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金融消费权益自评估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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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金融消费权益自评估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报告

提高理财领域立法位阶以及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综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文件已然超过 20 部,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数量很少,而且并非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专门规定。

2019年金融消费权益自评估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报告

然而在其他有关理财业务专门规定中,效力级别最高的文件仅是规章,其余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工作文件,由于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弱化了对银行机构的规制,也不利于司法审判中的公平、公正。

故为了从根本上保护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法官、银行机构的行为必须从立法这个源头上入手。首先,要在现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提高理财领域的立法位阶。

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高效力等级的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具有的权利义务,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需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尽职调查义务等强制性义务。

对其内容加以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并对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加以详细规定,扩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在哪种情形应当适用,哪种情形可以适用,达到何种程度的证明标准。

在具体的责任分配上,规定银行机构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较大的责任,补充责任的分配标准等,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

与此同时,要对青年、老年、残疾等特殊理财消费群体加以特殊保护,完善手机银行、智能投顾等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比如消费者在手机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当要求银行机构一方主动联系消费者,完成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充分履行信息披露。

以书面形式记录理财产品的销售、推介、风险提示、信息确认等环节。其次,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目前而言,对理财业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中的行为规范散见于各文件之中。

并且其中包括 10 多年之前的立法文件,这些文件已经无法适应理财业务中出现的新变化,故应当制定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完善相应配套的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完善对银行职工私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对银行职工私售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上,采用重大过失标准。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需经总行批准,由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形成的材料没有银行印章。

因此作为一般的理财消费者,在银行接受服务并且签署银行所提供的理财文件时是不能分辨此理财是银行代销还是工作人员私自销售的,故在认定银行职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规定采用重大过失标准而非一般过失标准。

在认定消费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时,不能仅仅因为理财消费者有着理财经历就认为是一个具有经验的成熟投资者,完全有能力辨认理财产品的来源,认为不符合表见代理中的善意且无过失条件,故不构成表见代理,让理财消费者承担全部损失。

而是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评判,不仅要考虑是否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签订或履行合同,还要考虑银行职工在私售理财产品时担任职务的高低,或者有无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辅助,使得理财消费者足以相信员工有代理银行的权限。

若条件都符合就说明理财消费者自身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应当构成表见代理。在对银行职工个人处罚上,加大民事处罚。在一系列私售案件中,银行职工都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进行刑事处罚,缺少对个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可以规定在私售案件中理财消费者可以请求银行职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弥补所收到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如今,个人理财金额越来越大,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一旦因为银行职工的私售行为导致理财风险,理财消费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与此同时,还要承受精神方面的压力,这对个人,甚至是家庭的伤害都是极大的,因此,可以将惩罚性赔偿适用到理财领域,以此更好的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完善对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

在理财业务中,极容易发生纠纷的是银行代销理财业务,故必须对银行代销的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加强立法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告知义务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评级情况等,并对银行代销机构的代销责任加以明确。完善风险测评形式,采用多元化测评方式,对员工引诱型的测评方式追究民事责任。

并且对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的理财交易,涉及到代销理财产品时,更加重视有关理财产品信息的告知、风险的测评,严格处理员工代为操作的行为。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极大提高,银行为了保证稳定的资金。

就需要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而长期下来,这种短借长投的模式往往会造成借新偿旧,一旦银行资金出现周转不灵或断裂情形,就会使得理财消费者最终代替银行承担了损失,损害其利益,故需要对此加以法律规制。

完善对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

总的来说,对银行理财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监管的部门有银、等,但就目前来看,各监管部门之间缺少信息分享与协调沟通。

虽然我国监管从以前的“一行三会”转变到现在的“一行一委两会”,由银对实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但实质上仍然没有脱离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跨行业、跨市场,这种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现象。

故需要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在《实施办法》第五章,虽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协调机制,但对于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进行监管执法合作、如何进行信息共享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完善,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处理银行机构的内部监管和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之间的协调,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主动积极提交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文件。

不得阻挠、隐匿、损毁,银行应当及时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自评估报告报送交,对于相关的投诉,应当及时转交银行,银行在收到投诉后迅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只有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作用,规范银行机构及银行员工的行为。

改善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环境

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力度跟不上现实需要,因此必需加强对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司法力度,那么就必须要先从改善其司法环境这个整体入手,建立一个对理财消费者有利的、倾斜性保护的司法环境。

首先要加以完善对理财消费者的司法救济,在立法上给予倾斜性保护,将其作为司法倾斜性保护的根本支撑,改善诉讼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组织诉讼的权利,在银行理财领域采用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模式。

给予地方消费者协会诉讼的资格,并改善审判模式,采用特殊的审判方式,引入一支了解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消费者群益保护的司法队伍,保证在审判中能够做到专业、公正。

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司法上提升对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推进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合理调整审判组织的组织架构和审判流程,规范审判行为,提升审判质量,最终改善司法环境。

在银行理财领域采用公益诉讼

银行理财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近些年来,银行理财消费领域人数日益上升,理财纠纷涉及的人数较多、分布较广,社会组织或机关具备专业性和信息性,更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可以将社会组织或机关力量适用到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即在银行理财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公益诉讼。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有关银行理财业务消费者保护或者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的专门规范。

实践中,公益诉讼在金融消费领域也是“空白区域”。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精神,在银行理财消费领域引入公益诉讼是必要的。

一方面,在理财领域,银行的侵权行为极容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发散性侵害,随着居民经济水平提高,在侵权行为中,对单个理财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对因同一理财产品或服务导致的众多理财消费者的累计经济损失将会非常巨大。

另一方面,个别诉讼维权成本高且诉讼结果不理想,因此要借助公益诉讼的优势。就目前对公益诉讼规定来看,适用于一般消费领域,但理财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完全适用,必须加以完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要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给予市一级消费者协会以及金融监管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扩大诉讼请求,将“损害赔偿”列入诉讼请求范围,在举证责任方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与此同时,可以扩张法院判决的效力,对本应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受侵害的理财消费者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应当加快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有力的保障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

改善审判模式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理财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理财纠纷更复杂、更专业、对消费者的侵害性更大,因此必须改善审判模式,采取有利于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模式,使得判决不仅具有专业性,还要符合社会公众价值理念。

一方面,要推广成立金融法院,专门负责处理金融领域的纠纷,选任具有金融知识的法官,提供专业化的金融纠纷方面的司法救济,也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随着理财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类型多样化、新型化、复杂化,一般案件的审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法院专门成立金融法院,集中处理金融案件,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并可以进行金融司法研究,为在金融领域构建对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制度提供支撑。

另一方面,要推广适用“百姓评理团”等模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让来自社会各界不同领域的公众代表参与到审判过程中,银行理财纠纷不仅具有专业性,还具有复杂性,解决该纠纷不仅需要法官出具专业性意见,还需要不同领域的人站在不同角度提出不同意见。

一般来说,这些公众代表更贴切普通的理财消费者,更能了解普通理财消费者在理财过程中的心态和纠纷。

因此他们就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出具的评议意见更符合普通理财消费者的利益,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将其评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使其最终判决符合大众理念,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符合对理财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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