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与留置的区别;审查调查和留置的区别
10月7日,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什么人需要被立案审查调查?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有区别吗?
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都与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紧密,两者在适用范围、审查调查措施方面有较大区别。
1、在适用范围上有区分,立案审查即纪律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立案调查即监察调查,适用于政务案件。简单理解就是一个是对党员,一个是对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但在我国,绝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员,因此,两者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交叉重合。
2、在管辖原则上有区别,立案审查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立案调查按照分级负责+地域管辖原则,这里涉及到的主要体现在上级部门派驻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违纪违法。
3、在审查(调查)措施上有区别,《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审查调查中列明“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留置…”,在其他章节中仅对谈话、查询、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等措施明确了要求,而《监察法》第五章中列明的“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未作过多说明。同时明确“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只违反了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党员,不能采取讯问、留置等调查措施。
综上,如果被调查人系党员领导干部,其职务违法行为必须违纪,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重合。如果被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则只能对其立案调查(监察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适度区别,有利于精准监督执纪、调查处置,也有利于保护被审查人、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