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
不久前的7月17日是“世界表情包日”,由Emoji搜索引擎创始人杰里米·伯格(Jeremy·Burge)于2014年提出创立。“表情包”的含义是指带有图片的表情,在移动互联网时期,人们以当下热门的明星、动漫、影视截图等为素材,或配上文字,用以表达特定的情感。
您的一天中发送了多少表情包?有研究显示,全世界每天通过通讯应用发送的表情符号数量达到60亿以上。我国每日约发送6亿次表情包,其中每天使用表情包不足10次的用户只占总用户数的20%。线上交流中,表情包的存在不仅缓和气氛,弥补文字交流等表情、肢体语言等信息缺失的不足,甚至成了一种新的流行文化,蕴含着巨大商机。
然而,表情包的制作、使用过程中,稍不留神就可能侵犯到别人的权益,让自己陷入纠纷甚至官司中。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解读表情包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解读
不当制作、使用真人形象表情包,或构成对肖像权等权利的侵犯。
2016年风靡网络的“葛优躺”表情包便引发了超过500起官司。“葛优躺”是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角色纪春生的一个典型形象,在网友的二次创作下走红,成为热梗。然而随后几年,葛优将相关企业诉至法庭,均以涉案企业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为案由。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
例如,在葛优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案中,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以“葛优躺独家教学”为名的内容,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其中一张为葛优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其余图片大多为《我爱我家》剧中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图中和图下文字内容为对“葛优躺”的描述和渲染。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
葛优认为,“艺龙旅行网”擅自加工、使用葛优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消费者误以为其与“艺龙旅行网”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因此,葛优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艺龙旅行网”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索赔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共计7.5万元。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葛优躺”系列案件中,葛优胜诉率达99.6%。有542家企业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59.4392万元。
《民法典》生效前,侵犯肖像权有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而此处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前者指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公开表示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后者指肖像权人虽未明确表示,但是可以根据事实推断其默示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例如,2016年“洪荒少女”傅园慧走红后,不少商家将其夸张可爱的表情制成表情包用于营销。若傅园慧已知商家使用其肖像,但不表示反对或起诉,则推定其为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是指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使用或其他用途。
然而,《民法典》生效后,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条件,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即不管是不是商业使用,只要未经当事人同意,都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例如,和好友“斗图”时,使用擅自制作的他人表情包,尽管不为营利,仍有肖像权侵权之嫌。
但是,在以下五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无需他人同意。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除了真人照片外,自己依照真人绘制的表情包,如果能识别出对应的某个现实生活人物,未经其同意亦有可能侵犯肖像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在《人格权法》一书中,将肖像分为写实肖像和漫画肖像两种。其中漫画肖像以艺术夸张的方式再现人物形象,有些能够清楚地反映出肖像权人的主要容貌特征并足以让他人辨认出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则也应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也包括肖像利益维护权。以侮辱或是丑化等方式制作他人表情包的行为侵犯肖像利益维护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是制作、使用表情包用于诋毁、诽谤,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未经他人允许,不可以随意制作能识别出他人形象的表情包,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了真人表情包外,使用二次元创作的虚拟形象表情包也有侵权风险。月发送量超百亿次、有表情包巨头之称的“蘑菇头系列”的权利人便针对数家公司走上了维权之路。
“蘑菇头系列”表情包发表于2013年,以其形似蘑菇的发型、灰色上衣与黑色背带裤的穿着为网民所知。2015年,其作者和著作权人广州蚊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自愿登记,并于2018年授权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蘑菇头系列”表情包
数家公司随后被起诉。这些公司或者是在产品上印有相关图片、或是在推文中使用了相关表情。例如,在2022年宣判的青岛一公司被诉侵权一案中,被诉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图片,法院经当庭比对,认定该图片和案涉权利图片“蘑菇头系列”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为,被诉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推文中使用了一张蘑菇头表情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处被诉公司赔偿蘑菇头表情包代理公司叁次元1500元。
前述“葛优躺”等基于影视剧照制作的表情包,不仅仅涉及肖像权的侵犯,亦有著作权侵权可能。菠萝电视台便将厦门爱图公司告上法庭,因后者将其明星真人秀节目截取动态片段,用于其微信小程序“表情包制作生成器”。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影视剧截图、片段是经过电视台特写镜头处理、创意剪辑编排的,对节目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应当延伸至此类画面或片段。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图公司侵犯了菠萝台对作品享有的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5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络提供权利人享有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络传播权行为。
但我国法律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如下。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回看“蘑菇头”案,被诉公司提出的若干抗辩理由并不符合上述13法定“免责”的情形,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正常使用平台提供的各类表情包,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这是因为微信等社交平台拥有一些表情包的版权,并基于用户协议中的授权免费向用户提供使用。
此外,由于用户协议一般会对使用前述表情包的范围与方式做出限定,还需注意,在未获著作权人允许时:一是不能对这些表情包进行随意修改、二次创作,二是不能跨平台使用,比如从微信聊天中下载表情,发布于微博或用于公众号文章、企业宣传等,不然就可能构成侵权。
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随意将他人制作的表情包用于商业宣传等。
对表情包进行二次创作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谨慎跨平台使用表情包。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依靠表情包“作证”,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0万余元借款。
原来,小李曾向原告王女士前后借了100万余元,小李签下借条。承诺将连本带息归还。在微信聊天时,王女士对小李说:“小李,到今天我借给你刚好100万,你也算是百万富翁了,买点螃蟹庆祝庆祝!”小李回复以点赞和拥抱的表情。然而没过多久,小李突然去世。王女士与小李家人协商无果,巨额借款无人偿还,故王女士将小李一家五人诉至法院。王女士提供的6份借条经法院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小李所发送的点赞和拥抱的表情,实际确认了其向王女士的借款事实。法官表示,表情符号在互联网社会里的普遍使用,让它已不再单单承载传递着个人的情绪,而更在数字社交中具备着相应的意思表示,如对对方观点、所陈述事项的确认、否认、质疑等实际含义。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然而,相较文字,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所以,对于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律师表示,判定表情包的含义,首先要结合发表情包时聊天的内容和语境来决定,其次要看公众对这个表情包的普遍认知。
表情包也可作为法庭证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尽量避免使用表情包进行模糊表达。
四、结语
未经他人同意,不可以随意制作、使用能识别出他人形象的表情包,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将他人制作的表情包用于商业宣传、对表情包进行二次创作等也都需经过著作权人允许,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免责情形。在利用影视剧截图制作表情包时,需获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此外,应谨慎跨平台使用表情包。合法制作、使用表情包,既是对他人的人格、劳动成果的尊重,又是对自己正当权益的保护。但广大网民无需就此“因噎废食”,朋友之间日常善意的闲聊、“斗图”、转发,因其频率较低、传播范围极为有限,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图源网络)
参考文献:
1.吴梦真:《不当使用表情包也会引发法律问题?看看专家怎么说》,载公众号《新京报》,发布于2023年7月18日。
2.《你发的“蘑菇头”表情包,可能侵权了!|说·法 原创 融媒体编辑部》,载公众号《法治日报》,发布于2022年10月12日。
3.许于静、杨帆:《小思说法|表情包变成“侵权包”?快发给你爱斗图的朋友!》,载公众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发布于2023年1月9日。
4.《提醒!这样的"表情包"不能随便发,可能会犯法》,载公众号《科普中国》,发布于2021年2月19日。
5.戴先任:《聊天回“OK”成被告,表情包也要有张“法治脸”》,载公众号《新京报》,发布于2023年6月26日。
6.《借款人去世后家属不认账法院以两表情包确认百万元债务归属》,北大法宝(CLI.CR.501986990),发布于202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杨文青
文字编辑:刘承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