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网自查报告,金融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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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辖内各银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

根据《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工作方案》 (京规自发〔2019〕337号),北京银保监局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立“总对总”专线对接工作机制,北京银保监局统筹辖内银行通过“金融专网”与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对接,支持双方业务数据推送、信息查询等功能。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专网”搭建和运行工作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 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诺函签署要求

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各银行在接入“金融专网”前,应认 真落实《承诺函》(见附件1)要求,并将签署好的《承诺函》 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北京银保监局。

二、业务办理要求

(一)整体要求

经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试点 银行共同努力,通过“金融专网”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模块的 业务需求文档、接口文档等已确定,且已通过“金融专网”沟通 联系机制实时向各试点银行发布、更新,请各银行按照有关工作 进展要求及时有序开展系统开发、联调联测、上线运行等各项工 作。

(二)主动查询功能相关要求

通过“金融专网”开展主动查询分为贷前查询和贷后管理查 询。各银行应建立查询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建立 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科技安全保障规定。

1、贷前查询

在不动产权利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其提供的“不动产 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证号”信息进行查询,系统可显示抵押权 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行政限制的详细信息。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要求(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整体要求、授权书内容要求、查询范围)见附件2。

2 、贷后管理查询

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查 询。对于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查询取得的信息明细与前述贷前 查询相同。对于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存量在押不动产,查询取 得的信息不包括抵押给其他机构的抵押金额信息。

(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工作要求

各银行按照有关工作进展要求、根据接口文档开展系统开发 工作,待系统上线运行后,根据查询不动产业务信息、录入业务 申请信息、上传影像提交申请、纸质材料移交等步骤办理不动产 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和注销业务。

(四)放款要求

抵押权首次登记登簿完成后系统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 子证照,银行可凭《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或登记结果启动 放款程序.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各银行应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银保监 局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各银行应建立行内“金融专网”业务管理体系,确保业务 操作依法合规;建立行内“金融专网”技术管理体系,确保信息 科技安全.信息系统通畅。

3、各银行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 全保密工作。

附件:1.《承诺函》

2.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附件1

承诺函

北京银保监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关于加强便民利企 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J42号)要求,健全“互 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规则,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 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我单位申请通过“金融专网”办理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相关查询(主动查询、接收推送信息)、 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业务,承诺将依法依规 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承诺如下:

一、整体业务管理方面

(一) 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银保监局和北 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相关规定。

(二) 通过“金融专网”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相关查询(主动查询、接收推送信息)、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均视作我单位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真实意 愿表示。

(三) 建立行内“金融专网”业务管理体系,制定业务 操作管理规定。一是对不动产权人身份进行核对。采取必要 的手段对不动产权人进行核实,身份验证标准原则 上不能低于目前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标准。同时,确保收取

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是加强“金融专 网”用户权限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双人操作的岗位制衡机 制,对相关岗位权限人员进行名单制管理,并设置签署保密 承诺等风险控制措施。三是对“金融专网”使用情况建立台 账管理、定期检查机制。四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配合北京 银保监局与市规自委做好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工作。五是 采取其他必要的业务风险防控手段,确保本行依法合规通过 “金融专网”开展各项业务。

(四)建立行内“金融专网”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科技 安全保障规定。一是禁止将“金融专网”以任何形式接入互 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二是从网络架构、网络故障处理、网 络维护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服务器与客户端安全管理等方 面做好行内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三是从机构管理、用户管理、 权限设置管理、定期排查要求等方面做好行内系统操作权限 管理。四是从日志管理、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业务办理对象 管理等方面强化风险防控手段。五是在确有必要时使用第三 方辅助完成系统开发维护、数据传输等工作事项的,应当妥 善履行对第三方的选任、监督等义务,确保第三方严格遵守 有关规定,并对第三方违反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承担 责任。六是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手段,确保本行依 法合规通过“金融专网”开展各项业务。

二、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方面

(五) 在贷前环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已取得不动 产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并核对不动产权人。书面 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且只能接 受拟在本行申请相关贷款的客户之查询委托。

(六) 在贷后环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仅可对本行 在押不动产登记状态进行查询。明确贷后环节查询的频次、 用途等要求,防止滥用查询权限。

(七) 在发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申请前,本行 已经完成相关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手续,且已对不动产登 记信息进行核实。通过网上查询登记簿记载信息、检验不动 产权证书防伪措施等手段确认不动产登记信息真实、不动产 权证书有效,必要时到登记查询窗口现场核对。

(八) 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时,仅可针对 本行在押不动产发起抵押权注销业务申请。

(九) 按照要求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纸质申请材料进行 核实,对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因提交虚 假.无效登记申请材料产生的法律责任。按要求录入不动产 抵押权登记申请信息,收集、扫描、上传申请材料,网上提 交材料内容与纸质申请材料应保持一致。网上申请与纸质申 请材料不一致的,以网上申请为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纸质 登记档案。

三、保密要求及其他

(十)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按照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依法合规使用不动产登记数据信 息,并采取北京银保监局及市规自委要求的保密措施及其他 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严防泄密。

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不动产登记数据访问权 限。我单位工作人员对其所获取或知悉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和 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 从事一切与不动产登记办理无关的活动。

(十一)对于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根据北京银保监局及市规自委要求开展跟踪管理 和服务,加强监督和保密检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实现良 性互动。

(十二)基于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业务保密事由, 非经数据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数据提供方所 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物品等脱离数据使用方之控制。

(十三)保证银行与北京银保监局之间“金融专网”通 畅,如有网络变更影响正常网络通讯,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 知北京银保监局及市规自委。建立技术沟通热线机制,及时 响应解决影响通过“金融专网”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 技术问题。如有影响业务办理和数据共享的重大变更应提前 告知北京银保监局及市规自委。

(十四)建立应急问题处理机制。因办理贷款业务和抵 押登记业务引起信访投诉、行政诉讼复议的,应配合监管部 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十五)我单位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有 权进行通报批评、暂停金融专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并追 究相关责任:

1.未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导致档 案缺失、遗失等后果的;

2.伪造、涂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4.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 料、登记信息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承诺内容的行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号:

金融许可证号:

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附件2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整体要求

1.通过“金融专网”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各银 行应建立查询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建立技术 管理体系,制定科技安全保障措施。

2.各银行仅能受理拟在或已在本行申请相关贷款的客 户之查询委托,查询针对的不动产应为拟抵押或已抵押给本 行的不动产,查询委托的委托人应该是不动产之产权人。

3.各银行应在查询授权书明确的有效期间、查询范围内 开展查询工作。

4.各银行应严格管理,经两名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启动 查询,如发现违规查询情况,将取消该银行有关权限,对当 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授权书内容要求

各银行应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尽量减少申请材料的原 则,结合本行业务开展实际,规划授权书签署形式、内容, 授权书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1.查询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到抵押权结束之 日止;

2.授权查询范围: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委托人 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查询范围为该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权 利状况信息、其他状况信息;

3.授权查询方式:通过“金融专网”开展登记信息查询;

4.委托人:产权人本人直接委托,不能转委托;

5.受托人:受托人只能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能 委托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查询。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

经过委托人授权后,在授权有效期及授权范围内,银行 可根据业务需要查询如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1.不动产产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

2.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不 动产登记信息。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情形;若存在,可查询相关信息的具体登记信息。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行政限制情形;若 存在,可查询相关信息的具体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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