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的执法流程,执法程序流程图 行政执法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李宛迟

李宛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近日,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颜世鹏律师受邀为长海县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培训。
此次培训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方式同步进行,全县3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围绕长海县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建设年”活动,结合各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常见的9个常见难题及解决路径,进行了讲解和现场互动交流。
1、占农用地的违法建筑物处置“裁执分离”如何推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执法。
对于违法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于自然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执分离”是非诉强制执行的一种模式,即由法院行使审查裁判权,由行政机关行使组织实施权。
目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印发《关于依法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关于本地区的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
一般以区、市、县政府为组织实施机关,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通过制定工作办法,明确职责与流程,避免执法上的推诿与真空。
2、占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违法建筑物处置,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需要先判断占地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但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如果是非法占用土地,则同时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的决定后,再由住建局或者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拆除决定。
3、海洋行政执法的委托执法模式具体应如何执行?
海洋发展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及《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书面委托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队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工作站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工作站一般属于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只有在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如派出所、税务所等。
因此,工作站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作为执法主体。
但是工作站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可以完成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安排的执法工作。
5、执法人员持有不同领域的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可以跨领域从事执法队承担的所有领域的执法工作。
可以承担同一执法队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
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同一执法人员不可以考取不同领域执法证的规定。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编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就可领取行政执法证,据此承担执法队的相应工作。
6、会审程序及鉴定程序的相关问题。
会审程序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集体讨论程序,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海洋违法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会审。
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是,会审的时间节点,必须在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鉴定程序中,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在取得证据后,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处理意见,并起草调查报告。
7、对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处罚?
原则上不能重新进行处罚,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重新处罚:
一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决定撤销的,如果撤销后发现新证据,可以重新处罚;
二是,如果法院判决或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可以重新处罚。
8、对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案件,如何调查认定和有效处置?
以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为例,执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发布无主违法建筑公告,在公告上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救济的权利。
9、对有交叉管辖的领域,如何解决交叉争议问题?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
第一条 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条 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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