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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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一夜暴富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但天上不会掉馅饼,一旦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可能伴随着的是骗子们精心设计的陷阱。即使不是陷阱,最后的结果一定不容乐观。这一点在梁丽的身上得到了验证,她就因为见到了一个“馅饼”差点坐牢。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梁丽是河南开封人,1969年出生的她既没有学历也没有技能,因此只能够靠劳力吃饭。2005年梁丽来到充满机遇的深圳打工,并且有幸成为深圳机场的一名清洁工。机场清洁工相比于其他清洁工,工资要高出不少,梁丽每个月都能够拿到3000多元,靠着收集打火机,一个月下来能赚4000左右。

但是在2008年12月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她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中。警方接到通知,有人在深圳机场丢失了一箱黄金首饰,这些首饰的总价值大约在300万元左右。很快警方便调出了机场的监控摄像,监控显示机场清洁工梁丽在下班时带着一个纸箱子回家。

因此警方将梁丽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立刻来到梁丽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被抓后的梁丽表示非常无辜,她声称涉案纸箱是被遗失在垃圾桶边,她以为是没有要的垃圾这才带回家准备拿去出售。

但是经过警方调出监控发现,纸箱的所有者在离开纸箱仅仅一分钟后,梁丽就带走了纸箱。与她所说的,以为是旅客不要了才带走的情况不合。其次梁丽在翻看了纸箱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上交,而是将涉案纸箱带回了家中。

最关键的是,警方来到梁丽家中后,曾经询问过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一个纸箱,梁丽第一时间矢口否认。即使警方对其进行了20分钟的劝说,她依旧坚称自己没有发现任何纸箱。直到警方从她的床底下发现了涉案纸箱,她才被迫承认,

因此公安机关怀疑梁丽有盗窃嫌疑,检察机关也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梁丽。曾经的清洁工,一转眼就成为了罪犯。随着梁丽被捕,网络上也掀起了讨论热潮,关于梁丽究竟是“偷”纸箱还是“捡”纸箱,网友们各抒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要想构成盗窃罪,其客体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而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能够被移动,且属于他人财物。

案件涉及的客体对象就是纸箱以及纸箱内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饰品。很显然,纸箱内的黄金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财物,因此梁丽的行为满足客体要件。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同样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因此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案件中梁丽的行为,究竟是属于盗窃,还是光明正大地拿东西,或许是判断她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重要因素。

要知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涉案金额或者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围。

因此如果梁丽被判定为盗窃罪,那么等待她的将是无期徒刑。好在最后纸箱的所有方选择不追究梁丽的责任, 而检察机关最后也已证据不足,认为梁丽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而纸箱所有方以及不追求责任,那么梁丽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这起案件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却给司法机关做出了警醒。在案发后,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梁丽,导致她受到了社会的舆论影响,有关部门也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综上所述,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实质正义的初衷。也不能受到舆论的“干扰”,而是应该公开透明的处理案件,直面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信任法律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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