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是关在哪里—监察调查的程序

作者:宋明亮
前文我们讲到,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留置对象。这里要注意,监察机关只是对依法管辖的公职人员88个罪名进行管辖,而检察机关则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侵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进行管辖。除此之外,还存在公安机关依法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探究监察机关办理留置案件的管辖规定,特别是互涉案件的管辖问题,有助于我们鉴别办案主体的合法性,从而奠定辩护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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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管辖案件并不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犯罪地管辖原则,而是采取分级负责制。《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分级管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分别对不同层级的违纪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处,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违纪违法犯罪人员,有利于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明确、界定清晰,有效避免过去纪律检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过程中的推诿扯皮、一事再查等问题。
这里要注意,监察机关调查的非公职人员行贿类犯罪因不属于党组织管理的对象,因此不在分级管理的范畴,一般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由基层监察机关管辖。但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依然要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辖。
还有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职务违法犯罪人员的管辖问题。比如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以及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和部分中央新闻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其行政职务由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下文任命,其党内职务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党组织下文任命。此类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管辖就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设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进行审查调查。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与地方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
监察机关查办留置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管辖,也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对于出现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多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或者调查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上级监察机关也可以提级管辖。
这里要注意,设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省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同级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下级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或提级管辖。这里要注意,被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发现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关于互涉案件的问题,《监察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互涉案件的处理原则,即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侦查机关予以协助。这里要注意,互涉案件仅限于主体同一型互涉,即同一主体既实施了职务犯罪,又实施了普通犯罪的案件。
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有分案办理和并案办理两种办理模式。分案办理是指以监察机关为主、侦查机关协助,分别对职务犯罪、普通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在调查、侦查终结前,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商沟通,确定并案审查起诉相关事宜,一般是移送监察机关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并案办理,是指经协商沟通,认为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或公安机关管辖的普通犯罪案件一并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监察机关一并办理,必要时可以请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比如,检察机关管辖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基本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交织等情形,此时由监察机关一并办理更为适宜。再比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办的 “保护伞”都是公职人员,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为了形成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合力,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背后“保护伞”的打击力度,此罪名也由监察机关在查办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一并管辖。
这里要注意,职务犯罪和普通犯罪并非同一主体实施,但犯罪事实之间有较强的牵连关系的事实互涉型案件不属于我们所讲的互涉案件。因其主体身份的不同,由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管辖,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互相配合,协同完成调查、侦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