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_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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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_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根据自己在业委会实际工作经验,结合最新的物业管理要求,提出设立监委会这个机构,并草拟以下条款。

第*章 监督委员会代表的资格和职责

第***条 结合本物业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监委会成员3名,自荐和推举相结合。监委会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推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超过2人,未当选监委会成员但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监委会候补委员,并在监委会委员出现缺额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为1人。

监委会任期和业委会任期相同,

监委会内部设组长一名,

监委会成员不领取津贴。

第***条 监委会成员资格要求

1、本小区业主;

2、无治安处罚及犯罪记录;

3、监委会成员配偶或近亲属非业委会成员,

监委会成员出现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监委会委员发生缺额时,从候补委员中递补(按照监委会成员选举得票排序)。

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书面提出辞职的,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1、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2、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5、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不常住本小区无法履行职责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

第***条 监委会职责:

1、督促业委会成员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但不干预业委会的工作;

2、代表广大业主督促业委会工作内容的合规(项目招标,财务审核等),可查阅业委会会议记录及业委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3、列席业委会重要事项讨论的会议(没有投票权,决定权);

4、提出针对某个业委会成员的不信任动议,经业主代表大会1/2(50%)以上不记名表决通过,取消该成员的资格,缺员由选举名额递补;

5、每一届业委会任期结束时,对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做出评价。

以上内容,供各位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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