉了王某春四颗牙齿的情况下,一审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通知我的律师,要对我做出强行判决。我没有办法,为了不坐牢保住性命(患有严重高血压和糖尿病,在事发后因被王某春父子殴打,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住进心内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三天,在本案所有的笔录和法律文书中,对此严重后果都以“是疾病,与本案无关”而不被做任何记录,如果坐牢,严重后果可想而知),不得不对法庭的“调解”做出妥协和让步,达成所谓的庭外和解协议,向王某春支付了十万元巨额赔偿金后,我在2019年12月20日被一审法院“从轻”判处一年管制刑。

王某春在公诉机关提取公诉后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019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前王某春收到我十万元巨额“赔偿金”收条

关于王某春四颗牙齿到底从何而来,四颗牙齿事发时或事发后如何脱落、脱落何处、何人所见,王某春何处、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取(掉落口内吐出或掉落地上捡起),王某春在事发当时和警察出警后的四次捡拾行为到底与其自称的被我打掉四颗牙齿有何关系?以及王某春在法庭上关于其四颗牙齿脱落和找到过程的陈述,到底是“满地在那儿找,最后把四颗牙齿都找到了”属实,还是“打了以后三颗吐在手上”属实,一审法庭没有给出结论,也不在判决书中做任何记载。对我和我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春存在做出虚假陈述和伪装捡拾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一审判决书完全采信了公诉人提供的六项证据。一审判决书第3-4页采信的6项证据如下:

一审判决书第3页证据1-3

一审判决书这3项证据中,被害人王某春的陈述内容,关于其四颗牙齿被我打掉,仅有“打掉了其4颗牙齿”,而没有掉落何处,何人所见,更没有王某春庭审所讲的“满地在那儿找,最后把四颗牙齿都找到了”或者“原先嘴里有三颗”“打了以后吐在手上”的任何内容。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证据2,王某春儿子王某的证词(即事发当天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作为王某春的儿子,其事发当时和事发后始终与王某春在一起,对于自己的父亲王某春是否有牙齿脱落,是否看见过王某春自称吐在手中的三颗牙齿,王某应当是最具有目击证人资格的证人。但是,其证言中却仅有看见其父亲与邻居厮打在一起的这一内容。更没有看见王某春一审庭审所称吐在手上三颗牙齿任何内容。

其子最具证明力的证言本身不仅不能证明王某春有四颗牙齿脱落,反而证实王某春根本就没有四颗牙齿脱落的情节发生。这与事发时或事发后王某春根本没有四颗牙齿脱落,两段现场监控录像的记录证实,王某春事发后直至警察出警都没有一次试图擦拭血迹的动作(如果四颗牙齿被突然打掉的话),其白色的短袖上也没有半滴血迹的事实,是可以相互印证一致的。

再看一审判决书采信的另外三项证据:

一审判决书第3-4页证据4-6

从一审判决书采信的证人证言身份和关系可以看出,尽管当事人有我本人、有我的妻子、还有拉架的两位邻居,都是目击证人,但是,司法机关采信的证人却仅有王某春一家人:王某春本人、王某春的儿子、事发后警察已经完成现场调查才赶到现场试图多次动手要打我的王某春的妻弟曲某德。这家人在烟台真的时很牛逼啊!

而王某春的妻弟曲某德,因试图多次动手打我,在我强烈的要求下,2018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其被传的笔录,也成为证实王某春有四颗牙齿被打掉的证言。但一审判决书引用的曲某的证言中曲某德看见王某春手里拿着几颗被打掉的牙齿”,却是篡改伪造的内容。我至今无法理解,一审审判人员为何故意篡改、变造、伪造证据?

《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记录的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曲某德证词的原文如下:

《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记录的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曲某德笔录的原文

原文“姐夫王某春告诉他邻居将其牙齿打掉了好几颗”,被篡改、变造、伪造为“并看见王某春手里拿着几颗被打掉的牙齿”。

而记录了事发全过程和记录了出警警察出警处置期间王某春三次捡拾,时长近25分钟,是最根本最直接的证据5-两段现场监控录像,一审判决书仅取取了“被告人王XX拳击王某春面部”这一个瞬间,其余全部记录,都以“”字全部隐瞒。

一审判决书还伪造了我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而将我和辩护人合计近万字的无罪辩护意见内容(不包括正当防卫部分)全部隐瞒,还将辩护人明确要求法庭对我做出“无罪判决”,却以“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xx免于刑事处罚”,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公然非法篡改为有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还存在书记员拒绝签名,而是由判决书文本打字人员员记为“代”,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其还是合法有效的判决文书吗?

一审判决书书记员应当签名,却不签,而是(代),为何“代”?谁“代”?违法!

至于两级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是本案给我定罪的唯一一项直接证据。既然鉴定意见说:王某春31、32、41、42牙齿外伤脱落,那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公诉机关,两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查明鉴定意见所称的王某春31、32、41、42外伤脱落的四颗牙齿,事发时或事发后脱落何处,何人所见,作为物证和伤情鉴定送检检材的四颗牙齿来源何处,其是否就是王某春本人的牙齿,其是否就是王某春自称被打掉落而口内缺失的31、32、41、42齿?其是否是虚假物证?

在一起涉及到当事人可能因为故意伤害罪而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巨额赔偿金的严重刑事案件中,如果公检法三级机关连这一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查明,而仅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未经查证属实、甚至连ct检查影像都不敢附卷和当庭接受法庭质证,四颗牙齿这一物证和送检检材,既未经依法勘验提取,也未经任何当事人和证人辨认,就这样仅仅依据已经被王某春当庭虚假陈述和两段现场监控录像记录的王某春的四次捡拾行为证实为结论虚假的两级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就认定王某春向公安机关控告我打掉其四颗牙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难道不是太过于勉强了吗?

至于王某春在警察出警后,做出三次虚假佯装的捡拾后,进入住所楼道内拿出的四颗牙齿,到底是其本人从它处拿来,还是有人帮助其从家中拿来,我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中,已经提交了非常清晰的线索和证据。只要公安机关肯进行调查,不枉不纵,那就一定会水落石出。

我多年来不断的申诉和控告毫无结果,我在今年6月山东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我向巡视组邮寄了实名控告信,并提交了非常完整详实的证据材料。但是我的控告信转到芝罘区人民法院和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后,上述两部门分别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后,就再也没有下文。

我在2023年7月12日通过拨打烟台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向烟台市公安机关报案。我以王某春捏造四颗牙齿被我打掉的虚假事实、在警察出警后佯装虚假捡拾伪造现场、以事发后从它处拿来的陈旧牙齿冒充新鲜脱落牙齿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物证、当庭作伪证、虚构四颗牙齿掉落和找到的虚假情节,对我进行刑事诬告陷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诬告陷害罪,且造成严重后果;

并以其捏造四颗牙齿被我打掉的虚假事实,索取我十万元巨额赔偿金,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有其它严重情节(诬告陷害),误导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办案,并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涉嫌严重犯罪,到属地派出所向公安机关当场报案。

从7月12日报案当天,公安机关从最初的“不受案、不接受报案材料、不进行报案登记、不出具报案回执”,到经过反复沟通后,在2023年7月18日、19日接受了我的报案材料,出具了报案回执,但最终还是做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而我向芝罘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后,芝罘区公安分局任然做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决定。

我继续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现在,烟台市公安局没有再简单粗暴的做出“没有犯罪事实,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决定,而是给出延期复核通知书。告知我“案情复杂,延长三十天复核”。

我对烟台市公安局慎重对待本案表示感谢!

我期待烟台市公安局的最后复核调查结论和对我报案是否进行刑事立案的决定。无论如何,王某春四颗牙齿的真实来源必须查明。这是任何一级办理过本案的司法机关以及目前办理我报案的公安机关,都不应回避的法律职责。

至于本案的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实王某春有四颗牙齿被打掉,而有大量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春捏造事实,对我进行刑事诬告陷害而涉嫌严重犯罪,明知我是清白无罪的,却坚持认定王某春控告我打掉其四颗牙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对我做出有罪认定、有罪判决。无论背后是什么原因,难道他们真的一生都不会哪怕有一次内心的些微不安与自责吗?

我选择不信!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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