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与一般诈骗区别;电信诈骗和普通诈骗量刑区别
【基本案情】(2022)辽0102刑初642号
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张*(另案处理)等在缅甸勐拉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有明确组织分工,分为聊天行骗组、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财务统计组。该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据统计,现已查明被害人23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王**犯等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全体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与其他同案继续退赔。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等偷渡至境外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或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本院结合各被告人参与时间、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在电信诈骗团伙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等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除具备传统诈骗的构成要件以外,必须是利用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与受害人是非接触性的,犯罪对象也是网络空间中的不特定对象。与传统的诈骗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成本的廉价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的连续性、后果的难以预测性和不可控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诈骗。
2011年,《诈骗解释》对电信诈骗作出了初步的定义,即“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并未对该类诈骗犯罪的含义、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明确了电信诈骗是使用技术手段的诈骗行为。
2018年,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电诈行为作出了定义性规定,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对电信诈骗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认为电信诈骗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从犯罪手段看,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号软件、非法改号软件、400电话捆绑转接技术,以及电话群拨、网络、网络电话对接等技术手段,使其拨打过来的电话在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其需要的任意号码,以此蒙骗被害人。另一方面,所有的电信诈骗犯罪都依托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撑,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维护,通过非法网络平台来完成诈骗犯罪。
2.从犯罪过程上看,为非接触式。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只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根本不直接与被害人谋面。电信诈骗上层组织者深居幕后操纵,十分隐蔽,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从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是指使下线或是雇请其他人员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犯罪分子与被害者之间形成一道无形的“隔离墙”。
3.从犯罪对象看,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具有针对性,只要是电话用户都可能是其潜在的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受害对象遍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群体。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规定了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