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大事件,1月18日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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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大事件,1月18日大事

醉酒,并不能成为行凶的理由,很多人却因为醉酒,行凶伤人,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本案发生在河南洛阳,被告石某系85后,洛阳市洛龙区人

2021年1月20日晚上七八点,因杨某帮石某买电动车,石某购买二斤白酒喝肉食到杨某位于洛阳偃师的轮胎铺,请杨某喝酒,喝酒期间,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石某顺手拿起杨某家中的砍刀砍伤杨某的面部,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损,因杨某一直呼救,石某害怕被人发现,又拿砍刀朝杨某头上砍去,杨某用手臂遮挡,造成杨某手臂受伤,因杨某继续呼救,石某再次持刀砍向杨某脖子,在血液喷出后,杨某已无力呼救,此时,石某看到杨某仍有呼吸,便在杨某颈部拉了几刀,试图割断杨某的颈动脉。随后,石某将杨某拖到床上躺好,发现杨某还有呼吸,又在杨某手腕上割了几刀,事后,石某给杨某盖上被子,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面部,体表等多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多发创伤致中度休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月18日大事件,1月18日大事

2021年1月26日,石某投案,侦查阶段,其对用刀多次砍击被害人致其重伤的事实予以供认。

另据了解,石某曾有盗窃犯罪前科,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21年11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罪判处石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9.6万余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上诉,其称自己没有预谋,不是故意,其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其有病理性醉酒,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称,上诉人石某不是故意,属于故意伤害,石某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石某认罪,悔罪,原判量刑重。

本案中,石某酒后和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砍伤被害人面部后,害怕被发现而持续砍击被害人头部,颈部及手腕等要害部位欲致其死亡,后并未施救而离开,故意明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石某虽主动投案,但在一审审理时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其酒后行凶,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属于病理性醉酒,据此,石某因负刑事责任。

石某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再次持刀行凶伤人致被害人重伤,系累犯,人身威胁性大,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原判量刑并无不当。

2022年1月18日,该案经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来源: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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