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人接到家里赡养不给钱可以吗—一个子女把老人接走不叫其它子女探视他围范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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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老人接到家里赡养不给钱可以吗—一个子女把老人接走不叫其它子女探视他围范法律吗

“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老人都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家里的财产只留给儿子,因此,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很多出嫁的女儿也都认为那是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

但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

出嫁的女儿不管能否分得娘家的财产

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把老人接到家里赡养不给钱可以吗—一个子女把老人接走不叫其它子女探视他围范法律吗

案情简介

祝老太太今年86岁,育有一子三女,已在某敬老疗养院养老近五年。祝老太太到敬老院养老之前一直与儿子李甲共同生活,由儿子李甲负责照料生活起居。因祝老太太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李甲在征得祝老太太同意后将其送入疗养院生活。

住疗养院需要每月支出5000元左右的费用,这笔费用的一部分是从祝老太太本人的社保养老金开支,剩余部分约2500元则由儿子李甲支付。

今年,李甲退休了,收入锐减。由于李甲夫妻俩都是退休人士,收入来源有限,眼看着凭一己之力难以负担祝老太太疗养院的费用,就电话联系了姐妹李乙、李丙和李丁要求平均承担除母亲社保外的其他费用。

接到电话的三姐妹商量后认为,三姐妹皆已退休,除退休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赡养母亲;且母亲祝老太太“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较重,一直倾尽全力帮助儿子李甲成家立业,还在入住疗养院之前将名下的老房子以低价买卖过户给李甲,将退休工资卡也交由李甲保管,正该由李甲赡养。三姐妹也表示,作为出嫁女对母亲该送的礼节、尽的孝心不会少,但给母亲养老就应该是儿子李甲的责任和义务。

父母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都给了儿子

女儿就可以以此为借口

不给父母养老吗?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也就是说,祝老太太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当然是包括了自己的三个女儿的。

以上述案件为例

我们可以对常见的赡养问题误区

进行分析说明

李甲是唯一的儿子,其余姐妹均已出嫁,是否仅只有李甲承担赡养责任?

显然是否定的,民法典规定老年人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成年子女是不论男女的。

如老年人只对其中一个子女提出赡养要求,而对其他子女没有提出赡养要求是否可以?

是可以的,实践中多子女的家庭,个别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可只对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提起诉讼,相应的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只承担其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如有5个子女,仅起诉一个子女的,该子女仅需承担法院认定赡养费的五分之一。

老年人自有收入可以完全支付其养老开支的,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看:假如老年人仍有劳动能力,且其劳动(力所能及的)收入足以支付其养老费用,其子女可以不支付赡养费。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其他方面也是极其重要的。假如老年人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即使其养老金或存款等足以支付其养老费用,也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老年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其中的一个子女,是否受赠予子女就应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他的权利,与子女的赡养义务无关,即使老年人将财产赠与其中的一个子女,也不意味着其他子女就不用履行赡养义务。

总之,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则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一般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丁兰司法所,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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