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需要什么材料(经侦报案需要什么材料)
——“三个当场”制度的推行
作者:赵波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深圳卫视财经生活频道嘉宾律师
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我相信读这篇文章的人都有一个共识(因为有过共同的经历),曾经除了身上带着伤去派出所控告绝大部分会成功立案以外,其他非自然犯(就是老百姓懂不懂法都会认为这是在犯罪,反义词是法定犯。)几乎不可能立案成功。
笔者做律师近十年,专门办理刑事案件近五年,也经历大大小小的控告案件,大到近百亿标的额的房地产公司股东之间纠纷案、小到公司员工几万元的职务侵占案,有成功、有失败,酸甜苦辣咸都经历了,更为郁闷的是:成功了,很难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失败了,很难总结出失败的教训。就像阿甘说的:巧克力,咬下去之前,你不知道到底是甜的还是苦的。
但有一点必须承认,控告成功率低、很低、非常低。有的是材料送过去,根本没人收材料;有的是收了材料,如石沉大海;更为郁闷的是,我正在代理控告案件的一个客户,在控告刚刚进入实质阶段的时候,因为另外的案件成为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了,而我那个控告从启动到进入实质阶段花了小两年,如果控告早一些成功,刚刚说的另外的案件可能就不会发生。
但是随着2021年9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新进展。据了解,今年5月,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构建公安执法权力运行全流程、全要素管理体系作出全面规定,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切入点和有力抓手。
“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公安机关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深入推进受案立案改革,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案瞒案等问题
“改革受案立案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介绍,公安部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目前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均制定了配套实施意见,18个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件管理机构,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不规范问题。
公安机关推行“三个当场”制度,对于群众上门报案,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并全面公开“三个当场”制度内容及投诉方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安部层面已经非常重视立案难得问题,也在推出政策期望解决立案难得问题。作为一个一线办案的刑事律师详细给大家普及一下,作为控告人需要了解的一些程序性知识:
一.作为控告人一定要取得报案、受案回执
我曾经开玩笑的说《民法典》中出现最多的四个字是“书面通知”,但这四个字的含义不是你用一张打印好的A4纸签字交给对方,这里的“书面”二字是证明你通知过。那么这里的取得报案或受案回执也是证明你控告过。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健全接报案登记中明确: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作为控告人一定要关注案件的进展
普通老百姓担心案件虽然登记了,也有回执了,但是有没有结果?什么时候有结果?
根据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及时审查办理中明确: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三.作为控告人对刑事案件立案不成的救济途径
(一)救济的起点是控告人要获得《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的办案机关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曾几何时,这是控告人与公安机关最大的争议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这本不应当存在争议。
(二)常见救济途径
1.不予立案的复议措施
拿到前文说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要过多的遗憾,你的救济时间只有七天,而且没有遗憾的生活肯定不精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2.不予立案刑事复核措施
从笔者的经验看,复议的结果高概率是维持《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决定的,所以你需要锲而不舍的进行下一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 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从笔者的经验看,复议的结果大概率是维持《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复议决定的,所以你需要锲而不舍的进行下一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当然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 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也不是一定会成功的。
所以,下一篇再讲一个“新的”救济途径。

2021年9月19日星期日18:06 书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