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调整吗
转自:鲁法行谈
☑ 裁判要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安排,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为需要利用相关土地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落实。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151号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俩伟,男,1982年9月20日,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系汤景华之子。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靖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登杰,省长。
汤景华等16人诉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景华等16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2]289号)(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巨大影响,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行复不[2015]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安排,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为需要利用相关土地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落实。本案中,被诉批复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该批复未给再审申请人确定权利义务,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再审申请人因不服被诉批复而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汤景华等1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景华、邱爱东、池增国、汤文豪、陈传佺、吕咸文、张敏、邱靖玮、陈建国、陈春俤、陈善佃、袁国金、吕优福、陈红光、廖永华、郑振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觅
书记员 余艺苑
(裁判文书网发布文书日期:2019-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